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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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取消、调整和保留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取消37件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64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

│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规名称 │ 备注 │

│号│ │ │ │

├─┼────────────┼─────────────┼──────┤

│1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设置民│《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 │

│ │族学校、民族班的审批 │障条例》第19条第1款 │ │

├─┼────────────┼─────────────┼──────┤

│2 │市外测绘单位常驻机构测绘│《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15│ │

│ │资格等级核定 │条第2款 │ │

├─┼────────────┼─────────────┼──────┤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

│ │ │管理条例》第10条 │ │

├─┼────────────┼─────────────┼──────┤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

│ │ │管理条例》第16条 │ │

├─┼────────────┼─────────────┼──────┤

│5 │租赁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审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 │条例》第42条 │ │

├─┼────────────┼─────────────┼──────┤

│6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初│《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审 │条例》第44条 │ │

├─┼────────────┼─────────────┼──────┤

│7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级审批 │条例》第46条 │ │

├─┼────────────┼─────────────┼──────┤

│8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认│《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证 │条例》第49条第1款、第2款 │ │

├─┼────────────┼─────────────┼──────┤

│9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 │ │

│ │ │条 │ │

├─┼────────────┼─────────────┼──────┤

│10│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8 │ │

│ │审批 │条 │ │

├─┼────────────┼─────────────┼──────┤

│11│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14│ │

│ │审批 │条 │ │

├─┼────────────┼─────────────┼──────┤

│12│公园园林景点建设、园林小│《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14│ │

│ │品建筑、景区道路系统规划│条 │ │

│ │设计方案审批 │ │ │

├─┼────────────┼─────────────┼──────┤

│13│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第11│ │

│ │ │条 │ │

├─┼────────────┼─────────────┼──────┤

│14│区县(自治县、市)旅游管│《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第21│ │

│ │理部门对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条第3款 │ │

│ │初审 │ │ │

├─┼────────────┼─────────────┼──────┤

│15│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26│ │

│ │ │条第3款 │ │

├─┼────────────┼─────────────┼──────┤

│16│人民防空资产转移、变更审│《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31│ │

│ │批 │条第1款 │ │

├─┼────────────┼─────────────┼──────┤

│17│新增用水单位用水方案审批│《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 │

│ │ │例》第15条第1款 │ │

├─┼────────────┼─────────────┼──────┤

│18│计划用水单位增加用水计划│《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 │

│ │指标审批 │例》第30条第(三)项 │ │

├─┼────────────┼─────────────┼──────┤

│19│月均用水量六千立方米(含│《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 │

│ │六千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例》第33条第2款 │ │

│ │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 │ │ │

├─┼────────────┼─────────────┼──────┤

│20│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证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 │

│ │ │污染防治条例》第43条第2款 │ │

├─┼────────────┼─────────────┼──────┤

│21│非国有林地调换审核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 │ │第13条 │ │

├─┼────────────┼─────────────┼──────┤

│22│外国人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 │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审│22条第1款 │ │

│ │批 │ │ │

├─┼────────────┼─────────────┼──────┤

│23│驯养繁殖计划和产品销售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划审批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 │ │26条 │ │

├─┼────────────┼─────────────┼──────┤

│24│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 │机械改型核准 │第35条 │ │

├─┼────────────┼─────────────┼──────┤

│25│关于充灌、施放升空气球的│《重庆市气象条例》第19条 │ │

│ │作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资格│ │ │

│ │认定 │ │ │

├─┼────────────┼─────────────┼──────┤

│26│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工、检测人员资格认证 │第29条 │ │

├─┼────────────┼─────────────┼──────┤

│27│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格│《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认证 │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8条│ │

│ │ │第2款 │ │

├─┼────────────┼─────────────┼──────┤

│28│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负责人│《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上岗资│第13条 │ │

