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镇区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和各镇区规划区。
第三条 市城建规划局是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对违法建设实施监督和处罚。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及各镇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以下统称城建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市城市建设规划和各镇区城市建设规划及建设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包括违法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进行室外维修、搭建等。
前款所称的室外维修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门窗、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蓬等致使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室外搭建指围封阳台和在天台、雨蓬、楼顶搭建、搭栅等。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功能、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
(五)转让、租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但未经市规划局或各镇区城建办的基础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永久性建设的;
(八)临时建筑物未经批准续期,逾期不拆除的;
(九)未经市规划局或镇区城建办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或原设计使用功能的;
(十)未经市规划局或镇城建办批准设置广告牌、路(招)牌或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及大型维修(指要破路)的;
(十一)其它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六条 下列是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不准建筑区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高压线控制地带和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四)对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影响的;
(五)侵占河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或规划保留水域及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
(六)对城市市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七)对周围居民正当权益或对四邻建筑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对在建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
对已建成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幅度为该违法建筑土建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或者按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至八十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第八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接到城建监察部门的《停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对拒不执行停建通知,继续施工的,市城建监察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对拒不执行限期改正、限期拆除、补办手续、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市城建监察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由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均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继承、赠与、抵押,市供电、供水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报装。
第十条 实施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公用设施、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等损坏的,可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恢复原状或按原价赔偿,并处以被损坏设施造价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实施违法建设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对实施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凡承包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市建设管理部门可按其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处以罚款;态度恶劣、拒不接受处罚的,依法取消其在本市的施工资格。
对设计机构协助违法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其设计收入的百分之十的罚款;重犯的,市建设管理、城建规划部门应停止受理该设计机构的所有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市城建规划部门对有关违法建设的投诉或信访部门转来的人民来信必须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投诉人或信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城建规划、城建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检查时须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执照;
(三)报建批准的图纸(包括用地红线图、施工图);
(四)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施工许可证,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城建规划、城建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办法
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简称农博会,下同)优质产品评奖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届农博会优质产品评审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中择优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次优质产品评审范围为参加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展示、展销的本省参展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
第四条 本届农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本次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奖按产品类别分设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聘请省市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章 产品申报
第五条 本届农博会优质产品的参评品种范围:
粮油类: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籽、玉米、大豆、马铃薯等及其加工品。
瓜蔬类:包括各种蔬菜、瓜类及其加工品。
水果类:包括柑桔、杨梅、桃、梨、李、枇杷、葡萄、果梅、果蔗和水果加工品。
干果类:包括山核桃、白果、板栗、松子等。
茶叶类:包括眉茶、珠茶、蒸青茶、红茶、龙井茶、普尔茶等各种大宗茶、名优茶,以及其它茶叶产品。
花卉苗木类:包括鲜切花(切叶)、花坛花卉(草花)、盆花、观叶(观果)植物、盆景、观赏苗木(含草坪)等。
畜产品类:包括种畜、种禽、蚕种、活畜禽及其产品、禽蛋制品、乳制品、蜂产品、毛皮类粗制品等。
水产品类:包括各种水产活品、水产冰鲜品、水产冷冻品、水产加工品(包括腌、干、熏制品、罐头制品、调味制品、鱼糜制品、营养保健品等)、水产种苗等。
食用菌类:包括香菇、黑木耳、蘑菇、金针菇、草菇、竹荪、灰树花及其他食用菌产品及加工品。
农机产品类:本次参展的农机产品。
中药材类:包括各种中药材及其初加工品。
其他类: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类产品。
第六条 申报农博会评奖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参加本届农博会展示、展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协会等。
