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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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四批国家职
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职业编码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1 2—02一13—05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2 2—02—13—06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3 2—13—07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4 2—34—08 企业培训师
5 2—02—34—09 项目管理师
6 2—02—34一10 企业信息管理师
7 2—10—07—06 室内装饰设计员
8 4—01一02—03 服装模特
9 4—03—03—02 茶艺师
10 4—04—02—04 插花员
11 4—07—07—01 洗衣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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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7〕27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7年3月22日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和田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法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田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组织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署统一领导全地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
  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下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报送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对公民处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五)行政拘留;
  (六)劳动教养;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机关(以下简称报备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后15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行署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行署备案,行署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备案工作。
  第六条 报备部门备案时应当向有备案管辖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部门)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备案报告的格式由行署法制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七条 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事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备案部门在备案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报备部门的案卷材料或者要求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九条 备案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报备部门作出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提请行署制发《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备案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撤销、改变原处罚决定;需重新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不规范的,由备案部门制发《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备案审查建议书》,建议报备部门以后改正。
  第十条 报备部门应当在接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备案处理决定书》或者《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备案审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备案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案件统计报表上报制度,报备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半年所处理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案件统计表报送行署法制办公室。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应加强对报备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下列情形,应当对报备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
  (二)备案报告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的;
  (四)拒绝调阅案件材料或说明案件情况的;
  (五)拒不执行备案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和田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委办字〔2005〕25号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你市已通过立法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时、限地燃放。为了切实做好实行限制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你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首都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际影响事关重大。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充分认识首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要明确并细化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北京市的实际,科学地确定烟花爆竹需求总量,统筹规划、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点、批发和零售网点。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规范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规格、品种,并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杜绝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的批发单位、零售网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制。批发单位建设的储存仓库要符合规划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中对有关烟花爆竹成品仓库的规定。零售网点不得单独设储存仓库,由批发单位对零售网点统一配送,并及时回收零售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加强对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要严格规定运输路线,运输时间。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依法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要在运输车辆上安装GPS,建立运输安全监控系统;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悬挂显示“危险品”标志或信号;运输车辆进出仓库区时,必须配备防火花装置;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使用箱式货车或用蓬布盖严捆牢,并有经过专门培训人员押运。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非法生产、储存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依法设立的批发单位和销售网点如有经营销售非法生产或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产品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打击,并由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确保烟花爆竹解禁后的安全燃放。要通过广泛印发宣传材料,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识别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从合法渠道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燃放。

  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各单位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和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和器材,并组织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请将以上意见落实情况于2005年10月10日前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