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额度帐务管理和核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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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额度帐务管理和核算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汇额度帐务管理和核算暂行规定

1987年8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前言
为了加强全国外汇额度帐户的管理,严密帐务处理手续,健全内部核算制度,使外汇额度的帐务管理和核算制度逐步纳入正常轨道,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额度帐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8号关于加强外汇额度管理的规定精神,凡发生一切外汇额度收支的帐务处理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二、额度帐务工作是加强额度管理和核算的基础,必须做到正确、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各种外汇额度的活动情况,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条例进行监督,做好外汇额度的收支和调拨工作。
三、本暂行规定根据复式簿记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凡外汇额度占用的减少和外汇额度来源的增加记入借方,反之,记入贷方。记帐时,有借必有贷或有贷必有借,可以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每一笔转帐传票的借贷金额必须相等。
四、帐户采用总、分帐制。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的金额均以总局统一规定的记帐货币为计算单位。目前以美元为记帐货币,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地方、部门和企业的外汇额度帐户的收支必须坚持先存后用的原则,不得透支。
六、须坚持有帐必有据,当日记帐、当日结帐。对业务量较小的分局也可隔日或每五日结一次帐。要求总、分帐核对一致,内外对帐,做到帐帐、帐表、帐实全部相符。
七、会计科目及代号由总局统一规定,各分局不得自行改变。考虑到分局对管辖内的核算需要,可以增设辖内专用科目。但科目名称和代号应与总局统一规定的名称和代号有明显区别并注意向总局上报时,辖内科目的发生额必须并入总局规定的全国统一科目内。
八、科目变动(包括分设或合并),在帐务处理上,应采用传票进行分录,凭传票结转和记帐,以便分清新旧科目交替时,使用和废止的时间。
九、各类凭证、帐表必须使用统一格式。考虑到采用电脑记帐后,凭证、帐表格式更要求规范化,因此,未经总局批准,各分局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十、各项帐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业务量较多的分局应设专人复核,业务量较少的分局可以规定兼职复核或交叉复核。
十一、当年使用的帐册、凭证、报表按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会计年度,于会计年度终了后,要装订并按顺序编号,指定专人保管。凭证帐册保存的时间,可参照银行会计凭证和帐册规定的保存时间办理。
十二、各种业务凭证专用图章应规定使用范围并指定专人保管。
十三、各分局领导应对额度帐务的管理工作予以关心和支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并要求相对稳定。如帐务人员调动或调整组织,必须办好帐务交接,保持帐务工作的衔接。帐务经办人员对日常外汇额度的活动情况,要定期向分局主管领导汇报。
十四、各分局领导要关心帐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对从事额度帐务工作的人员政治业务水平达到一定条件的,应视同会计人员评定技术职称。
十五、各分局在不违背总局统一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制定辖内有关帐务制度,并报总局备案。
十六、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试行。