│ │格认可 │ │ │

├─┼────────────┼─────────────┼──────┤

│29│个人从事司法鉴定许可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3│ │

│ │ │条 │ │

├─┼────────────┼─────────────┼──────┤

│30│消防产品备案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 │

│ │ │2款 │ │

├─┼────────────┼─────────────┼──────┤

│31│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7条 │ │

├─┼────────────┼─────────────┼──────┤

│32│烟叶收购人员资格证书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

│ │ │第10条第1款 │ │

├─┼────────────┼─────────────┼──────┤

│33│盐产品包装物、产品标识审│《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6│ │

│ │批 │条第2款 │ │

├─┼────────────┼─────────────┼──────┤

│34│天然气企业资质前置审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取消前置审查│

│ │ │15条第1款 │,保留资质审│

│ │ │ │查,与工商登│

│ │ │ │记分立 │

├─┼────────────┼─────────────┼──────┤

│35│市场登记证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

│ │ │例》第10条第4款 │ │

├─┼────────────┼─────────────┼──────┤

│36│市场名称核定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

│ │ │例》第14条 │ │

├─┼────────────┼─────────────┼──────┤

│37│计量人员资格证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 │ │第18条第2款 │ │

├─┼────────────┼─────────────┼──────┤

│38│非邮政企业和单位经营邮政│《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取消前置审批│

│ │业务前置审批 │第11条 │,保留经营审│

│ │ │ │批,与工商登│

│ │ │ │记分立 │

├─┼────────────┼─────────────┼──────┤

│39│检验员证书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 │

│ │ │例》第12条 │ │

├─┼────────────┼─────────────┼──────┤

│40│电信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重庆市电信条例》第10条 │ │

├─┼────────────┼─────────────┼──────┤

│41│统计岗位资格证书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11│ │

│ │ │条 │ │

├─┼────────────┼─────────────┼──────┤

│42│开办经营性统计信息服务机│《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21│ │

│ │构审核 │条第1款 │ │

├─┼────────────┼─────────────┼──────┤

│43│境内组织和个人进行经营性│《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21│ │

│ │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条第2款 │ │

├─┼────────────┼─────────────┼──────┤

│44│中医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重庆市中医条例》第12条 │ │

├─┼────────────┼─────────────┼──────┤

│45│中医药办学资格审批 │《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3条 │ │

├─┼────────────┼─────────────┼──────┤

│46│开办中外合作的医疗机构初│《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5条 │ │

│ │审 │ │ │

├─┼────────────┼─────────────┼──────┤

│47│涉外培训班和进修班审批 │《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6条 │ │

├─┼────────────┼─────────────┼──────┤

│48│涉外交流科技协作审批 │《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7条 │ │

├─┼────────────┼─────────────┼──────┤

│49│从事涉外婚前检查医疗机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许可 │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34条│ │

│ │ │第3款 │ │

├─┼────────────┼─────────────┼──────┤

│50│投资额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可 │第9条、第12条 │ │

├─┼────────────┼─────────────┼──────┤

│51│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 │第9条第2款 │ │

├─┼────────────┼─────────────┼──────┤

│52│体育赛场广告筹集资金审批│《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 │第13条 │ │

├─┼────────────┼─────────────┼──────┤

│53│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 │第14条 │ │

├─┼────────────┼─────────────┼──────┤

│54│建立体育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审批 │第16条 │ │

├─┼────────────┼─────────────┼──────┤

│55│医疗机构开设性病科目审批│《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 │

│ │ │条例》第25条 │ │

├─┼────────────┼─────────────┼──────┤

│56│设置性病专科医院、门诊、│《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 │

│ │诊所审批 │条例》第26条 │ │

├─┼────────────┼─────────────┼──────┤

│57│卫生行政部门对发布、播放│《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 │

│ │、登载和张贴诊断治疗性病│条例》第29条 │ │

│ │、艾滋病的广告审批 │ │ │

├─┼────────────┼─────────────┼──────┤

│58│档案工作人员资格考核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档案法〉办法》第10条 │ │

├─┼────────────┼─────────────┼──────┤

│59│破产企业档案移交审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档案法〉办法》第13条第3 │ │

│ │ │款 │ │

├─┼────────────┼─────────────┼──────┤

│60│外国人或境外组织利用已开│《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放的档案审批 │国档案法〉办法》第28条第2 │ │

