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减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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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减刑问题的批复

195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18日法办字第170号有关减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兹就所问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我们认为,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不适当的,今后不宜继续采用。至于已经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减刑问题,你院认为一般不应予以减刑,但如悔改情形确实显著,在工作中或劳动中有立功表现的,亦可酌情予以减刑。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关于这种罪犯减刑的批准问题,我们认为减刑请求由服刑犯人所属的单位提出的,应送当地人民法院审查提出意见,并由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本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本年5月11日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报请有减刑假释批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二)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我们认为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所规定的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就是来文所说的减刑。因此,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可即根据上述决定以及本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本年2月6日关于执行上述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办理。无须再引用来文所说的前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区关于贪污分子被判处机关管制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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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以下简称成片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5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片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包括平整场地、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的活动;或者进一步建设通用工
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有意向明确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按照市、区(县)分工权限,分别由市建委会同市土地、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或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按管理权限报批。
外资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在实施前,应报市计委纳入利用外资计划,以平衡安排利用外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四条 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企业必须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方可核准登记。
开发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开发区域内的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成片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建委就实施有关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七条 开发区域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我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八条 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未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举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成立。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我国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本市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条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以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可以交市公用事业的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市公用事业的企业按国家有
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开发区域接引区域外水、电等资源的,由市公用事业的企业经营。
第十二条 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我市海岸港湾的,岸线要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企业可以按照我国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第十三条 开发区域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域内举办出口加工企业,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要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开发区域的海关管理、行政管理、口岸管理、司法管理等,分别由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检务〔1992〕385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
 

上海、广东、湖北、吉林、陕西、北京商检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

  今年五月国家商检局下发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和近年来收费情况,对《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经修订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与意见,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

  附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

 

附件: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

 

  一、申请费:                      50美元/次

  二、样品检验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申请整机(车)样品检验费:

  (1)电冰箱                     6,000美元

  (2)空调器                     7,000美元

  (3)彩色电视机                  10,000美元

  (4)黑白电视机                   9,000美元

  (5)汽车                     34,500美元

  (6)摩托车                     7,000美元

  2、申请元部件样品检验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电冰箱压缩机                  3,500美元

  (2)空调器压缩机                  4,000美元

  (3)彩色显象管     18″以下           600美元

               18″-25″(含18″)   800美元

               25″以上(含25″)   1,000美元

  (4)摩托车发动机                  4,200美元

  3、资料审查费(按申请单元计收):50--500美元

  注:1、赴汽车厂进行样品检验时,收取样品检验费12,500美元/申请单元,另加收检验和审查人员来往交通费。

  2、新申请的型号与已获证的产品型号安全件等相同,经我方审查资料判定无须送样检验的收取资料审查费。

  3、日常监督抽查样品费,按样品检验费的二分之一收取。

  三、工厂生产、检测条件审查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电工产品整机、摩托车               3,000美元

  2、电工产品元部件、摩托车发动机           2,000美元

  3、汽车                       4,000美元

  注:同时审查同一工厂的多个申请单元的生产检测条件,每多一个申请单元,增加相应产品工厂审查费的20%。

  四、日常检查和监督费:

  1、电工产品整机、摩托车               750美元/次

  2、电工产品元部件、摩托车发动机           500美元/次

  3、汽车                     1,000美元/次

  五、印制或模压标志费

  1、申请审核费                    100美元/证

  2、标志工本费

  (1)直径2厘米、3厘米、5厘米             5美分/枚

  (2)直径6厘米                    10美分/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