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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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2004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我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生活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掌握他们的最新实际情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这次抽样调查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确保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邓朴方  中国残联主席

  副组长: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新宪  中国残联副主席

   张为民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李立国  民政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成员由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有关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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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确保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通过定量分析、预测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后对周边交通设施及路网的影响度,定性或定量评价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对交通通行、交通安全、交通设施、交通环境等的影响效应,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措施,减少建设工程对周边交通的影响,保障建设工程内外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衔接。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达到的目标
(一)交通组织合理,周边路网和用地范围内静态交通及相关设施能满足交通容量、交通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二)出入口通行能力满足高峰时车流量的要求;
(三)因建设工程而生成或者吸引的交通量,近期和中期内周边道路网能够承担。
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下列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会展)中心、大型商店、大型宾馆酒店、二级以上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
(三)超过8公顷用地规模的仓储、物流中心、工业建设项目;
(四)旧城区建筑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或停车泊位数超过80个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3.5万平方米或机动车泊位数超过120个的居住建筑工程;
(五)城市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
(六)容积率超过3.5的建设工程;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在提出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建设工程配套的交通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城乡规划条件核实,同时投入使用。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凡评价报告指出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无法通过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不得批准工程建设。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程序
(一)资料收集。
(二)现状交通情况调查。
1.查实区域现状交通情况。包括区域内道路名称、道路等级、道路横断面形式及其宽度;交通设施设置及其交通组织形式,主要交叉口技术参数;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静态交通等。
2.查实区域现状交通流量。分时段查实区域内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交通饱和度。调查数据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天的早晚高峰时段数据。需要进行特别时段调查的,按城市规划条件确定。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四)审查《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八条 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正;未按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建设工程城乡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 8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 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5%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 50—100万人口城市 50万以下人口城市
人均公共绿地 秦岭淮河以南 7.5 8 9
秦岭淮河以北 7 7.5 8.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1 33 35
秦岭淮河以北 29 31 34
绿化覆盖率(%) 秦岭淮河以南 36 38 40
秦岭淮河以北 34 36 38

  备注:国家国林城区评审

  国家园林城区的评审参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下列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植物)规划;

  3、城市大环境绿化;

  4、按城市整体要求的市政建设。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 8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 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5%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 50—100万人口城市 50万以下人口城市
人均公共绿地 秦岭淮河以南 7.5 8 9
秦岭淮河以北 7 7.5 8.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1 33 35
秦岭淮河以北 29 31 34
绿化覆盖率(%) 秦岭淮河以南 36 38 40
秦岭淮河以北 34 3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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