│ │ │款 │ │

├─┼────────────┼─────────────┼──────┤

│61│公布集体或个人档案审核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档案法〉办法》第32条 │ │

├─┼────────────┼─────────────┼──────┤

│62│建筑物冠名审核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12│ │

│ │ │条 │ │

├─┼────────────┼─────────────┼──────┤

│63│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

│ │ │例》第29条第3款 │ │

├─┼────────────┼─────────────┼──────┤

│64│张贴栏内户外广告张贴批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 │ │第24条第2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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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最有用的书,找最适合的工作──寄语中国法律未来之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广州律师网(www.jylawyer.com )
首席律师 王思鲁

  【金玉良言】 我们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知识变成能力,而不仅仅是一张文凭。而这样的一种能力,在我们的整个人生历程中是最重要的。要知道,社会在急剧变化中,现在一些看似稳定的东西,若干时间后都可能会变得不稳定。惟有能力,你所拥有的能力才是你一生的财富,是它让你立于不败之地。
  【金玉良言】 在工作中,我们深刻的体会是“快人一步,快人一生”,也就是越早准备,越早行动,就越能领先。我们还有一个深刻的体会是“用全身心的爱迎接今天”,也就是认准了目标,就不要轻易动摇,全身心、全天候地投入奋斗,就会超越自我,跨越顶峰,成就一番事业。
  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先向同学们提几个问题:你是否是法学专业的?本科也是法学专业吗?为什么选择了法学专业? 
学生一回答:我本科是学工科的,研究生时报考了法学硕士。学习法学是因为自己对法学有浓厚的兴趣,并且我深信法学专业以后会有很好的前景。毕业后有打算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吧,比如律师或者法官。我平时主要看教材和老师上课列出的书目,以及一些理论性比较强的书。
  学生二回答:我报考的是电子商务专业,读法律专业是服从学校的安排,至于以后的工作问题,目前还没有什么比较清晰的想法。既然选择了法学,就只能找跟法律有关的工作吧。
学生三回答:我没有报法律专业,对法律也没有太大的兴趣,说实在话我对将来没有什么打算。  好,同学们的回答,可以说都在我的意料之中。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今早我与孩子妈妈谈小孩读书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地感受到:其实根据孩子的兴趣,较早地规划她的未来,走好人生每一步比什么都重要。人生中最重要的是什么?人生中最重要的不是学习法律、电子商务、计算机等专业,而是准确定位,也就是说准确确定你最喜欢和最适合的工作。 我国现在的人生规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活规划,包括感情、家庭、婚姻等问题;二是工作和学习计划,包括将来做什么工作,未来发展的目标是什么,怎么实现等问题。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定位,特别是准确定位。据有关报道,70%的大学生是没有考虑过定位和职业规划,即使是考虑过也很多不成熟。有定位不等于准确定位,准确定位是相当重要的。不要说在座的名牌大学毕业生了,即使是一个初中、高中毕业生,只要他有准确的定位,弄清楚自己真正喜欢什么,并且按照其方向努力,最终也会成功。例如,他计划好,毕业后第一年设法找到一份月工资400元的工作,并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和能力,在第二年的时候找一份月工资800元的工作,到适当的时候去学一门他自己喜欢并且合适、擅长的手艺,这样一路发展下去,生活也会越来越好,最后也可以走向成功。准确定位,对个人成功特别重要,下面展开详细讨论。 
  首先,我们要考虑是否喜欢。喜欢属于主观范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仅指现在喜欢,就像麦当劳的口号“我就喜欢”。而我这里说的“喜欢”,不只局限于现在的“喜欢”,更应该看到的是长久的“喜欢”,一种相对永恒的喜欢,也就是说要弄清楚你现在喜欢的东西是不是以后你依然会喜欢的?如果你现在喜欢,过了若干年后你就不喜欢了,那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所以说“喜欢”这个词并不是两个字这么简单;另一个方面要考虑是否“适合”,适合属于客观范畴。我们要综合考虑自己家庭的具体情况、自己的性格、悟性、自己喜欢的行业和社会大环境等因素。例如,你口才不好,文笔不佳,性格又比较内向,自己又并不是很喜欢当律师,就没有必要选择当律师。同样,有些日趋衰落的行业,也不应当是你的首选;反之如果是一些比较新兴、朝阳的产业,可以大胆一点选择。总之,要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的情况和社会的大环境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自己合适的工作。总结起来,就是两个词:喜欢和适合。 
