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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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东政办发〔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推动我市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创新,注重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教育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或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申请市教学成果奖,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过二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其中:
  一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原创性,应用范围广,推广价值大,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高,在国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进行了深化研究,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应用推广价值较大,在省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的实验和推广成效较为显著,教育教学效益较高,具有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属市内首创或具领先水平。
  第七条申请市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县区教育局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县区或者市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位推荐市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有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
  第八条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评审后,将拟授予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政府在受理推荐项目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6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某项市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条市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市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和20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获得市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教学成果奖的,一经查实,由市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教学成果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市教学成果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其辞去在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职务,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在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奖的我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市政府按照其所获奖金数额对等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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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发布文号】商流通发[2012]435号
【发布日期】2012-12-18


  促进仓储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转型升级,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现就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仓储是以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为目的,依托仓库设施、利用信息技术对货物存储、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进行有效计划、管理和执行的物流活动,是物流一体化运作和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仓储业快速发展,仓储设施明显改善,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化进程逐步加快,服务水平与作业效率有所提高,出现了地产类仓储、金融类仓储、自助式仓储等新的经营业态,一批功能完善、融入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现代仓储企业脱颖而出。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仓储业的传统经营方式还没有根本性改变,仓储自动化、标准化与信息化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造成我国流通企业商品库存时间过长、占压资金过多。2007至2011年,我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8.2%下降到17.8%,而保管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由5.8%上升到6.1%。
  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仓储企业由功能单一的仓储中心向功能完善的各类物流配送中心转变,由商品保管型的传统仓储向库存控制型的现代仓储转变,是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降低社会库存、提高流通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流通效率为宗旨,以基础设施为依托,以延伸服务链条为主线,以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为方向,进一步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促进各类仓储企业健康发展,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加大对仓储设施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强化标准规范,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坚持服务流通产业与加快行业发展相结合,要适应流通方式转变和流通产业升级的要求,拓展仓储服务链条,加快行业发展;坚持创新经营模式与利用仓储资源相结合,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仓储资源,转变经营模式,主动开拓市场,实现转型升级。

  (三)发展目标。

  引导仓储企业由传统仓储中心向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在服务方面由仓库出租向仓储管理、库存控制、加工包装、分拣配送、质押监管等多功能增值服务发展;在技术方面由平面堆放、人工操作向立体化存储、单元化作业、机械化与自动化操作发展;在管理方面由分散、粗放式经营向精益化、标准化与信息化发展。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加工配送率达到40%,仓储服务达标率提高到40%,立体仓库的总面积占仓库总面积的40%;仓储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明显加快,流通环节仓储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显著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仓储企业创新经营模式。鼓励仓储企业适应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要求,开展供应链库存管理、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供应链一体化服务。鼓励仓储企业通过联盟、重组、托管经营等方式,发展网络化仓储配送。支持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规范开展质押监管等供应链融资监管服务。
  (二)引导仓储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提高仓储作业效率。推广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强仓储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鼓励企业采用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技术设备。
  (三)加强仓储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仓储企业购置或自主开发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支持仓储企业与连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生产企业等建设信息对接系统,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仓储企业的供应链服务水平。
  (四)提高仓储企业标准化应用水平。指导仓储企业在仓库建设、仓库设计、仓储服务、仓储作业绩效考核等方面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标准推广力度。支持仓储企业进行技术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鼓励仓储企业使用标准化托盘,积极参与托盘共用系统建设。
  (五)鼓励仓储资源利用社会化。鼓励仓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仓储联盟、共同配送、管理外包、建设仓储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有效提高仓储设施利用率。鼓励企业内部仓储设施对外开放和经营,整合仓储资源,促进仓储资源社会化。
  (六)加大冷库改造和建设力度。适应冷链物流快速发展的要求,指导企业对现有冷库进行技术改造,并利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化冷库,促进我国冷库由原来大批量、小品种、存期长向小批量、多品种、多流通形式转化。加强冷库系统管理,提高运作效率,鼓励节能减排。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出台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范仓储业经营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仓储设施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税政策,引导仓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行业监测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仓储市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仓库租金、仓库利用率、行业发展指数等信息发布,引导仓储市场的有序竞争与协调发展。完善仓储作业规范、服务规范、安全规范、质押监管业务规范等标准体系。统一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的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传送标准等。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仓储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利用高校教育资源和发挥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研究将各类专业仓储从业人员的培养纳入教育体系。
  (四)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标准拟定与宣传贯彻、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协会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自律,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功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仓储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将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作为推动物流工作的重要抓手,确保取得成效。






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卫生部


我国现阶段的卫生事业,是一种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既要坚持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质,又不可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统起来的制度。因此,应当坚持卫生保健为人民,人民参与卫生保健的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在深化卫生改革、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国务院国发〔1988〕61号和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相继试行了不同形式的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
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幼卫生事业实际需要的合理制度,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妇幼卫生工作者的拥护。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主要优点是:(1)有利于使妇幼保健服务落到实处,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
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2)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参与妇幼保健的主动性;(3)调动了基层保健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感,提高了妇幼保健工作质量;(4)有利于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巩固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5)有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部分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行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试行办法。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为了充分肯定这一重大卫生改革
措施,引导和促进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性质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我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既不是摊派,也不同于保险:(1)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为手段,保护妇女儿童健康为根本宗旨;(2)收取保健保偿金的标准,主要是
按照所提供的保健服务项目,而不是按照入保者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二、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作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紧密围绕妇幼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同初级卫生保健的总体目标协调一致,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三、妇幼保健保偿的内容
主要包括:青春期及婚姻保健(婚前体检),孕产妇系列保健,儿童系列保健,优生系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各地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现有工作经验,因地制宜地确定妇幼保健保偿内容,集中人力、物力,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偿范围和服务项目。
四、妇幼保健保偿金的收取与使用
1.各地按照保健保偿服务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向保健对象一次性或分阶段收取妇幼保健保偿金。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批转的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妇幼保健保偿金应留给提供保健服务的单位。国家不减少对其正常的经费补助。
3.妇幼保健保偿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按保健保偿合同规定付给投保者的赔偿费;
(2)乡、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
(3)保健服务中必要的物质材料消耗和适当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4)对达到保健目标、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
(6)技术鉴定和有关人员的劳务费;
(7)部分提留为本单位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以上各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4.妇幼保健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单支;劳务和奖励费用应与保健目标和保健服务质量挂钩。
五、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管理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
妇幼保健单位和入保者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经双方认可、签章后生效。
各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拥有管理、监督权。
由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妇幼保健人员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扶持在卫生改革中探索出来的这一行之有效、具有生命力的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时,应注意总结、交流和积累经验,在经过广泛宣传、群众充分理解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地逐步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务案。



199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