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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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四、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填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权限,在项目实施前到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五、项目备案机关应按照《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规划及布局,对项目是否属于备案项目及是否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进行确认,在受理项目相关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同意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六、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市政、质量技术监督、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后续手续。
七、《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可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八、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项目重新备案申请。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立项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筑面积变动超过原备案面积30%或5000平方米;
(四)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五)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九、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备案而未履行立项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已办理备案手续,但在实施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又未重新备案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项目备案手续的。
出现第三种情形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撤销《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管理行为的监管。对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越权或违反相关规定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经确认可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十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汇总备案项目信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行网上备案,并将准予备案的项目和不予备案的项目,依法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
十三、投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备案信息,掌握投资动向,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投资形势分析,做好社会投资动态监测,提出调控措施,并及时发布有关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行为。
十四、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应履行立项备案手续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十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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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蔡奇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钱塘江潮汐引发的人员伤亡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钱塘江沿江的上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人民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林水、安全监管、建设、海事、气象、公安、教育、旅游、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钱塘江防潮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发布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决定、命令,负责制定防潮安全应急预案;
  (二)组织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三)向社会公告辖区内容易引发潮水伤人的危险区域、地点,组织在危险区域、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
  (四)组织建立辖区内的巡查预警队伍,组织开展沿堤巡查、喊潮预警、堤外人员避险转移、遇险搜救等工作,组织开展防潮处置演练;
  (五)定期组织检查、监控容易引发潮水伤人的危险区域、地点,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组织开展因潮水事件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七)及时上报并统一发布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做好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公告潮汐信息;
  (三)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沿堤巡查、喊潮预警工作,做好堤外人员避险转移、遇险搜救等工作;
  (四)及时上报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二)向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宣传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
  (三)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四)协助统计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钱塘江沿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钱塘江防潮安全巡查、值班和报告制度。
  巡查预警人员应当佩带统一标识,进行日常巡查、喊潮预警,对滞留在容易引发潮水伤人的危险区域、地点的人员进行劝告、疏散。
  发生人员落水,巡查预警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搜救,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机构应当每天向市气象台提供潮汐预报,由市气象台通过广播电视(台、站)、报刊、声讯、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潮汐预报信息。


  第十条 举办观潮节等涉水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钱塘江防潮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钱塘江堤塘、码头等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在容易引发潮水伤人的危险区域、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告示牌,提示群众避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防潮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沿江单位应当建立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潮水伤人隐患。
  各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钱塘江防潮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防潮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市民、外地来杭人员等应当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遵守防潮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钱塘江防潮安全教育,服从巡查预警人员的管理,不进入危险区域、地点,主动防避潮汐风险。


  第十四条 林水、安全监管、建设、海事、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钱塘江沿江危险区域、地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第十五条 发生人员落水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防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海事、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搜救和救治落水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封锁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涉水活动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堤塘、码头等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民、外地来杭人员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服从巡查预警人员管理,进入危险区域、地点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情况紧急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马乾龙


中文摘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恶化趋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相关人士纷纷从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学等多门学科剖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力图寻求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对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可以得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在成年犯罪人刑罚体系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构建的,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存在某些弊端,如在刑种的设置上只是排除了死刑对未成年犯的适用,但对于无期徒刑、管制等其他和主刑和附加刑未作任何调整,在适用主体方面绝对排除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刑罚裁量方面,对于从宽处罚幅度以及情形尚无明确规定,同时未排除累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在刑罚的执行方面,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都规定了与成年犯适用的相同条件,且非刑罚处罚措施单一死板。总体而言,其无论从刑罚的设置,还是裁量以及执行方面,都过分强调刑罚的强制性与严厉性,片面追求刑罚打击犯罪的目的,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保护。
  本文在研究未成年犯罪概念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价值取向应杜绝一味追求惩罚的刑罚价值,而应以教育、改造为主。在紧密联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分析刑罚的最终目的前提下,深入剖析当前世界刑事立法趋势,立足保障人权、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极力倡导刑罚轻缓化,主张对现行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从刑种的适用、刑罚适用主体的范围、刑罚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着手予以调整,建立与未成年犯罪人相适应的刑罚体系,有限制地适用无期徒刑,完善管制刑的相关规定,禁止拘役刑的适用,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同时扩大刑罚的广度,有限度规定年满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反思刑罚执行方面的相关规定,灵活放宽未成年犯在适用假释和减刑时的条件,鼓励未成年犯改过自新,早日走上社会。针对现行非刑罚处置措施单一,可操作性不强等特点,设置相配套的多种非刑罚处置措施,借助多种方式实现“惩罚、教育、改造”未成年的目的,以有效打击与遏制犯罪,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局面的稳定形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刑罚功能;前科消灭;刑罚宽缓化


