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项目受理审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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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项目受理审批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项目受理审批的有关规定


河市计[2003]80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八次会议精神,营造我市优良的投资环境,切实做好项目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本局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受理、发放。

  二、登记备案项目由本局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三、本局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项目中,如有些问题难于把握的,可要求有关科室派员一起审查,当即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待项目单位将材料备齐后,再报受理。

  四、不属市级权限审批的项目(转报上级审批的),由本局有关科室受理审批上报。

  五、项目审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本规定于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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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后不听劝阻又连撞多人应如何定性


[案情] 2004年8月14日晚九时许,李某酒后驾驶东风140型货车送女友谭某回家。此时汽车自北向南行驶,路面平直无障碍,视线良好,车速较快,汽车驶出不久,就将正在路边相向正常行走的行人高某、吴某、王某相继撞到,高当即死亡,吴被撞成轻伤,王被撞成重伤。谭某见状即对李说:“你把人撞了,你还开?”李说:“不可能。”继续驾车向前行驶,也未减速。当车又驶出200余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着妻子、女儿的崔某撞倒,造成崔重伤,崔的女儿当场死亡,其妻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继续驾驶汽车向前行驶,约驶出150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的杨某撞倒,连同自行车拖出几十米远,致使杨某当场死亡。与此同时,还将同向正常行走的包某撞倒造成重伤。当车继续向前驶出50余米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解放牌货车相撞,李某驾驶的货车熄火,解放牌货车被撞毁,司机蒋某及同车人刘某被撞成轻伤。至此,被告人李某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1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的严重后果。
[分歧] 审理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理由是李某酒后驾车将高某、吴某、王某相继撞倒,造成一死一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后,李某因不听其女友劝阻,继续疯狂驾车,又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已不再是过失,而是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是一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数罪并罚。理由是李某的行为是一个连贯的整体,其驾驶汽车在第一次撞人后不听劝阻又连撞多人,是以一种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酒后驾车是严重违章行为,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在女友已经提醒他撞了人、督促他停车的情况下,仍不听劝阻,疯狂行驶,一而再、再而三地撞死、撞伤行人,最终只是因为与相向行驶的解放牌货车相撞后熄火才被迫停车。李某第一次撞死、撞伤行人后,本可以及时停车、及时救治被害人、避免损害结果继续发生,但其不但不停车救人,反而继续疯狂行驶,对酒后疯狂行驶可能撞死、撞伤其他不特定的人员的犯罪结果采取听之任之的、满不在乎的态度。其酒后疯狂驾驶的行为具有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客观上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在主观上则是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出于过失。而在本案中,如果说李某只是孤立地发生一起撞死、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还可以认定其对危害结果出于过失,因而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在明知已经撞死、撞伤行人的情况下,还继续疯狂驾驶,一而再、再而三地撞死、撞伤行人,则表明其主观上自始就对他人死伤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而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李某的行为也不能孤立地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孤立地分析,李某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必须根据犯罪行为整体的犯罪性质界定其犯罪性质。其行为在整体上已经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就不应再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分别论处。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武波


长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1984〕9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规定精神,有效地解决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更好地为工
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根据不同特点,可分月、季、年定期向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排水量的核定。各单位应如实向市政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水的质和量,经核定后,作为收费依据。排放量暂按下列标准核定:
1.有上水表的用户,排水量按所用上水量的90%核定。
2.自设深井的用户都要安装水表,排水量亦按所用井水量的90%核定;在未安装水表之前,根据各单位用水的具体情况,可按在册职工人数核定或通过抽测单位排水流量核定。
3.啤酒、汽水、人工冰制做工厂因为把一部份用水加工成产品,所以排水量按所用上水或井水量减去产量(查看产量报单)的90%核定。
4.无上水表的用户,按人数或设备数核定排水理。
只具备一般生活用水设施的单位排水量按职工人数每月一立方米核定;
中、小学校按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数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托幼保健单位按工作人员和托保婴幼儿数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旅店、理发业(包括个体)按从业人数和床位每人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医院按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和住院床位数每人(床)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影剧院每10个座位每月按一立方米核定;
饭店(包括个体)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三立方米核定;
毛皮、纺织、化工、酿酒等行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八立方米核定;
基建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用一立方米水核定;
未列入的其它行业,排水量按上述接近类型核定。
第四条 收费标准:每立方米基价按0.10元计算征收使用费。对用户排放的污水所含污染物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除环保部门按规定征收环境污染费外,对排放强酸、强碱和排放含有原油、废机油等其它油类的用户,按基价加收一倍设施损失费;凡人为造成管网严重堵塞的用户,
要视情节处以罚金。
第五条 禁止用户向排水管网内排放特殊气体、液体,如硫化氢、氨、汽油、锌钠水、酒精以及放射性物质。对擅自排放引起的管网爆炸或造成维护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用户,除由排放单位赔偿一切损失外,还要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的罚金。
第六条 各单位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企业单位可从生产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凡在建成区或新区新建住宅、工厂、机关、学校并向市政设施排放污水(包括向明沟排放)的单位,必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10元排水设施干管配套费(不包括出户管费用)。
第八条 根据一些企业微利和用水量大的特殊情况,对酿造、豆制品厂和浴池的使用费免征;对印染厂的使用费减半征收。
第九条 用户要按规定期限交费。对漏报、少报、谎报的单位,一经查出,视其情节处以收费基价一至五倍的罚款。用户必须在接到缴款或罚款通知单十日内交款,逾期不交者,每逾期一天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逾期十日以上者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一个月以上仍不交费者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技术手段,停止其向市政设施排水,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拒交单位自负。
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罚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由市城建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安排支出。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长春市城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198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