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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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加大对摩托车非法营运查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本市范围内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交通局、各镇(街)交通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通讯地址;

(二)举报人主动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证,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举报的非法营运经查证,情况属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非法营运者送达违法违章通知书,并按照每查处1辆非法营运摩托车奖励200元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于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非法营运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为查处同一非法营运行为提供必要帮助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镇(街)两级财政进行安排,各负担50%。

第七条 各镇(街)交通分局在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完毕后,应向举报人出具奖励证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自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送交当地财政部门,同时将复印件送当地“治摩”办备案。

各镇(街)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奖励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被委托人应持有奖励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各镇(街)财政部门填写《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金额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表》和《审批表》复印件报送市“补偿”办复核和市“治摩”办备案。

第十条 市“补偿”办对各镇(街)财政部门上报的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将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款项拨付到各镇(街)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检举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非法营运人员或提供证据的;

(二)举报人的举报和配合查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并配合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奖金发放等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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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6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场地和权属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绿化祖国是一项重要国策。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加速实现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和一切单位都应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公民有种植和保护林木花草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破坏林木花草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境内一切单位和公民。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人民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 任务、场地和权属
第五条 义务植树是法定的社会公益劳动。凡在本省境内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可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植树劳动。
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第六条 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植树三至五棵。
参加整地、播种、育苗、抚育、管护以及铺草坪、植绿篱、建花坛等义务公益劳动,可按相应的劳动量折顶义务植树任务。折项标准由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义务植树应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荒坡、荒地和铁路道路两旁、河渠两侧、洼淀水库周围以及其它适宜绿化的场地进行安排。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由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统筹安排,划定义务植树场地,加速宜林荒山、荒滩、“四旁”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
第八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栽植在国有土地上的林木归经营管理的单位所有;栽植在自留地、自留山的林木归土地的使用者所有;栽植在责任田、责任山的林木和农田林网,林木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按承包合同规定办理。
林木权属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证书,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义务植树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和城市郊区由林业部门负责;铁路两旁由铁道部门负责;公路两旁由交通部门负责;河渠两侧及水库闸涵等水利工程范围内的由水利部门负责;国营农场
、牧场由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工业用材基地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义务植树规划和分工范围,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包干完成。城镇各单位和居民区实行包门前、包庭院、包地段绿化的办法。农村在统一规划下,可以由村组织劳力义务植树,也可以由村供应苗木、分户栽植。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由地权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负责解决。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自办苗圃。
对确实无力承担义务植树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酌情补助。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的时间,应因地制宜,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应对义务植树的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实行科学植树,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努力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林木实行管护责任制,将管护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城市公共地段的树木、花草、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统一安排,实行专业组织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分段划片,指定就近单位负责管护。
县城公共地段的树木,由县或镇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管护。
农村的义务植树,栽植在公共地段的,由乡、村设立专业组织管护,或由专人承包管护;栽植在自留地、责任田、自留山、责任山的,由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管护。
第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利、农垦等系统的义务植树,可由本系统、本单位管护,也可承包给附近的单位管护,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付给报酬,或者收益按比例分成。
第十六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义务植树的管理机构是各级绿化委员会。
省、市(地区)、县、自治县均应健全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绿化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义务植树和整个绿化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安排部署、检查督促、质量验收、评比奖惩。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和各单位,每年应对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奖惩。
第二十条 对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在开展绿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保护绿化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成年公民,责令其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谎报虚报绿化成绩的单位,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对盗伐、滥伐、毁坏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对破坏绿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修复绿化设施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3月1日

关于印发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做大做强高性能液压件产业。现将《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

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做大做强高性能液压件产业,建立和完善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机制,确保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顺应集群和产业发展规律,不断向高端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旨在促进知识、技术、人才、资金、政策等要素的集聚,加速提升泸州液压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成为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的制高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按照“国家指导,省市共建,以市为主,企业主体,集聚资源,合力推进”的发展思路,组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指导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公室),由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四条 为了聚集市内外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科技创新人才智力资源,为泸州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依托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一批市内外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知名专家组建泸州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的需要,不定期开展科技交流服务活动。

第五条 建立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组织网络体系,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机械工业园等园区、各高性能液压件主要骨干企业要将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基地企业构成



第六条 基地以泸州机械工业园为企业聚集核心载体,并将全市区域内从事高性能液压件研制、生产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均视为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对象。

第七条 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具有持续研发能力;

(三)企业管理团队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强,管理经营理念先进;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规范。

第八条 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经基地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授予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匾牌。

第九条 经认定进入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要按基地办公室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和提供有关资料,参加有关科技交流活动。

第十条 基地办公室对基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由领导小组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完成相应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基地办公室在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重点、技术支撑体系。

第十三条 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基地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产业集群、国际合作和出口创汇项目。组织实施一批省、国家级重大创新产业化项目,提高高性能液压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构建泸州国家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创新平台,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建立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构建产学研联盟,规划建立一批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标准化归口单位,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六条 实施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目录管理。基地办公室提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认定条件及管理目录,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对其实施重点支持和优先支持,加快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七条 按照“一个基地,多个平台,多优势特色产业群”的布局,指导服务企业优选凝练一批高性能液压件领域关键共性瓶颈技术项目,争取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和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的支持。

第十八条 完善基础统计,搞好统筹协调。建立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库、专家库和数据库,掌握基地建设发展动态,并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统筹协调,统一向省、国家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和对外发布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基地企业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技术信息发布,技术、产品的合作,扩大产业链,实现资源共享,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强化宣传,提升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品牌。利用媒体大力宣传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进展情况,全面反映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实施效果,编辑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动态简报,建立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信息报送制度,扩大影响,提升品牌,并通过建立基地网络服务平台提高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的显示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一定的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由基地办公室统筹管理,专款专用,重点支持高性能液压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国际合作、出口创汇项目、重点实验室、标准制定和自主品牌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申报形式,按项目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申报、审定及资金使用成效进行考核,并对项目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高性能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会,总结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科技部门在安排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要择优优先安排基地企业的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科技部门在推荐上报省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种表彰奖励时,要择优优先推荐上报基地企业及其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863”项目、“973”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05〕28号)的相关精神并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确定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基地内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优惠:即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八条 基地内企业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享受按15%征收所得税。即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基地内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自合资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区(县)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4—5年返还50%。

第三十条 基地内企业年度内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基地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二条 基地内企业申报认定为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的,享受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国家、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实施政府首购。

第三十三条 基地内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