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
一、会计科目的分类
(一)根据复式记帐方法的原理,将外汇额度的会计科目分为来源和占用两大类。来源类科目主要反映各项外汇额度的来源情况;占用类科目主要反映各种外汇额度的使用及其流向。
(二)根据外汇业务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还需将外汇额度的会计科目分为表内和表外科目。对表内科目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某些不能纳入表内核算而又需要掌握了解或核销的数据,纳入表外核算,当业务终了时,全数冲销。对表外科目的核算,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条件设置。
(三)中央外汇(包括国拨专项外汇、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联合下拨和贸易外汇、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拨的非贸易外汇)应与地方留成外汇划分开核算,故外汇额度会计科目分为中央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两大类。会计科目的编号也按照这一划分来分别编号。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及编号
(一)中央外汇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号(详见第5~6页)。
(二)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号(详见第7~8页)。
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及帐户组织
(一)中央外汇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帐户组织
1.表内科目
(1)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帐户组织
201.中央下拨中央外汇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文件下拨的国拨外汇或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以文件联合下拨的贸易外汇,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以文件联合下拨的非贸易外汇统属中央外汇,均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照外汇额度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202.中央外汇额度上缴
凡是由地方或中央单位按照规定应上缴给国家的中央外汇额度、财经纪律大检查中检查出的属于不合法所得而没收的中央外汇额度以及国拨专项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逾期注销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地方二级分局上缴其管辖分局的外汇额度)。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额度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203.外省中央外汇委托保证
凡是外省、区、市地方单位(包括中央部门设在地方的单位)以调拨单形式调入委托外(工)贸单位代为进口的保证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额度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204.外省调入中央外汇
凡是由外省、区、市单位以调拨单形式调入的中央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额度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205.辖内往来调入中央外汇
凡是省(区)辖内分局之间中央外汇划拨、调入的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额度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206.其他中央外汇
凡上述未提到的中央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额度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207.其他中央外汇暂付
凡属中央外汇拨出,由于具体外汇性质不明或其他原因暂付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208.上年中央外汇结转
凡上年201~207科目的余额年终结转时,均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本科目,以便与有关科目对转冲销。
本科目下按201—207科目设明细帐户。
(2)占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帐户组织
401.季度外汇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联合下拨的季度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拨入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03.以进养出外汇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联合下拨的以进养出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04.基地外汇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联合下拨的基地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拨入单位设置明细帐。
405.外贸周转外汇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联合下拨的外贸周转外汇和用国拨外汇转作基地外汇周转金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设贸易周转外汇和基地外汇周转金两个子目,分别按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06.贸易从属外汇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联合下拨给外(工)贸用的贸易从属费,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07.出口机电产品进口原材料外汇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留并与经贸部门联合拨出的出口机电产品进口原材料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08.其他中央贸易外汇
凡是上述未提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下拨的中央贸易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09.以进养出周转金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联合下拨的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11.扩权外汇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下拨的扩权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12.生产急需外汇
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下拨的生产急需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13.“183”专用外汇
凡是国家安排的“183”专项用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14.其他国拨贸易外汇
凡是411—413科目未提到的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下拨的国拨贸易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21.专家,留学生经费
当前,此项外汇由财政部负责,我局暂不核算。科目预留。
422.政治业务费
当前此项外汇由财政部负责,我局暂不核算,科目预留。
423.承包工程及劳务周转金
凡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拨的承包工程及劳务周转金,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承包工程和劳务周转金设两个子目并按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24.援外经费
当前此项经费由财政部管理,我局暂不核算,科目预留。
425.其他中央非贸易外汇额度
凡是上述未提到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与财政部联合下拨的中央非贸易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61.其他中央外汇暂收
属于中央外汇拨入由于具体外汇性质不明或其他原因,暂拨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71至486.按汇管统5表16种外汇用途分设科目
凡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单位从周转外汇、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进口物资或其他用汇,用这些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汇管统5表的项目分设明细帐户。
491.辖内往来调出中央外汇
凡辖内分局之间中央外汇的划拨,调出时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调入分局和外汇性质分设帐户。
492.调出省外中央外汇
凡本省的中央外汇调往外省的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拨入局和外汇性质设置明细帐。
493.逾期注销外汇
凡是属于中央外汇逾期注销的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来源设置明细帐户。
494.上缴中央外汇额度
凡是属于财经纪律检查没收的中央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额度来源设置明细帐户。
495.批出中央外汇开证,保证额度
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用中央外汇对外开证和保函,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开证和保函设置子目并按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注:402打补丁外汇科目已取消。
2.表外科目
601.批出中央外汇开证,保函额度。
凡是不作表内科目核算的,用中央外汇对外开证和开出保函,用此科目进行登记,实际付汇之后,全额冲销。
(二)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帐户组织
1.表内科目
(1)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帐户组织
101.中央下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
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以文件联合下拨的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正式文件下拨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102.省(市)自拨留成外汇
凡省、区、市外汇管理局的以正式文件、便函或其他形式核拨的留成外汇额度;代中央单位和中央部管商品以及为外省计拨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103.外省地方和留成外汇委托保证
凡中央部门和外省、区、市以调拨单形式调入的用于委托外(工)贸单位代为进口的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104.外省调入地方、留成外汇和调剂外汇
凡外省、区、市以调拨单调入的为本省、区、市核拨的地方、留成外汇和调剂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105.辖内往来调入地方和留成外汇
凡省辖内分局之间地方和留成外汇额度划拨、调入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
106.其他地方、留成外汇
凡上述未提到的其他地方、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
107.其他地方、留成外汇暂付
凡外汇额度用途不明暂付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
108.地方留成外汇额度上缴
凡是按照规定应上缴给国家的地方留成外汇额度,以及在财经纪律大检查中检查出并没收的属于不合法所得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地方二级分局上缴其管辖分局的外汇额度)。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来源设置明细帐户。
109.上年地方和留成外汇结转
凡上年101科目至108科目的余额,年终时均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该科目,以便与有关科目对转冲销。
(二)占用类科目核算内容及帐户组织
301.贸易留成
凡创汇单位在经批准的出口结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各类出口(包括补偿贸易净创汇)结汇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留给创汇单位使用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创汇单位分设帐户。
302.贸易留成转作周转基金
凡贸易留成经总局批准转作周转基金和以留成外汇转作基地外汇、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开户单位分设帐户。
303.出口商品业务经营费
凡外(工)贸单位按出口收汇余额提留的百分之一出口经营费用外汇额度;外(工)贸单位及企业联合体出口机电产品提留的净创汇百分之七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开户单位分设帐户。
304.其他贸易留成
凡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加工装配业务的工缴费收入的留成外汇额度以及其他没有提到的贸易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开户单位分设帐户。
311.侨汇留成
凡按国家规定从侨汇收入中留成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2.黄金外汇留成
凡按国家规定从黄金出口收入中留成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3.港口、运输外汇留成
凡港口供应服务,外轮代理公司、海运公司、外运公司等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4.旅游外汇收入
凡经批准允许接受外币的各旅行社、宾馆等旅游服务部门核给的留成外汇额度;经批准允许接受外币的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商店、购物中心等专门销售旅游商品单位核给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5.劳务出口收汇留成
凡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承包和劳务出口公司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6.其他非贸易留成
凡上述未提到的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21.地方外汇额度
凡中央每年以固定数字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31.三资企业结汇额度
凡三资企业的各项贸易和非贸易外汇卖给经批准的出口结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名义开立专户保留的外汇额度。
341.调剂外汇额度
凡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参加调剂并已交割了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51.中央部门(单位)贸易留成
凡中央部门或单位的贸易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52.中央部门(单位)非贸易留成
凡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53.外省(区、市)贸易留成
凡外省、区、市将贸易留成外汇额度调往本省外(工)贸公司委托进口作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贸公司分设帐户。
354.外省(区、市)非贸易留成
凡外省、区、市将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调往本省外(工)贸公司委托进口作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贸公司分设帐户。
355.外省(区、市)地方外汇
凡外省、区、市将地方外汇额度调往本省外(工)贸公司委托进口作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贸公司分设帐户。
356.外省(区、市)调剂外汇
凡外省、区、市将调剂外汇额度调往本省外(工)贸公司委托进口作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工)贸公司分设帐户。
361.其他外汇暂付
凡外汇来源不明暂收的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371至386.按汇管统5表16种外汇用途分设科目
凡地方外汇或留成外汇进口物资及其他用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用汇,用这些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汇管统5表的项目分设明细帐。
391.辖内往来调出地方和留成外汇
凡省辖内分局之间的地方和留成外汇额度划拨,调出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调入分局分设帐户。
392.调出省外地方和留成外汇
凡本省地方和留成外汇调往外省,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调入分局分设帐户。
393.上缴地方留成外汇额度
凡是属于按规定应上缴给国家的地方和留成外汇,以及在财经纪律大检查中检查出并没收的属于不合法所得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额度来源设置明细帐户。
394.批出地方外汇留成外汇开证和保函
凡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使用地方、留成外汇对外开证和保函,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开证和保函设置子目,并按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三)表外科目
501.批出地方和留成外汇开证和保函额度
凡是不作表内核算的使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对外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的,用此科目进行登记,当实际付汇和保函责任终了时,全额冲销其数。
502.调出省外地方和留成外汇额度
凡将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调往省外,除表内科目核算外,还需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当收到外省退回原调出额度的回单后,全数冲销原调出数。
本科目下可按省、区、市分设明细帐户。

