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莉霞
2012年7月20日
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本市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相结合;
(六)国家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开城市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建立公示制度,对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草拟城市低保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三)负责完善城市低保相关制度;
(四)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信息比对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城市低保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七)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
(八)负责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拨付本级安排和上级补助的保障资金,对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财政、人社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职工工资(最低工资)发放工作,并适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三)统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查、测算、制定、调整等工作。
(四)公安、工商、税务、住建、教育、卫生等部门应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并为民政部门核查低保家庭财产、收入等相关情况提供信息数据。
(五)人社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申请低保人员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出具有关就业收入等证明。
(六)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六条 持我市非农业户口或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1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享受城市低保: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车辆、空调、大屏幕的液晶电视、液晶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二)2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有多处住房且出租的;
(三)有收藏高价值商品,购买股票、基金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成员购置、佩带贵重首饰,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经常性沉迷于娱乐活动或在饭店酗酒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就业要求的人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1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五)经核查,家庭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标准,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评审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七)其他经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在原籍仍有承包土地,其生活发生困难时按农村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乡镇以上政府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费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则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退役士兵的自主择业补助金;
(九)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民政对象的护理费、补助金;
(十)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
(十一)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城市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
(一)逐步实行由困难群众直接向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提出城市低保书面申请,再由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
(二)申请城市低保应详细、真实地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社区居委会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评议小组评议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将该家庭纳入城市低保的意见,并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接到社区调查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过评审小组进行联评,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进行公示(时限为7天),无异议后,发给申请人《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会同社区低保人员按照50%的比例进行入户复查,并张榜公示(时限为7天),无异议的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区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并对审批对象张榜公示(时限为7天),无异议后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县民政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被批准给予保障的对象,从被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规定日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低保金。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分类施保的办法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救助。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主要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对此类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一次续保申请;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2、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3、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残疾人家庭无稳定收入的;
5、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年人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此类人员收入偏低且变化不大,困难程度较大,短期内难以改变贫困状况,按标准差额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对此类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一次续保申请。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身体健康,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工作不稳定或暂时未就业、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对此类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一次续保申请,并每月向社区申报家庭收入。不按时提出续保申请和申报家庭收入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资格。
第十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拆迁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保障对象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城市低保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十四条 建立城市低保救助基金,除财政预算外,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并将其全部纳入城市低保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城市低保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通过社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三)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低保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的。
第十七条 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坚持原则,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意见,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享受低保手续的;
(二)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贪污、截留、挪用保障金的;
(三)利用审批办理低保进行“搭车收费”、“乱收费”或有“吃、拿、卡、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城市低保工作所需经费,市、区县分别按当年本级财政列支配套低保金总额的3%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开展低保工作。低保资金的结余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一年度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社区张榜公布申请人员名单要做到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栏目、统一制式格式,较大的社区要多地点进行公示。对公示情况,要建立反馈制度,落实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都要设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出具证明的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一)凡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退税机关应将有关明细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总局信息中心。待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反馈有关信息后,退税机关按本通知及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处理。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2。
五、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出口企业(指需要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用于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下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数据,按月集中提取,逐级下发各地退税机关。
(一)各省局退税机关必须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总局。上报前应对登记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纳税人识别号”(nsrdj_no)及企业类型(qylx)项目。上报方式:通过Ftp上传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100.16.84.46)“各地上传/企业代码库”路径内。
(二)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传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3。
(三)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生成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报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4。
六、供货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规定执行,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在“销货发票号码”栏,必须将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
七、各地退税机关应定期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情况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八、各地退税机关对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地退税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辅导工作,采用各种方式告知有关出口企业,使出口企业及时对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总局将对各地退税机关使用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4.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一、相符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X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二、失控作废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SKZ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三、不符发票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BFFPXX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四、不符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BFFPXXXCJG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五、失控作废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税务机关代码 数据起始年月 数据终止年月 数据抽取时间 数据类型代码 版本号 追加次数
9位 6位(yyyymm) 6位(yyyymm) 8位(yyyymmdd) SKZFFPXXXCJG
接口程序版本(2位) 同一时间段导出数据次数(1位)
字段之间以下划线’_’分隔;文件存为文本格式,扩展名为.txt的文件。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Zyfp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
Rzym 字符型(6) 发票认证时间(4位年+2位月)
Sh_detail 字符型(40) 审核疑点描述(无信息、信息不符等)
文件命名规则:
Fc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 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Cpcode 字符型(10) 企业海关代码
Cpname 字符型(50) 企业名称
Address 字符型(50) 经营地址
Flag 字符型(1) 登记状态
1 新增 2 注销
Rzym 字符型(6) 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注销户不填;4位年+2位月)
变更退税登记录入规则:
按变更登记前内容录入一条记录,将登记状态置为“2”(注销),再按变更登记后内容录入一条记录,将登记状态置为“1”(新增)。
文件命名规则:
Fa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
注:“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指新增、变更企业在征税部门首次办理专用发票认证的年月。
附件4: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Nsrdj_no 字符型(15) 纳税人识别号
Zyfp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
文件命名规则:
Fbyymmdddddd.dbf (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