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8:19:06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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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国家海洋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0〕250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82)财事字第5号文件规定,为利于工作,对我局统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海洋制服),经财政部同意,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配发范围
1、各调查船船员、调查队队员、调查船大队部人员,各海洋站试验站、中心海洋站、预报区台、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导航队、码头修理所(管理所)等单位的人员配发海洋制服。
为解决人员调动,号码调整的需要,另设20%机动服装。
2、各单位除上述以外的人员,为解决到第一线、现场工作的需要,配备40%公用服装借穿。各单位公用服比例的分配,本着减少矛盾,利于工作的精神,由局研究确定。
3、机动服装统一由分局(所)掌握,也可作为公用服使用。配备公用服的单位,不另设机动服装。
二、配发标准
1、海洋制服的式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155号文批准的:同海军男女干部服,出国时服装质料按国家规定标准制做。
2、海洋制服分为海勤服装和陆勤服装。调查船船员、调查队队员着用海勤服装,其他人员着用陆勤服装。
3、配发标准和使用年限暂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4、公用服装的使用年限,暂按陆勤服装的规定办理。
三、供应办法
1、海洋制服由局统一计划,按级实施调拨发放。每年四月为夏服的发放季节,十月为冬服的发放季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帐目手续,以反映收、支、库存情况;按级编报预决算,凭预算计划生产、调拨,凭决算报销。
2、不宜统一生产、筹办的个别特体服装,折发材料和制作费,由各单位筹办。
3、海洋制服凡发给个人的,由个人使用保管。建立个人服装卡片,由基层发放单位填写、保存。局内调动时随工资关系转移,调入单位凭服装卡片接供。
4、在海洋制服发放期间,组织上已确定调离原工作的,原海洋制服停发。
5、凡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海洋制服停发。
6、海洋学校新招收的学员,待毕业分配到工作单位以后,按单位的规定办理。
7、出国、外单位借调或病事假在半年以内者,海洋制服不间断使用年限;超过半年者,按出国、借调或病事假时间延长使用年限。
四、管理办法
1、配发海洋制服的人员,由个人负担制服工料费的10-20%,即十七级以上的负担20%,十八级以下的负担10%。使用期满服装归个人。
在此文下达之前配发的服装,原则上在使用期满换发服装时收旧,如本人愿交10-20%的制服工料费的,在使用期满换发服装时可不交旧。
2、从陆勤调入海勤工作的,原夏服改按海勤标准年限执行,冬服改发海勤服装;从海勤调入陆勤工作的,原夏服改按陆勤标准年限执行,冬服按海勤年限期满后改发陆勤服装。在局范围内调动,原工作性质不变的,海洋制服继续使用。穿着公用服的,调动时必须收回。
3、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如失火、抢险、救灾等)损失服装者,经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所)领导批准后按标准补发,使用年限按补发季节计算。个人丢失或损坏者,由个人申请经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所)领导批准后,按新品价拨,使用年限按原发服装计算。
4、各单位的公用服装应掌握去现场、第一线工作的人员借穿的原则一般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收回,要建立相应的手续制度。
5、公用服装应由单位集中并指定专人保管。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霉烂,无故丢失、损坏者,按实际已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上述各条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海洋制服是为了工作需要,不要误认为是福利待遇,穿着要讲究仪表,注意整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制服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附:海洋制服配发标准和使用年限
海洋制服配发标准及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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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陆 勤 │ 海 勤 │ ┃
┃ 品 种 ├─┼──┬───┼──┬──┤ 备 注 ┃
┃ │位│数量│ 年限 │数量│年限│ ┃
┃ │ │ │ │ │ │ ┃
┠───────┼─┼──┼───┼──┼──┼───────────┨
┃混纺涤良大沿帽│顶│ 1│ 5 │ 1 │5 │1、配二个兰帽套,其中┃
┃ │ │ │ │ │ │发白兰单衣的人员配一个┃
┃ │ │ │ │ │ │白帽套。海勤人员另配一┃
┃ │ │ │ │ │ │个呢帽套。 ┃
┃ │ │ │ │ │ │2、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
┃ │ │ │ │ │ │使用三年。 ┃
┠───────┼─┼──┼───┼──┼──┼───────────┨
┃女无沿帽 │顶│ 2 │ 5 │ 2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使用┃
┃ │ │ │ │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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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仿涤良单衣 │套│ 2 │ 6 │ 2 │ 4 │1、海勤人员配发一套白┃
┃ │ │ │ │ │ │兰单衣。 ┃
┃ │ │ │ │ │ │2、海洋站、试验站人员┃
┃ │ │ │ │ │ │使用年限同海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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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混纺涤良单衣│套│ 2 │ 6 │ 2 │ 4 │1、其中配发一套白兰裙┃
┃ │ │ │ │ │ │服。 ┃
┃ │ │ │ │ │ │2、海洋站、试验站人员┃
┃ │ │ │ │ │ │使用年限同海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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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皮鞋 │双│ 1 │ 5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海勤人员┃
┃ │ │ │ │ │ │使用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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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卡栽绒棉帽 │顶│ 1 │ 5 │ │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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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栽绒棉帽 │顶│ │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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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服 │套│ │ │ 1 │ 4 │ ┃
┠───────┼─┼──┼───┼──┼──┼───────────┨
┃呢 大 衣 │件│ │ │ 1 │10│ ┃
┠───────┼─┼──┼───┼──┼──┼───────────┨
┃涤卡冬罩衣 │套│ 2 │ 6 │ │ │ ┃
┠───────┼─┼──┼───┼──┼──┼───────────┨
┃棉 大 衣 │件│ 1 │ 10│ │ │ ┃
┠───────┼─┼──┼───┼──┼──┼───────────┨
┃毛 皮 鞋 │双│ │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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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 徽 │枚│ 2 │ │ 2 │ │长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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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 章 │个│ 2 │ │ 2 │ │长期使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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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法律问题十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法律问题十则