会计凭证、帐簿和记帐程序
一、会计记帐凭证
会计记帐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实际情况的证明单据。正确地编制和审查会计凭证,可以明确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可以核查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主义财产起着重要作用。
作为记帐依据的会计凭证是传票。传票一般分原始凭证代传票和自制传票。自制传票又分特种传票、转帐传票和现金传票等。传票的要素包括填制日期、科目代号及名称、帐户或帐号、摘要、对方科目、金额、制票人、复核等。
(一)原始凭证代传票
原始凭证是在发生经济业务时从对方或第三者所取得的凭证。这种凭证,应具备传票的要素,可以代替传票,凭以记帐。
(二)自制传票
凡原始凭证的内容不具备传票的要素以及业务发生额需反映到对应科目和其他情况,需由我局根据发生业务的性质,另填制传票。凭原始凭证复制传票的情况下,应将原始凭证作为传票的附件。
(三)科目日结单
科目日结单是登记外汇额度总帐的会计记帐凭证。每天业务终了,将当日发生的各项收支传票按科目分类后,将同科目借贷金额分别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详附件1)。
(四)传票的编号
为便于记帐凭证的管理,防止当日的传票在传递过程中丢失和便于每套借贷平衡的传票拆散后还原,由复核员在每套制妥的传票上,根据传票销号单的顺序,加写传票编号(详附表2)。
(五)各种传票的使用
凡是每笔外汇额度业务直接影响两类科目余额的,使用的传票详附件3、4;凡是在帐户之间划转的外汇额度,使用的传票详附件5;表外业务的核算,使用的传票详附件6、7。
(六)外汇额度科目传票处理对照关系
为便于各分局对外汇额度的传票处理,我们将外汇额度按照业务性质的科目分类,列出外汇额度科目传票处理对照表(详附表8),以供各分局参照使用。
二、帐簿
外汇额度帐薄的设置是为了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外汇额度的来源和占用的运动情况,为编制外汇额度会计报表提供资料。
帐簿分总分类和明细分类帐户:
(一)总分类帐户
总分类帐户是按照总局规定的统一核算科目设置的科目帐户。总帐的格式均采用三栏式,即借、贷、余的格式。具体格式详附件9。
(二)明细帐户
明细帐户是在总局统一规定的每一核算科目项下按单位或其他要求设置的明细分户,使用的帐页分为:
(1)占用类各科目的明细帐户的帐页格式需要与客户对帐的,采用两联式分户帐(详附件10);471和371科目明细帐,可采用多栏式(详附件11)或三栏式借贷余的帐页;其他科目的明细帐均采用借贷余的三栏式帐页。
(2)来源类各科目的明细帐户的帐页格式,均采用借贷余的三栏式帐页。
(3)表外科目帐户的帐页,原则上采用借贷余的三栏式帐页,也可以卡代帐。
三、记帐程序
外汇额度的记帐程序是先凭传票登记明细帐,而后凭科目日结单登记总帐。该记帐程序的基本点是:
(一)根据原始业务凭证填制传票,再根据自制传票或以原始凭证代传票登记有关明细帐户;
(二)原则上当日业务结束后,将当日传票按科目汇总编制科目日结单;
(三)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有关的总帐
另外,有条件的分局每日业务终了,应根据同一科目的明细分户帐的余额填制科目明细分户帐余额表,该余额表的金额加总应与总帐的有关科目余额一致。

