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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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8年5月14日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发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你厅(局)所属各卫生检疫所认真执行,并把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规定,为保证人体健康,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为附件所列物品。

 第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

 第四条 国家不允许进口的废旧物品禁止入境。对这类废旧物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就地销毁或令其立即离境。

 第五条 进口废旧物品的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下列事项:

  (一)废旧物品的名称、数量;                    

  :

  (二)废旧物品的来源地、经途港;

  (三)废旧物品的用途;

  (四)废旧物品的接收单位和地址;

  (五)入境前是否实施过卫生处理;

  (六)预定入境的口岸、日期和时间;

  (七)申报人签字。

 第六条 进口废旧物品必须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取得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

 第七条 入境前已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口废旧物品,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验卫生处理证件,经检查认为满意,予以签发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否则,重新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逃避卫生检查、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传染病发生和传播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九条 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根据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一、废纸、旧轮胎、废旧交通工具、旧电器、废塑料、动物皮、毛、骨、人头发、废棉、废五金、布絮、皮絮、废木料。

  二、旧家俱、旧玩具、旧茶餐具、旧地毯、旧床上用品。

  三、粪便、垃圾。

  四、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

    废旧服装、旧麻包。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它种类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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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切实抓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落实,经研究,2010年总局将组织举办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等5类培训班。现就培训计划安排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

1.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根据中组部干部抽调培训计划,举办1期(总第十四期),招收学员5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市(地)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副专员)和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县(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根据中组部干部抽调培训计划,举办1期(总第四期),招收学员5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长和部分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3.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局长研究班。举办3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一周,时间分别为5月、7月、9月,地点北京。培训对象为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局长(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4.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研究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一周。培训对象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5.援川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专题研究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0天。培训对象为四川地震灾区市(地)、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二、执法资格培训班

6.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举办2期(总第二十六、二十七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21天。培训对象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7.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举办1期(总第二十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21天。培训对象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8.援藏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总第六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西藏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以及有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9.援青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总第二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青海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以及有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0.援疆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3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以及有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三、监管监察业务培训班

11.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培训班。举办6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1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一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三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4.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三司组织指导,湖南安全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15.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监管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四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6.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相关人员(人事司会同职业健康司组织指导,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承办)。

17.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举办4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中央企业相关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18.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政法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9.安全生产统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省级煤矿安监局及监察分局安全生产统计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统计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0.安全监管监察公文与政务信息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各省局负责公文审核、文件管理、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总局人事司会同办公厅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1.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省级煤矿安监局监察室主任以及安全监管系统纪检监察业务骨干(总局人事司会同驻总局监察局组织指导,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承办)。

四、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

2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复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安全资格证书到期的中央企业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4.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应急指挥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五、视频专题讲座

举办12讲,每月1讲,每讲90分钟,对象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有关企业相关人员(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和信息研究院承办)。

六、有关要求

1.凡纳入总局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班次,除企业相关人员费用自理外,其他人员培训费由总局承担,有关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总局有关司局和承办单位要精心设计培训课程,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除列入2010年培训计划的班次外,总局机关各司局不再另行组织培训班,各在京直属单位不得以总局名义举办其他培训班。

3.各省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市场。在认真组织落实总局培训计划,积极选送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长、乡(镇)长和“三项岗位”人员(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附件: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一览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311/86926/content_86926.ht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遏制刑讯逼供需要举证责任倒置

杨涛


“那些人要对我的冤案负责,否则他们还会害更多的人。”前天是佘祥林被变更强制措施的第一天,从此他将告别沙洋监狱的高墙。面对媒体,他表情平静。“有人制造冤案,还不是一个两个,很多。”他补充说,审讯中他遭遇刑讯逼供。(《新京报》4月3日)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从目前揭露出的许多冤假错案中,有相当多的案件都存在刑讯逼供。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案是如此,佘祥林案也完全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刑讯逼供在中国之所以成为一个痼疾,是有其生存的土壤,许多重大案件的侦破,公安机关任务重、时间紧,加上侦查条件有限,因而,口供便是最快捷的侦查手段,所以许多侦查人员偏好用刑讯逼供来获取被告人的口供从而侦破案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用刑讯逼供获取的被告人口供,在法庭上不容易被法官排除。目前,在法庭上通行的做法是,当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时,侦查人员只要出庭作个证或者出具书面证言说明其侦查行为合法就行,而此时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的举证责任又落到被告人的身上,而被告人在人身被羁押的情况下,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何其之难?
  因而,要遏制刑讯逼供,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必须让用刑讯逼供获取的被告人口供不能当作证据使用,使侦查人员没有了刑讯逼供的动机。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让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的行为能被揭露,在被告人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侄置,由侦查人员来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笔者建议,在法庭庭审中,只要被告人提出一定的证据(比如身体受伤、同监牢的人证明等)证明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法庭就应当中止实体性审判,进行程序性审判,由控方(侦查人员)举证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其应当拿出有关讯问被告人时的录像等证据来证明其侦查行为合法,并且其证据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不能再是目前通常的做法??仅仅让侦查人员出具有关书面证言。如果控方不能达到上述的证据要求,就应当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不能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
只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控方(侦查人员)来证明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才能更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从而让佘祥林这一类的悲剧不再重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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