  我们在80年代读书时,很多教材都是老师编写的。那些书对我们学习语言,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了解学科体系,提高文采等都是有帮助的。但是,这些书大都脱离实际,大部分实际有用的东西是我们工作以后靠自己的经验慢慢积累起来的,并不是从学校学来的,更不是从老师编写的书上学来的。当然,现在市面上很多书是由实务部门的人来写的,很贴近实际,实用性很强。但即使是这样,也仍然存在不足。因为无论你怎么写,有部分思想、观点、经验是无法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而这一部分刚好又是其中最精髓的部分。举个例子,第一种情况,我给你看一份法律意见书,或许你可以结合自己的感受,参考形成一篇文书;第二种情况是我面对面地告诉你这份法律意见书是怎么写的,有怎么样的动机,有什么样的目的,为什么要这样写,什么时候向上呈交,呈交给什么人,然后你可以根据此形成文书;第三种情况是,让你自己亲自参与整个案件的办理,最后形成文书。三种情况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而体会最深的自然是第三种,因为其中很多东西只能意会不能言传。  
  今天在这里的一个多小时,我不想给大家讲书上或者网络上可以看到的东西,这是浪费你们的时间。这些在网络上、书本上可以看到的东西,我只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我主要针对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就怎么定位?怎么规划自己的未来?进行演讲,而不是针对所有的群体。下面,我们就进入今天的演讲主题,即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如何找工作,如何规划自己的未来。 
  在国外,职业规划是从小学就开始的,包括父母、老师、测评机构等都有相应的辅导;而在我国,一般是在大学三、四年级才开始,并且我国所谓的职业规划一般是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来指导。这就存在问题,因为老师也是从学校到学校,不了解社会的真实状况,讲得很不到位。另外一些是外面专门研究职业规划的管理咨询机构来进行指导,但是就法学院的学生而言,也不到位。我认为最到位的是一些以前就是法学专业,毕业以后从事法官、律师职业的人所讲的肺腑之言才是最实际的,最真实的。 
  一、 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1、前路一片迷茫 
  法学院毕业生现在找工作的确比较困难,我们在招聘时发现法学、计算机、会计三个专业其实是很难找工作的。特别是法学本科生,原因包括很多方面,主要分为就业单位和求职者两方面。 
  教育产业化后,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相当普遍。中央领导已经高度关注到这个问题,并集中了一部分核心教授到中央党校学习,任务之一就是着重解决现在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 
  2、恶劣就业环境的深层透视 
  我们先来讲就业单位方面的原因。 
  (1)司法机关 
  我们知道贺卫方在10年前写过一篇文章,大概意思是说:公检法机关里该进的人进不了,不该进的人进了。我们国家司法机关招人,有一部分名额是不会对外开放的。实际上,我们国家的部队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军队的士兵有很高的工资,战争伤亡也有很高的赔偿,当兵回来以后可以做生意或者其它。而我国军队的士兵没有高工资,退伍以后国家要解决复员军人的工作问题,于是相当一部分退伍军人就进入了法院、检察院这些司法机关。他们大都没有经过法学的专业训练,拿的只是函授、夜校等后期教育机构的文凭,并且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这样他们占据了很大的职位分额,使得对外招收应届生的职位名额减少,很多法学院的“科班生”无法进入司法机关工作。 
  (2)律师事务所 
  受大环境的影响,现在的律所功利色彩很浓,在招人的时候,如果应聘者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不能给律所带来案源,通常是不会考虑的。而且律所招聘的人数也是非常很少的。而我们刚毕业的学生,能够有案源的恐怕只有很少一部分。 
  (3)企业 
  企业,主要指大型企业,这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其招聘法律人才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比较多。我们可以分三个方向考虑:1、如果你不喜欢法律,你可以在公司里面先工作着,同时准备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太低了,这样,你既有工作保障,又可以充分准备公务员;2、如果你喜欢做管理,进入企业后,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往管理方向发展,设法成为企业的高管或者企业老板,法律人经商或者管理都具有相当的优势;3、如果你最后的目标是做律师,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回到律师行,以后重点往公司诉讼和企业顾问方向发展,但要早早准备,尽快通过司法考试,并和律师界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不管哪种方式,进企业都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法律实务能力提高不会太多,因为企业招收法学毕业生只把他当作普通员工看待,不会重视其法律专业。 