统 计 报 表
一、统计报表的种类
统计报表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现汇统计,二是额度统计。现汇统计有:国家现汇外汇收支旬报表(以电报形式旬报)、国家现汇外汇收支月报表。额度统计报表有: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平衡表、中央外汇和国拨专项外汇额度平衡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收、支、余月报表、中
央外汇和国拨专项外汇额度收、支、余月报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进口物资及其他用汇流向季报表、使用用汇控制指标月报表、调出留成外汇月报表、调入留成外汇月报表(详附件12至20)。
二、统计报表的编制
(一)国家现汇外汇收支旬报表
国家现汇外汇收支旬报表由中国银行根据每旬本行买入、卖出外汇凭证统计卡及现汇存支款凭证进行统计,由中国银行营业部和各管辖行汇总填报于旬后四日内以电报或电传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此表只报上旬和中旬数,下旬以月报形式报送。
(二)国家现汇外汇收支月报表
国家现汇外汇收支月报表也是由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各管辖分行汇总填报,于月后七日内先以电报或电传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电报不报累计数),然后以书面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同时抄报当地省、区、市外汇管理分局。
(三)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平衡表、中央外汇和国拨专项外汇额度平衡表。
外汇额度平衡表每日、旬、月编制一次,月平衡表必须在月后三日内做出,此表的编制是为了检查各种外汇帐目正确与否和为编制上报各种报表提供依据。
外汇额度平衡表应按各种科目日结单内容和金额逐项抄列,结出余额,分别加计出表内表外合计栏各项数字。其表内各项借、贷数字必须相等。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张数及各科目本期余额,必须分别与传票销号单张数和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做到帐表一致,制表要完整,需由制表人员和复核员盖章。
(四)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收、支、余月报表。
该表主要反映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收、支、余的状况。该表的填制主要依据是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月平衡表,即平衡表的“占用类”各个科目的直接收付数及本期余额累计数就是该表中的收、支、余数。平衡表中的借贷方的直接收付数及本期余额累计合计应与该表收、支的余合计相等。
该表由各管辖分局汇总于次月十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出,并抄报中国银行总行。该表中“未用余额”数应在次月五日内以“220”统计项目代号数电告总局。各计划单列城市将该表报送管辖分局同时,抄报总局。
(五)中央外汇和国拨专项外汇额度收、支、余月报表。
该表是反映中央外汇和国拨专项外汇额度收、支、余的状况。该表的填制主要来源是中央外汇和国拨专项外汇额度月平衡表,即平衡表的“占用类”各科目的直接收付数及本期余额累计数,就是该表中的收、支、余数,故平衡表中的借贷方的直接收付数和本期累计合计应与该表收、支、余数合计相符。
该表由各管辖分局汇总各地数字于次月十日内报总局,抄报中国银行总行。各计划单列城市分局在报送管辖分局同时抄报总局。
(六)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进口物资及其他用汇流向季报表。
该表是反映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的使用流向,此表填报的主要来源是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各分局用汇流向明细帐贷方。
进口物资及其他用汇流向表累计总计应和地方外汇、留成外汇收、支、余月报表累计支出总计数一致。
本表为季报表,各管辖分局应于季后十日内用书面报送总局,计划单列城市的分局在报送管辖分局的同时抄报总局。
(七)使用用汇控制指标情况报表(已失效,略)
(八)月份调出、调入留成外汇月报表
本表主要反映本地区调剂外汇情况,主要来源是调出外汇、调入外汇申请及调剂外汇交割的五联单。
本表的调入外汇的累计数应与地方外汇、留成外汇额度收、支、余月报表中的“调剂外汇额度”累计收入数合计一致。
本表需要在次月十日内由管辖分局报送总局,各计划单列城市的分局在报送管辖分局的同时抄送总局。
为了发挥报表的作用,各种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复核并与有关数字核对,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反映真实,内容完整,按时上报,并附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上级局收到下级局报来的报表应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询,下级局接到上级查询,应当认真处理,及时答复。