1952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本年5月25日函收悉。兹将你们提出的十个问题,照信中原来排列次序,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联系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内务部,早于1950年6月9日以联优字第6号通令指示人民解放军各级政治机关,教育动员军人与家庭通讯,并帮助他们写家信。因此,现役革命军人一般地都与家庭联系,也给了军属证。来信说:“个别革命军人仍不与家庭联系,同时也没军属证”。对于这种个别的情况,希望你们将具体事实和原因调查清楚,直接报请有关部门处理。至于军人写信,究应写给父母或配偶,要看具体情况如何而定,不能限制一定写给某人。
二、夫死后,妻在改嫁时留些财产给子女或夫的父母,是赠与,不是继承。所留的财产如为土地时,应否税契,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询问。
三、来信第三点说的不够具体,未便迳作原则性的答复。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首应根据政策法令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地分析研究之,而后再决定处理的方针与办法。
四、蒋匪统治时期,伪保甲长的贪污行为,除了情节严重、民愤很大或隐匿敌伪财产者外,一般地可以从宽,不予追究;“壮丁钱”也应依照这一原则处理。至于个别的情况,经受害人请求处理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量判偿。
五、对于这一类的事情,应该根据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之。我们不了解实际情况,未便迳作一般原则性的解答。
六、杀婴问题,是残害下一代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重视。但是,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分别犯罪的原因与情节的轻重,适当地判处刑罚;同时对于产妇的健康,也应予以关顾。根绝杀婴事件,不是专靠刑罚所能完全作到的。密切地联系有关部门,大力地进行广泛的、深入的婚姻法宣传,通过具体的、生动的典型案件,用活人活事来教育当事人和一般群众,也是必要的。至于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地防止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地加以布置。
七、来信问:挑拨他人婚姻,是否判罪?我们认为: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应该根据婚姻法的精神,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况,加以处罪,不能抽象地说要判罪或不判罪。至于与现役革命军人的配偶通奸,在原则上应较一般的通奸,从重量刑,但仍应就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地分析研究,以决定其处刑的轻重。
八、反革命犯判刑后,其配偶提出离婚时,法院可不征询被告的意见而进行判决准许离婚。至于被处徒刑的一般刑事犯,其配偶提出离婚时,应给被告以答辩、提出意见等诉讼上的权利。征询犯人的意见,可以通过劳改机关为之。
九、反革命犯被镇压处死刑后,其配偶一般地自可另与他人结婚。如配偶系受管制的,则准许结婚与否,应由管制机关斟酌具体情况决定之。
十、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我院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于1951年10月8日对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作了指示,可参照该指示处理,兹不再解答。
此复