  就求职者方面的原因,包括以下一些: 
  大家在应聘时,简历的写法,面试的技巧对找工作都是有帮助的。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求职者要给用人单位信心,让用人单位感觉到你对公司是很了解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进去以后会和公司一起共同成长的,你给它这个信心很重要,但是很多人就是做不到。 
  这里我举自己应聘的例子来说明,可能会更有说明力吧。我是研究生毕业以后才到律所去的。我本科是88年毕业的,出来工作以后考律师牌,到律所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来回到中山大学读研究生。其实我真正开始做律师是从98年开始的,可是在98年时我已经有很成熟的想法。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毕业前几天,我在电梯里碰到一个师弟,他说:“王师兄,你不要给我们丢脸,你们班的同学都到政府机构工作,而你却进了律师事务所。”我当时犹豫了几秒钟,我在想是应该给他讲真话还是讲假话。后来我决定不给他讲真话,我内心的真实意愿是:“我就喜欢做律师,我适合做律师,我愿意承受律师给我带来的压力和伤痛,也乐意享受这个职业给我带来的快乐和充实,我已经把律师职业当成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我不能这么说,讲了他反而认为我在讲假话。于是我苦笑了一下说:“没办法,找不到工作,我只能到律师事务所去。”结果讲完后他反而更同情我。那时候同学之间请客吃饭不是件容易的事,但那天晚上他却请我喝酒了。 
  后来我去应聘律师事务所。我当时已经想好了,我在考研究生时的自述中就写到:人成功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建立在可行性前提下的自信+失败了再站起来的毅力 +万变不离其宗的方法,你肯定会成功。我当时就想:我要去应聘律师事务所的话,我一定要进入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要跟广东省最好的律师工作。我为什么会下这么一个决心呢? 
  作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以下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 
  (1)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 
  我本科学习的是外语,毕业出来以后尽管在律师行工作过,但法律方面的经验仍相对不足,但是知识是相通的,我在其它方面的经验都是有用的。最重要的是,我是有备而来的,我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其实高考的时候,我就很喜欢法律这个专业了,但为什么我当时报的是外语呢?当时高考的情况和现在有很大的不同,分了三个方向:文科、理科、外语,外语的录取分数线较低,但如果以高分录取的话进去以后可以要求调换专业。结果我考得的分数相当高,有2门考试还是当年广东省状元,但是后来我想转法律却因为政策的变动转不了了,只好读了中大的外语系。我从84年开始就到法学院旁听讲课。但遗憾的是,虽然我也很努力地学外语,但成绩却很差,我的同学都觉得我很蠢。我父母是老师,他们也认为是我进入大学以后不认真学习。事实上,我不仅认真学外语,而且很刻苦地学法律,教法律的老师都对我很满意。 毕业以后,我被分配到珠海一家外资公司做翻译。当时这是一份非常令人羡慕的职业,但我没有丝毫的成就感,相反觉得很心虚,很怕见到外国人,表现也很不好。原因有很多,自己外语水平不好是一个原因,另外我们这一代包括你们在内,父母、老师在教育我们的时候,都没有教我们要怎样与人相处,怎么给自己的人生定位,怎么选择自己的择业方向。我印象很深的是,有一次碰到单位的人在讨论我,一个是刚刚从华中科技大学(原为华中理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和单位内的一个中专生在讨论我,前者说;“我认为王思鲁很不错,他表达能力好,知识面又广。”后者说:“不行,这个人很差劲,连说话都不通顺。看到老外就脸红,根本无法翻译。”其实他们两个讲的都对,我当时就在想:同一个人放在不同的场合是完全不同的,放在一个地方可能很蠢,放在另一个地方可能是天才。我在外资公司工作了几年,每天都毫无激情,觉得心态十分疲惫;相反的是,我对法律越来越感兴趣,经常在下班后刻苦钻研与法律有关的书籍。并且和法学界的名流、司法界的精英建立了广泛密切的联系,从中受益匪浅,极大地拓展了视野。经过深思熟虑后,我决定选择自己最喜欢和最适合的事业——律师,重新给自己的人生定位。我当时就想:尽管我和法律科班生比有一定的缺陷,但是我是有备而来的,我很喜欢法律并且决心为之奋斗终身,所以我有信心进入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跟最好的律师学习。 
  (2)仔细巧妙地考察
  我的考察不像现在很多大学生那样,直接到单位询问报酬和待遇的事情。直接询问这样的事情,经常会把事情搞砸。我是通过外围进行调查的。我调查了50多个律所,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它当时的主任薛云华,就是现在广东律师协会的会长。我专门研究过他,他是中国综合素质最高的律师之一。 