帐务人员职务、权利和奖惩
一、从事各项外汇额度帐务工作的记帐人员、填制凭证报表人员和复核人员以及与帐务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努力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汇管理方针、政策,刻苦钻研帐务处理技术,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执行额度帐务管理和核算暂行规定,切实做好帐务工作,要及时办理外汇额度的收支和调拨。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外汇额度的使用,如实反映各项外汇额度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帐务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六、帐务人员有权要求局内、外有关人员遵守国家对外汇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规定的帐务制度。如有违反,有权拒绝并向分局领导或上级报告。
七、有权监督和检查外汇额度的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利用外汇额度投机倒把的违法行为,有权揭发和斗争,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分局领导或上级报告,如对违法行为既不斗争,又不揭发,应负有连带责任。
八、分局领导要支持帐务人员行使职权,模范带头执行外汇额度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有关制度并经常教育帐务人员奉公守法,不谋私利。对帐务人员向领导反映违反外汇额度管理和财经纪律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调查处理。如反映情况属实,领导不及时采取措施,由有关领导人负责。
如果有人对帐务人员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九、对工作积极负责,坚持原则,长期保持帐务正确,工作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因工作失职,滥用职权,违反制度,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差错事故或使工作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对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串通倒卖外汇额度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应给予适当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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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 重点项目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学科布局中的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当代活跃的学科前沿;

