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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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4号

  目前,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紧张而有序地进行。为全面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2004年同期水平,圆满完成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现就当前要着重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就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各级完成今年的就业工作目标。

  二、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在毕业生离校前的几个月,各地和各高校要抓紧收集用人信息,积极推荐毕业生,举办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并严格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管理,确保招聘会安全。要大力开展网上招聘活动,2005年所有普通高校都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教育部将按季度公布开通就业网的高校名单。

  三、促进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近几年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措施,找准薄弱环节加大落实力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新办法、新举措。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帮助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政策。

  四、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要贴近学生实际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方便快捷地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2005年内,所有普通高校都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要求,实现就业指导服务的“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切实达到量化标准。

  五、大力开拓毕业生就业空间,鼓励毕业生下基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比照国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2005年教育部直属高校都要积极开展为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奖励或代偿助学贷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高校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和督查工作。强化就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统计标准和要求。凡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下发后没有进行专门培训的省份,今年上半年必须组织高校进行统计工作培训。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地高校开展就业统计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七、加大对贫困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贫困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做好细致的心理辅导、就业推荐,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对各地和高校的经验、问题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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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我委下发《发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后,北京、青岛、重庆、上海、广州等城市已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或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但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缓慢。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流通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十五”期间是我国加快发展现代流通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分销服务业逐步取消对外资限制的过渡期,为积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推动国内流通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流通企业不断提高竞争力,首先必须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商业网点规划工作,通过规划对各类商业设施的设立进行科学指导和规范,为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和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当前要重点做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城市发展现代流通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商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在摸清城市现有商业网点的分布情况和特点,深入研究商业网点地价、租金反映出的行业竞争状况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底前制定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建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制度。各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确定处室和联系人员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和电话尽快告我委,省会城市要同时告省级经贸委)。请将制定规划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商业网点建设和改造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与我委沟通。并请填写《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和《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报我委。

  联系电话:(010)63193319、63193302、63193309(传真)

  附件:一、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

     二、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一:

              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

 城市:                              填表日期:

投资来源 指标 单位 合计 年营业额5000万元
以上的批发市场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 大型综
合超市 仓储式商场 购物中心 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门店 设立管委会的商业街、步行街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国内投资商业企业 数
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数
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说明:1、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等业态分类参照原国内贸易局《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内贸局发行一字[1998]第106号);
   2、设立管委会的商业街、步行街营业面积包括街区范围内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餐饮企业等营业面积。

 

附件二:

              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

城市:     总人口(万人):     城区人口(万人):     全市社会消费口零售总额(万元):

投资来源 指标 单位 合计
批发市场
百货店
大型综合超市 仓储式商场 购物中心
中小型超市 专业店
专卖店
便利、便民店
餐饮门店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国内投资商业企业 数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营业额 万
元                                            
职工人数 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数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营业额 万
元                                            
职工人数 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单位公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经省委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2、《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说明(略)



