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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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
(2003-5-30 15:23:53)
[文件编号]政府令第46号

[颁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宋远方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我市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海友谊奖”是威海市政府为表彰在威海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威海友谊奖”申报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四条 荣获“威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在教学、科研、对外宣传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威海友谊奖”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讲究实效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市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威海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四)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评审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聘(邀)请单位可写出专题报告,随时申报评审,但应于外国专家离华前一个月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条 荣获“威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市政府根据情况举行授奖仪式,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凡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发稿前,应将宣传报道材料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对应聘(邀)来我市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华侨和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专家的表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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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

教技发〔2009〕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经过几年艰苦努力,我部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2006年教育部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有关精神,推动直属高校尽快完成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同时,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强化学校企业风险管控,有效规避企业风险,推动学校产业科学发展,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现就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全面建立新型的学校产业管理体制。

1.目前尚未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学校必须于2009年6月底之前完成资产公司组建工作,依法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学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2.因产业规模较小,经我部批准暂不组建资产公司的学校,要明确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并于2009年底前完成学校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3.各校设立的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学校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分管产业、科技、财务、资产、人事的校领导及资产公司主要领导等组成。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学校资产公司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公司股东权限。

要逐步建立学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产公司在运营和管理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方面的重要作用。资产公司应对所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各校要按照我部有关工作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将学校所投资企业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划转至高校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各校2009年至少要完成全校70%以上的所投资企业股权相对应净资产的划转工作。资产划转工作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审计或评估,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变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二)加快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步伐。

5.各校要全面清理学校现存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2009年度,各校应完成50%以上的学校现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及撤并任务。各校要按照“非改即撤”的原则,制定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总体规划,明确改制及撤并进度,于2009年3月底之前报送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下同)备案。对于不是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的而创办的学校企业,不具备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学校企业,以及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经济和法律风险较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各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撤销企业工作。

6.学校企业改制,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及程序,由学校或由学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实施对下属企业的审计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各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安置全资企业改制中的富余人员,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

(三)学校资产公司规范运营。

8.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向学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学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由熟悉经济工作、具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能力的成员组成。学校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应确保资产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充分行使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限。

9.学校资产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公司的职工代表组成,切实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对公司经营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监督职权。

学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学校资产公司总经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须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10.学校与学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学校资产公司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预警机制。

请各校于2009年5月30日前按照资产公司年度报告提纲(详见附件)要求,将资产公司2008年度报告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四)继续做好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有关工作。

11.各校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可以担任学校资产公司董事长,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逐步撤出在资产公司的兼职。今后,各校校级领导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兼职,已兼职的须于2009年6月底前撤出。此后,校级领导仍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应主动辞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

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各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学校企业的股份。

12.各校所投资企业,除学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出版社、设计院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全称。现有不符合以上规定冠用校名全称的学校企业,应于2009年年底前依法取消校名全称。

13.各校要加强对学校资产公司及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学校企业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学校企业规范运营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原则上,今后各校资产公司及重点骨干企业的管理人员每两年要参加一次我部组织的轮训。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强化学校企业风险管控

14.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下行趋势比较明显。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学校企业正常经营和进一步发展。鉴此,各校要在近期安排一次对所投资企业,特别是全资、控股骨干企业全面细致的排查和分析,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督促企业调整不切实际的投资规划,制止企业盲目发展和扩张;二是全面清理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债和担保情况,认真评估骨干企业的偿债能力,严密监控重点企业的现金流动,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三是各校要制订学校企业风险失控的应急预案,对因受宏观经济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学校资产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施以援手,对无法挽救的企业则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置,努力维护学校及企业的稳定,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15.禁止学校为企业提供担保。学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额与资产公司本部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学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学校资产公司要制订担保细则,严格审核公司担保事项,特别要严格审核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资产公司要加强对学校骨干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担保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对担保责任风险的监管。我部将于2009年上半年组织对部分负债和担保数额较大的学校资产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排查风险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同时,我部将于2009年内组织实施直属高校资产公司对全资和控股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试点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学校产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16.目前各校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进度差异较大,一部分学校的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与预定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为此,要求各校要继续深入贯彻我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对学校产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学校产业各项工作要求,务必使直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在年内取得决定性胜利。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指导,组织对各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直属高校产业工作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17.各校要建立、完善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承担起对本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学校和学校企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包括执行严格规范的学校内部决策程序,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如因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将依法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及学校资产公司使用和处置非货币国有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学校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可给予技术发明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该技术成果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学校产业改革与发展

18.希望各校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推动学校产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促进学校产业工作与人才培养工作和科研工作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学校产业工作要继续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建立投入、产出、再投入、再撤出的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优势和特色,下大力气培育和扶持一批拥有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市场、服务社会。

在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高校产业界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政府“拉动内需、调整结构、确保增长”的各项计划之中,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部属高校资产公司2008年度报告(提纲)

1.公司简介。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设立宗旨、公司与学校的关系、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报告期内的重大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报告期基本财务数据和经营数据摘要。具体内容包括总资产、合并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以及与上年度比较等。