  (3)坚定的决心和十足的勇气: 
  刚开始,我还是有些担心,自己年纪大了,身体又受过伤,怕自己不被认同。我想了很多种办法,还想过在《羊城晚报》登一个广告,指明要到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给薛云华主任当律师助理,后来都觉得没有可行性。后来,我决定直接去找广大所的主任,初生牛犊不怕虎,我坚定而自信地走进了广大律师事务所薛主任的办公室,说:“薛主任,您可以给我十分钟的时间吗?”我用很热忱的眼光看着他。薛主任说:“好吧。”我用2分钟的时间介绍完自己的情况后,就说:“我很喜欢法律,也很适合法律工作,其中最适合做律师,而最好的平台就是在贵所跟主任你学习。请薛主任给我一个机会,若贵所不接受我的话,我可能就会永远放弃律师这个职业。因为我想成为一名最优秀的律师。”薛主任最后问我:“你有什么想法和要求吗?”我回答得很快:“我没有什么条件。”他问:“为什么没有条件?”我 说:“第一,我现在没有条件跟你讲条件;第二,作为一个规范化的大所,它不可能对待我的条件比其它人低,也不可能对我有例外,否则它成不了一个规范化的大所、名所。”他说:“好吧,那你就过来吧。”就这样,我获得了一个珍贵的工作学习的机会。 
  (4)勤奋地工作
  在进入律所做律师助理的四个月内,我都不知道我的待遇。律所里的律师收入差别非常大,有开奔驰的,有踩自行车的。我们单位年收入超过100万的律师有十几个,大部分年龄都比我小,我是怎么跟他们相处的呢?一是我非常谦虚的向优秀律师请教;二是向相关法律工作者请教,甚至向法官请教;三是买了很多实务方面的书看。我们单位一个老律师说:“王思鲁读书的时候肯定没有好好看书,现在才买了那么多书。”事实上,我读书的时候看的书大都是理论方面的书,实务方面的书太少了,但我现在的藏书已经超过人民币30万元了,书是伴随你一生的,读书和学习的能力是很重要的,现在一些外企招人时特别强调一个人的学习能力。回想起来,我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所掌握的知识应该不到我现在所用知识的10%,其它大部分都是出来工作以后学习的。在工作中,我很谦虚的向他们学习,海纳百川地思考,但是我心里面暗暗地对自己说:我肯定会超过他们的,不论是社会影响力还是经济实力。一直到第四个月我才知道自己的待遇,以前每个月发工资时我就去领,有1260元,由十多种项目构成,但具体是什么我也搞不清楚。后来四个月后的一个偶然机会,我才知道我们所的情况。那时所里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后来我才知道她是位高干夫人)给我介绍了一个很大的案件,是10500克海洛因的贩毒案件,后来广州中院判了无罪。这个案件在中国被载入经典案例,对我后来有极大的作用,奠定了我的“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办案风格。她当时为什么会把这么重大的案件介绍给一个刚出道不久、在所工作才仅仅四个月的“新人”做呢?因为在四个多月的时间里, 她一直看到一张非常诚恳的面孔,有不错的能力和才华,她有一种直觉,这个年轻人会把所托的案件办得放心。 
  (5)懂得取舍
  我在广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了两年多,有三起对我人生影响重大的案件都是在这个所完成的。一个是前面提到的马某10500g海洛因贩毒被判无罪的案件,是中国第一例被判无罪的贩毒案,在《广州日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中国律师杂志》都有报道,影响很大;第二个是陈锦洪状告佛山经委行政侵权,要求索赔1.2亿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第三个是为东莞弱势群体打的医疗事故案。在2001年2月3日《广州日报》为此做了一个专访:“金牙大状死刑判无罪”,引起了社会各界很大的反响,之后案源就不断地过来。在广大所两年之后我离开了广大事务所,因为我本身是刑法研究生,又是通过刑事案件来打出品牌,而且我对刑事案件有个人情结,但是广大律师事务所却放弃了刑事辩护这一块。于是我后来给薛主任写了一封信,我说:“我很感谢两年来律所给我提供的帮助,但是基于我个人的原因我还是要离开。”也就是说在你打算离开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你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掂量自己是不是已经在该所获得了自己应该获得的东西,如果该所对自己的发展已经造成阻碍时就应该考虑离开。因此,在职业生涯中,准确的人生定位相当重要。不要轻易和用人单位谈待遇的问题,你要了解单位的情况应该从外围着手,没必要通过面对面的方式,现在很多书在谈这个问题时说应该直接和用人单位交涉,这会把我们引向了一个误区。
  二、法律从业现状及走势
  1、中国司法机关人员从业现状及走势
  现在大部分毕业生都会偏向于选择考公务员,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稳定,二是待遇相对较高。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符的,但这是为了稳定公务员队伍的需要。如果选择考公务员要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1)难度较大,录取比例低;
  (2)笔试阶段较公平,但是面试时会有“文章”;
  (3)公检法机关中,法院和检察院用法学院毕业生较多,而公安机关对法学院的毕业生用得较少,公安机关主要是侦查功能,讲求出手是否迅速,是否能够尽快破案,因此对法律的适用较少;