为了完善我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保州(地、市,以下简称州)、县(区、市,行委,以下简称县)各级财政既得利益,以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按照公平、效率、透明、简便的要求,采用因素分析的方法计算核定省对州、县的转移支付数额。
二、计算方法
(一)确定对州、县财政支出影响较大的基本因素。根据我省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占总财力比重高的实际,确定以财政供养人员因素为主,其他因素为辅的原则,选择对州、县财政支出有较大影响的9个基本因素:(1)财政供养人数;(2)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不含寄宿制学校学
生人数);(3)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4)民师卫校(专指六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所办民族师范和卫生学校)学生人数;(5)医疗卫生机构病床数;(6)优抚人数;(7)民办教师人数;(8)少数民族人口数;(9)国土面积。此外对州、县财政支出有重要影响的运输距离因素,
按照对支出成本的影响程度换算成影响程度系数。以基本因素和影响程度系数为依据,计算省对州、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分配比例。
(二)制定各因素的计分标准。首先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员的计分标准,再以标准财政供养人员计分标准为尺度,将其余各个因素的支出水平与标准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水平相比较,按其与标准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支出的比值,分别确定各个因素的计分标准。
1、财政供养人员计分标准:
(1)实有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公式:
实有财政供养人数=财政拨款单位实有人数+财政补贴单位实有人数+离退休人数+集体单位实有人数
(2)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公式:
财政供养人数=编制人数(财政拨款单位人数+财政补贴单位人数×70%)+超编人数(财政拨款单位人数×50%+财政补贴单位人数×70%×50%)+集体单位人数×30%+离退休人数
(3)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以西宁市(不含大通县,下同)1个财政供养人员为1个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按各州、县工资差别系数,分别将各州、县的财政供养人数换算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公式:
某州、县工资差别系数=某州、县职工工资类别(1+地区差系数)÷西宁市职工工资类别(1+地区差系数)
某州、县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某州、县财政供养人数×某州、县工资差别系数
(4)财政供养人员计分标准及各州、县积分的计算
以标准财政供养人员为计分依据,每100人计1分。
财政供养人员积分=1分×(标准财政供养人数÷100人)
2、中小学生计分标准:
中小学生每10000人计2分。
某州、县中小学生积分=2分×(某州、县中小学生人数÷10000人)
3、寄宿制学校学生计分标准:
寄宿制学校学生每10000人计4分。
某州、县寄宿制学校学生积分=4分×(某州、县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10000人)
4、民师卫校学生计分标准:
民师卫校学生每1000人计1分。
某州、县民师卫校学生积分=1分×(某州、县民师卫校学生人数÷1000人)
5、医疗卫生机构病床计分标准:
每200张病床计1分。
某州、县病床数积分=1分×(某州、县病床数÷200张)
6、优抚人员计分标准:
优抚人员每250人计1分。
某州、县优抚人员积分=1分×(某州、县优抚人数÷250人)
7、民办教师计分标准:
民办教师每1000人计1分。
某州、县民办教师积分=1分×(某州、县民办教师人数÷1000人)
8、少数民族人口数计分标准:
少数民族100000人计1分。
某州、县少数民族人口数积分=1分×(某州、县少数民族人数÷100000人)
9、国土面积计分标准:
国土面积每10万平方公里计1分。
某州、县国土面积分=1分×(某州、县国土面积÷10万平方公里)
10、州、县总积分计算公式:
(1)某州、县各因素积分之和=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积分+中小学生人数积分+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积分+民师卫校学生人数积分+医疗卫生机构病床数积分+优抚人数积分+民办教师人数积分+少数民族人口数积分+国土面积积分
(2)某州、县运输距离换算系数=〔物资吨公里运价(元)×年人均物资运输量(吨)×某州、县距西宁里程(公里)〕÷标准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100%
(3)某州、县总积分=某州、县各因素积分之和×(1+运输距离换算系数)
(三)确定转移支付对象
1、分别计算出8个州本级、48个县级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占自有总财力(以下简称总财力)的平均比重;分别计算出各个州本级、县级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计算公式:
(1)总财力=地方财政收入+体制补助(定额补助及递增补助)-体制上解+税收返还+其他(工资性结算补助)
(2)个人经费=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误餐补贴
(3)某州、县个人经费总额=西宁市财政供养人员人均工资×某州、县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人均误餐补贴×核定某州、县财政供养人数
(4)全省州本级(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全省州本级(县)个人经费之和÷全省州本级(县)总财力之和〕×100%
(5)某州级(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某州(县)个人经费÷某州(县)总财力〕×100%
2、转移支付对象。用各个州本级(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与全省州本级(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相比较,所得之差即为困难程度系数(差率)。困难程度系数是负数的,即表明某州本级(县)的财力高于全省州本级(县)的平均水平,暂不列为转移支付对象。困难
程度系数是正数的,即表明某州本级(县)的财力低于全省州本级(县)平均水平,应列作转移支付对象。
(1)州本级困难程度系数(差率)=某州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全省州本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
(2)县困难程度系数(差率)=某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全省县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
(四)确定转移支付困难程度积分分值
1、某州本级(县)困难程度积分=某州本级(县)总积分×某州本级(县)困难程度系数
2、困难程度积分分值=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全省各州本级困难程度积分+全省各县困难程度积分)
(五)计算各州本级(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额
某州本级(县)应得转移支付资金额=困难程度积分分值×某州本级(县)困难程度积分
三、以后各年度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
1997年以后各年度,除按规定将总财力、个人经费总额和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作适当调整外,省对各州、县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不变。
(一)总财力的计算口径
以后各年度当年的总财力,以上年度总财力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之和计算。上年地方收入的增长部分不计入总财力。计算公式为:
1、第二年总财力=第一年总财力+第一年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额
2、第三年总财力=第二年总财力(第一年总财力+第一年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额)+第二年上级当年转移支付资金额
(二)财政供养人员及个人经费的计算口径
1、在过渡期内,1997年按照省编委核定各地1995年的编制人数确定各地的财政供养人数(含国家机关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编制、财政补贴单位编制人数)。以后各年度,属于省编委、省财政厅共同批准,按政策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编制的人数,纳入财
政供养人员计算范围,属于各地自行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计算。
2、以后各年度的个人经费总额,首先承认上一年的基数。同时,对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调整职工工资等工资福利性增支,以及省编委、省财政厅共同批准各地增编人数的工资总额,按省劳动人事厅核定的增资额(财政补贴单位增资额按折算标准换算),纳入个人经费总额计算。对各
地自定的增资项目或自行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一律不予计算。
(三)以上述方法计算转移支付对象各年度当年所得到的转移支付资金,当年即固定下来,每年增加一块固定一块。计算公式:
转移支付对象某年当年所得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第一年所得转移支付资金额+第二年当年所得转移支付资金额……+某年当年所得转移支付资金额
四、省级和州级对县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分
(一)确定州级转移支付能力的原则。分别将各州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与全省州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相比较,高于全省州级平均比重的,表明该州的支付能力不足,其属县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低于全省州级平均比重的,表明该州具有一定的转移支付
能力,其属县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由州本级财政负担。
(二)州级对所属县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将州本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比重低于全省平均比重的那部分资金的60%,作为州级对本州所属县的转移支付资金。计算公式:
某州本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某州本级总财力×(全省州本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某州本级个人经费占财力的比重)×60%
(三)省级与州级转移支付资金划分的界限。州级转移支付能力不足的,其所属县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对具有一定转移支付能力的州,将其转移支付资金与所属县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相比较,州级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大于所属县应得转移支付资金需求的,所属县的转移支
付资金由州级财政负担;所属县所需转移支付资金大于州级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其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
省财政对州、县的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对青海省转移支付资金每年的增量,由省财政厅按一定数额提出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设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级财政有转移支付能力的,应承担对本州所属县转移支付的责任。
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在年度决算审批中通过结算处理。
六、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对各地的转移支付资金,第一年计算到县,转移到州,由州级财政按本办法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转移到县。以后年度,省计算到州,由州计算并转移到县。省财政厅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凡属改变用途、截留挪用或使用不当的,一经发现即从省对本地补助
款中等量扣回。
七、以后各年度调整职工工资等工资福利性增支因素,均按本办法处理。
八、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7年起执行。



19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