Abstract
As the minor crime situation worsing, many countries pay more attention on it,the related public figure from the psychology, the sociology, the jurisprudence and so on many discipline analyses the reason of the minor crime in abundance, try to seek the effective remedy of it,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ociety stability and harmonious.
Looking over the criminal activity law in our country,the minor crime is refered to that people who reaches 14 years old but less than 18 year-old has the criminal capacity minor do behavior that is criminal and serious damage the society. Because of the present minor crime penalty system is maked by the grown-up perpetrator penalty system foundation with slightly revise, it has certain malpractices is not suitable in the underage perpetrator.for example,only removed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establishment which the punishment planted to juvenile prisoner's being suitable, regarding the life imprisonment, the control and other principal penalty have not maked any adjustment;it has removed the people who is only 14 year old of below minor's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bsolutely out of the suitable body;on the aspect of penalty, it still does not regard the lenient punishment scope as well as the situation stipulated explicitly, simultaneously it has not removed the accumulative offense to underage perpetrator's being suitable;carrying out the penalty with regardless of sentence and parole,it has stipulated the same condition as the grown-up commit', and the non-penalty punishing solely stodgy.Overall,regardless of the penalty's establishment, the deliberation and the carring out,it overemphasizes compulsory and severe of the penalty, pursues to crack down on the crime one-sidedly the goal,and neglects the underage perpetrator'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order to study the concept of the underage crime and the penalty system's foundation of the minor crime, this article proposes the value of the penalty systems orientation educating the transformation primarily by unifing the minor body and mind the particularity,and belive the purpose premise should move downwards. Intense the base contacting corporal punishment's and ultimateness analysing a penalty, analyse the current criminal world legislation trend in depth , base self on guarantee human rights ,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defending a juvenile prisoner , do one's utmost to propose that the penalty is gently slow melt, advocate committing a crime to immaturity currently in effect person penalty system applies to the main body range from kinds of punishment applying to , penalty , the penalty cuts aspect such as amounts and Carrying out the punishment set about giving adjustment,building the penalty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for adapts ,restricting the life imprisonment of field suitable f , perfecting the regulation controlling punishment , applying to take punishment into custody, applicability expanding fine punishment's.Simultaneously ,expanding penalty's breadth, limiting the stipulated age to 12-14 year-old minor legal responsibility.,Implementing the criminal record to eliminate the system.Rethinking the punishment aspect relevance to regulation profoundly, relaxing the juvenile prisoner dure the period of applying to a conditional release and reducing the penalty sentence by , encouraging juvenile prisoner turn over a new leaf ,and walking up society soon.Dealing with the penalty specifical ly for mistake currently effect unitary, laking of operatability for a characteristic by force , interposing variety assorting , supporting from various way realizing "punishment with the purpose of reform and education to strike and keep within limits to commit a crime, defend an immaturity committing a for the crime people's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healthy , guarant the human rights , and boost harmonious aspect of society stability.



Key words:the minor crime; the system of minor crime; penalty function;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penalty leisure.






目录
导论 7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8
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 9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9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10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11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功能 12
(一)刑罚功能与目的 12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功能的转变 13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反思 14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制刑现状之剖析 15
(一)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予适用死刑 15
(二)刑罚制度适用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5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量刑现状之分析 16
(一)从宽处罚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16
(二)量刑标准较具体明确 16
(三)累犯效力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 17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行刑现状之评析 18
(一)缓刑制度适用条件苛刻 18
(二)免刑制度存在立法空白 19
(三)减刑与假释未予放宽适用 19
(四)非刑罚处置措施单一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