3.报告期所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按照“合并报表企业”、“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企业”、“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企业”、“处于停业阶段的企业”等四部分分类报告。

4.公司治理及机构设置。

(1)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机构名称、成员姓名、机构中职务、学校(或资产公司)职务;报告期内各次会议时间、内容摘要,特别是批准的对外投资、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方案、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内容。

(2)董事会。包括董事会届次、成员姓名、公司中职务或学校职务;报告期内各次会议时间、会议方式、内容摘要;批准的规章制度及经营决策等内容。

(3)监事会。包括监事会届次、成员姓名、学校职务或公司中职务;报告期内各次会议时间、会议方式、内容摘要;监事会日常开展的工作;监事会对公司年度工作的独立意见。

(4)高级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以及主要变更。

(5)设置的内部管理机构。

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工作回顾)。

(1)经营管理工作综述。综合报告本年度经营业绩及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报告规范化建设概况。

(2)主要控股企业(合并报表企业)本年度经营业绩。可以列表,包括企业名称、出资比例、所占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以及与上年度比较等;重点企业,特别是控股上市公司,可以较为详细地用文字叙述。

(3)按所投资企业行业分析经营状况。包括分析投资比重,资产和经营规模比重,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

(4)报告期内所投资企业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应逐项简要说明变动原因,包括本年度内资产划转情况。

(5)报告期内技术创新及科技产业化情况。包括所投资企业中重大技术转移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新产品研发和市场开发情况。

(6)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重要人事变动情况,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债务融资事项,重大经济担保事项等。

6.下一年度经营管理工作计划(工作展望)。

(1)经营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经济指标。

(2)工作要点。其中包括深化规范化建设工作。

7.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8.其他有关资料。

(1)对法人独资的资产公司的法律意见书。高校资产公司(专指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高校资产公司财产独立于学校的财产发表法律意见。

(2)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可能承担所投资企业风险的连带责任;长期亏损企业的风险分析;停业的所投资企业的风险分析;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分析等。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科学制定我市各类城乡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许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村镇体系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其他城乡规划。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全市各类城乡规划方案的评标、技术论证或评审工作的需要,从全国规划、建筑、旅游、交通、绿化景观、市政等专业领域中选取专家,对各类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为重大项目提供跟踪指导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专家库管理,组织规划专家评审工作。各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规划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可与市招投标管理中心专家库资源共享,参与规划相关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专家评审或审查的项目范围与组织


第六条以下类型的城乡规划在上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专家评审。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4.中心镇总体规划;


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6.城市专项规划(综合交通、绿地系统、给水、排水等);


7.城市区域或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8.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9.城市重要地段用地性质的调整。


第七条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实行分级评审制度。许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中心镇区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许昌市区及县(市)城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工作一般以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对于非专家评审会规划项目,可由市规划技术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性质的规划项目方案邀请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论证或进行技术审查、指导。


第九条以招投标形式确定编制单位的规划项目,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抽取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专家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由国内著名高校或设计单位、河南省内高校或设计单位内的知名教授、工程师以及许昌市内从事相关规划、建筑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根据不同技术领域分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绿化景观设计、道路交通设计等四个专家组。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专家采用聘用、个人申请、相关网站征集等方式确定,省内以上专家可采用直接聘任或网站征集方式,市内专家采用聘任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规划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


3.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活动特点、规律及前沿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5.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省内以上知名专家年龄可在60岁以上;


7.规划活动和招投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件;


2.职称证明材料;


3.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


4.近五年承担过的设计项目或从事规划相关专业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招投标活动、项目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等工作的专家抽取和相关服务工作。专家库建立后应列入竞争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适时充实、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1.定期充实。每两年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函或征集一次新专家名单,经汇总筛选后入选专家库;


2.适时调整。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活动组织者对专家进行综合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对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专家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评审对象独立提供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2.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报告、图纸;


3.授受参评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4.向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及专家工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对评审项目的评审过程和相关内容保密;


3.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有关事宜;


5.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7.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专家评审工作办法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工作办法:


1.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以专家评审组的形式进行,专家评审组的人数一般以5人或5人以上的奇数,评审小组对评审活动组织者负责。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及项目方案投标的依据;


2.评审活动实行多数通过制。规划方案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为通过;项目方案由专家投票三选一。通过的方案由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未通过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前提下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及报审。组织评审办公室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复审;


3.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并书写评审意见,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投标档案或对评审专家的考核依据;


4.评审工作过程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评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记录人对记录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八条评审程序:


1.专家评审管理办公室召集评审会;


2.评审办公室可根据项目情况指定专家组主任评委或由专家组推选主任评委;


3.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宣布评审会议程序和有关事项;


4.项目单位介绍规划或项目方案编制情况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5.委托编制单位介绍方案内容;

6.各与会相关部门发表审查意见;

7.专家发表审查意见;

8.专家组主任评委综合专家意见进行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9.主任评委宣读专家评审意见书,并签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