(二)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优势,经济效益好,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作用显著;目前生产规模相对较小,但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新产品(品种)也可以参加评奖。
(三)产品质量好,达到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安全要求;农产品加工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等产品先进水平或省内同等产品领先水平,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或抽检不合格现象。
(四)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市场评价好,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五)农机产品须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并取得部或省级推广许可证或质量认证;产品已达到批量生产、质量稳定,无投诉反映;安全性好、外观新颖、制造精良,有市场潜力。
第七条 申报农博会评奖产品须提供的资料:
(一)已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复印件。
(二)申报产品若执行企业生产标准,须提供复印件,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需注明。
(三)申报产品须提供近三年以内县(市、区)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或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需经过省级相关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须提供审定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产品,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材料。
(六)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用醋产品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蚕种等须提供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养殖水产品已开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认定工作的,需提供相关认定资料复印件。
(九)干、鲜菇类须附总糖、粗蛋白、粗纤维、脂肪、灰分、含水量检验指标。
(十)加工品必须具有有效的注册商标,并且该商标专用权为本生产单位合法拥有,并提供证明材料;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的,要提供法定检测机构有效抽查报告复印件。
(十一)参评产品须提供适量(2—3个最小独立包装单位)实物样品。无实物的,须提供产品彩色照片一式2张;加工品须提供适量(2—3个最小独立包装单位)实物样品。
(十二)农机产品须提供鉴定证书、部或省级推广许可证或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彩色照片一式2张。
第三章 奖 级
第八条 农博会优质产品奖项设金奖、银奖和优质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推荐申报。本次评奖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评奖产品须填写《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向组委会推荐申报。
第十条 资格审查。各州(市)组团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参评范围和条件,对所属各县(市)区推荐的参评产品严格审查,应优先考虑符合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产品。对申报产品按产品类别确定先后顺序填写《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连同《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一起,于8月25日前报送农博会组委会(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442号——市农业局院内)。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本次农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产品评审小组,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产品名单及其奖级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审定。本次农博会组委会成立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小组提出的获奖产品名单及其奖级建议进行审定,确定获奖产品。
第十三条 颁发证书、奖牌。获奖产品由农博会组委会颁发证书和奖牌,并通过印发文件、会议表彰和媒体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奖产品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参与本届农博会优质产品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评价、公正评选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
第十六条 本届博览会所有申报参评产品,每项缴纳费用2000—5000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组联系电话:4141746,传真:4113687。
附表:
1、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
2、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
3、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计分标准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表1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单位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产品注册商标
注册时间
产品执行标准
标准号
品种审定
是 □ 否 □
审定时间
产品安全特征
无公害 □ 绿色 □ 有机 □
生产规模
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利润(万元)
近两年内曾获何种省或省以上奖励
产品主要特点
县(市、区)
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地市展团
意 见
(印章)
说明:1、曾获奖励、注册商标须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2、产品生产规模、销售额、产值、利润为2004年实绩数;
3、生产规模指种养殖面积、饲养数量、生产量;
4、单位性质填写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合资。
附表2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日期:2005年 月 日
序号
产品
类别
市
县
(市、区)
生产
单位
单位
性质
产品
名称
品种
审定
产品安全特征
产品注册商标
产品执行标准
生产
规模
总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利润(万元)
提供实物或照片
附表3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计分标准
序号
内 容
评审依据
标准分
1
申报材料完整,填报内容规范。
申报材料数据真实、齐全;提供产品样品或彩色照片。
10
2
经营规模分:
按以下要求评审
10
①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优势,符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为当地效益农业的拳头产品;
由专家组根据相应行业评分。
5
②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包括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并有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未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不得分。
5
3
生产标准分:
申报产品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并有执行的生产标准复印件。
企业标准需复印,国家、行业标准需注明。
10
4
注册商标分:
按以下要求评审
10
①申报企业拥有合法的产品商标权,提供注册商标复印件;
商标注册正在办理中,并有国家商标局受理证明的,计2分。
5
②申报产品获国家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市地著名商标。
国家级5分;省级3分;地市级1分。计高分,不重复计分。
5
5
产品包装分:
申报产品包装美观,有明确的商标标识。
酌情评审。
5
6
认证及获奖:
按以下要求评审
15
①产品已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提供认证复印件;
有机食品得7分、绿色食品得5分、无公害农产品得3分。森林食品、放心粮油视同无公害农产品。
7
②产品曾获国家级或省级名牌产品称号;
国家级5分;省级3分。计高分,不重复计分。
5
③产品近两年的获奖情况。
获省农博会金奖3分;银奖1分。
3
7
质量评定分:
由各行业专家组制定具体标准。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