人事部办公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等


人事部办公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精神,现就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事和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考试时间为1999年5月8日(具体考试计划安排附后)。
三、报考条件仍按《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的规定执行。凡符合国际商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
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四、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近几年来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试大纲、教材和科目内容作了调整。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一)助理国际商务师
1、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知识:微观经济学原理;国际金融;国际商法;营销学。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中国对外贸易。
3、业务外语:设英语。考其他语种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中的C级语种(设法、德、日、俄、西等语种)考试。
(二)国际商务师
1、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知识:微观经济学;国际金融;国际商法;营销与企业管理。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中国对外贸易。
3、业务外语:设英语。考其他语种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中的B级语种(设法、德、日、俄、西等语种)考试。
五、各地外经贸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考前辅导工作。为对考生负责,委托辅导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当地外经贸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批。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六、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和新修订的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教材的发行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电话:010-64918975)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一处(电话:010-65198566)联系。
附件: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
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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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 |报名与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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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中旬 |各地安排考场、发放准考证、向人事考试中心报告参加考试人数和试卷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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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底 |将试卷运抵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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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9:00-11:30 专业知识 |
| 5月8日 |-----------------------------------|
| |下午:2:00-4:00 理论与实务 |
| | 4:00-5:00 业务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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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上旬 |公布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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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底 |各地向人事部报送验收报告,向人事考试中心报送评卷数据软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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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 |人事部完成对各地考试情况的验收,发送合格标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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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 |各地向人事部报合格人数,经批准后,各地公布考试结果并发放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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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