  3、能充分发挥我国自然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该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重视学科的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年限为4年左右。

 第五条 重点项目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在公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软盘录入、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年度报告与拨款等工作环节与面上项目同步。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使用与面上项目相同的表格、计算机软盘和相同的填报要求,但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

 第六条 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与批准

  第七条 各科学部根据每年下达的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提出当年拟组织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其中大多数来源于基金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和“九五”优先资助领域,也可以从科学家提出的重点项目建议和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面上项目中遴选。

 第八条 拟组织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需提交学科评审组讨论审议,由委务会审查批准,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向科学界发布。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包括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预算的经费数额及受理的科学部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重点项目申请条件的在职科技人员可根据当年申请指南,向对口科学部提出申请。项目申请者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参与申请的其他成员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重点项目的申请。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成员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申请新的重点项目。

 第十条 各科学部将申请书初筛后按项目汇总送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应对每个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意见”,对一个项目的全部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综合意见”,每项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5份。

 第十一条 科学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归纳后连同全部申请书、同行评议材料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根据需要可邀请少数同行评议专家参加评审,也可安排申请者到会答辩,确有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项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每个重点项目

  的评审都应选出最优申请予以资助,一般不宜将几份申请组织成一个项目,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经科学部签署意见。连同当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提交委务会议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通知》。

  第三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加强管理。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具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一式三份)报主管科学部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科学部须将该研究计划和申请书各一份转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计划的变更及项目的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按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科学部审批办理手续送计划局备案。项目中止,结余经费纳回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重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科学部应选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项目计划和资助经费进行调整。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送计划局备案。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于项目批准年末拨出资助金额的40%;以后3次按资助金额的30%、20%、10%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拨出。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凡联合资助的项目,科学部应在计划实施前,就资助的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与联合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送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的研究计划。原则上项目总经费的10%可用来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鉴定的技术成果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项目编号。属多渠道资助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重点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各承担单位仍应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情况、成果鉴定推广效益情况等报送计划局。


  第四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时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负责人,确定验收方式,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重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水平、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验收前1个月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及录有结题简表的计算机软盘报送有关科学部、科学部会同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可采用通信评议,也可召开验收会议或结合学科评审组会议等学术活动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验收情况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验收评议书》。

  第二十五条 验收评议书经计划局核查,由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项目结题。有关结题手续办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结题通知》,发至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电监会系统实际情况,在去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含本部、分会、代管学(协)会及所属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09年7月底)
制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中电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及自查工作布置会,对“小金库”治理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中电联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按照《意见》、《办法》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中电联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电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对中电联开展内部检查。

  会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办法》要求,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按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按照《办法》规定,行业性社会团体属于重点检查的范围。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电联“小金库”治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向领导小组报告。

  中电联要对所属分会、代管学(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同时做好接受中央“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检查的准备。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中电联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纠正到位,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纪认真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会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电联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

  中电联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30日前报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和会党组审定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中电联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电联要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分会、代管学(协)及所属单位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些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专人负责治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有二级单位的,要成立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电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中电联“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协调。

  (二) 做好宣传发动

  中电联要召开 “小金库”治理工作动员及自查工作布置会,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通过门户网站、行业媒体、工作简报等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将 “小金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举报制度

  中电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同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电监会“小金库”举报电话号码是:010-66023600,举报信箱设在会机关办公楼八层。

  (四)实施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各项工作。具体要与中电联改革发展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管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加强工作指导

  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中电联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派出督导组,对中电联治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把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好、开展好,确保把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构建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