附: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通讯1952年未见出刊,今后如不出刊,在法院工作中是一大困难。现有几个问题请指示:
一、现了解个别革命军人仍不与家庭联系,同时也没军属证,另一些革命军人只给其父母亲来信,不给其爱人(已婚未婚)来信,这样就使一些军人配偶感到苦闷,个别提出了离婚或解约。我们感到军事领导机关应使每个革命军人都将军人证明书寄回家乡。同时应教育军人同志和其配偶要取得通讯联系,以求进一步改善夫妻关系,这也是对军人婚姻权利有利。
二、母亲改嫁结婚,她儿子自要留的财产算送呢?还是算继承关系呢?有的妇女改嫁把自己财产留给她婆家的是否和上述关系相同?以上两点关系,得财产的人土地是否税契?
三、我县现时发生一些继承纠纷,一部分同志认为在今天新中国每个人民都有自己的自由权利,自己如年岁较大或特殊原因失去劳动力,愿找自己心爱的人来继承自己后事并无不可,但另一部分同志说应按本姓本族挨次继承,我们同意第一个意见。
四、蒋匪统治时代,一些中、贫农当保、甲长,贪污壮丁办理出壮丁者(有些才转业回来)现要跑,要申请法院处理(此问题还不少),如何是好。
五、未离婚前与他人谈恋爱(找好对象),离婚后马上就和该人结婚,他方(离婚的另一方)或群众在离婚前或后发觉告发,法院应如何处理?有的妇女一和本夫提出离婚就住到找好的对象家,是否包办?有的先找个配偶,才离婚,群众非常不满。
六、我县杀婴问题不少,大部分是杀死女孩或非婚生之子女,群众告发是否一律判罪?
七、挑拨他人婚姻问题是否判罪,与军属(军人之妻)通奸应如何量刑才好?
八、反革命犯或一般刑事犯判刑后转送外地劳教,其妻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
九、有些反革命分子被镇压后,其妻如不受群众管制,提出与他人结婚是否合法?
十、现时买卖婚姻还不少,发现后财礼可否没收?
以上问题,请指示。
1952年5月25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西四路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西四路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6月30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区域经济,发挥文明城市活动示范点的作用,加强对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及延伸区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西四路地区为西起西三街,东至自由路,北到东西一路,南止东西七路。


  第三条 东西四路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东西四路地区管理遵循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成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商业区。


  第五条 东西四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新抚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管委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管委会设立的专业管理所(队、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监督、管理与处罚权。其职责是:
  (一)对道路挖掘、基建和商业占道、房屋立面装修、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亮化等的审批、收费、管理工作;
  (二)负责区域内各种违章建筑及“六乱”现象的清理;
  (三)负责区域内的市容管理及对违反市民“十不”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对区域内社会办及区办市场的管理;
  (五)负责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
  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制定东西四路具体管理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管委会依法做好东西四路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每年拨出一定资金用于东西四路地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市容环卫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东西四路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东西四路地区企事业单位应做到牌匾规范、橱窗落地、服务文明、环境优美,立面及橱窗装修应采用外形美观、防腐耐用装饰材料。


  第九条 东西四路地区严禁无证养犬或将有证犬带入步行商业街内。


  第十条 东西四路地区单位和居民排放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在早7点前用塑料封好,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准散倒或倒入居民住宅楼垃圾通道。


  第十一条 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的单位定期刷洗责任区地面,严格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东西四路地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须经管委会批准。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应整洁、美观,文字规范,宣传情趣健康,无不良文化现象,不得有碍观瞻和消防、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东西四路地区房屋沿街一侧,将窗户改门,增设门斗、摊亭、台阶、坡道等立面装修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地区内社会办和区办市场、摊区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合法经营,禁止无照经营,并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凡申请在东西四路地区(步行商业街除外)摆摊设点,须经管委会批准,在指定地点经营,对乱摆摊点或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早、晚集市,应严格按照管委会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时开放和关闭。


  第十七条 在东西四路地区新设立餐、饮、娱乐场所应先征求管委会意见。

第四章 治安交通管理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加强该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纠正违章,确保交通安全、道路畅通。


  第二十条 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停放。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各交叉路口禁止车辆停放。

第五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东西四路地区挖掘、占用道路、维修管线,须经管委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东西四路地区挖掘道路,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修复。上、下水、供气、供电、通讯设施必须保持畅通完好,出现故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修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由管委会下设的管理所(队、站)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东西四路地区未按规定要求做到牌匾规范、橱窗落地、服务文明、环境优美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实行垃圾袋装,乱排放垃圾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按规定清洗路面的,处50元以下罚款;
  (四)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单位和个人封闭阳台与原建筑物风格不一致,在通知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强拆;
  (五)在区域内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设摊点、乱贴广告、标语的按《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处罚;
  (六)在区域内无证养犬或将有证犬带出户外的按《抚顺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从重处罚;
  (七)区域内单位未按规定完成除雪任务的,按应承担的除雪任务,以每平米10元标准交纳劳务费,拒不履行的,由交警支队扣该单位车辆牌照,对单位主要领导处以100-200元罚款;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拆除暂设设施,清除施工残土,按残土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九)对在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排放的烟尘、噪音超标,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达标;
  (十)在东西路步行商业街通行、停放机动车、非机车的,处2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绿地、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依照《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细则》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执罚人员可当场处罚,2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管理人员应持市政府统一颁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二十七条 罚款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委托新抚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