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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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贵州
黔府办发〔1998〕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
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
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省委、
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省发〔199
7〕24号),对我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延长土
地承包期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今
年以来,不少地、州、市已召开了有关会议,组建了工作机构,开展了试点,
制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明确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方法、步
骤和时间。从总体看,全省工作的进展情况是好的。但是,各地发展不平衡,
有的地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
好我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贵州省农村集体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部门,
全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在各级
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现已建立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机构的地方,办公室没有设在农业局的,可以不再变更,
但必须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和提交任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报告。
二、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国家规定,本次延
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印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农业部
已制定了样本(省农业厅已印发各地、州、市农业局),可参照该样本,在本
地区内进行规范。《证书》的印制、颁发,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确
定,可以由地、州、市统一印制、颁发,也可以由县级印制、颁发,其工本费
由农民个人承担,工本费收取数额,由当地财政、计划、物价、农民负担监督
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批准。严禁在收取工本费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三、加强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按农业部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农
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证
书》,及时发放到每个农户,并作好有关档案工作。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
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做好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建
立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以利于今后承包合同鉴证、变更、解除
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四、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
户,关系到农村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
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加强宣传培训,解决工作条件和经费,争
取在年底前完成全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任务。各地、州、市在完成这项工作
后,要认真进行总结,于1999年1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总结报
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199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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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5和74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625元和781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1568512629325.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156851318194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财监[2003]129号


部内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提高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促进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规定。
  附件: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提高内部监督检查质量,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财政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事项应当遵循的工作操作规程。
  第三条 部监督检查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年度内部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在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监督检查局一般要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经部领导批准可对检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工作目标;
  (二)被查单位名称;
  (三)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范围;
  (四)检查起止日期;
  (五)其他。
  第五条 监督检查局根据实际情况,选派或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具体负责研究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组织草拟检查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了解财政业务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检查技能、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在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内部检查通知书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并报监督检查局主管负责人批准。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工作联系电话;
  (五)单位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明显影响的,经部领导批准,可在检查组进点的同时将内部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并即时实施检查。
  第八条 检查组根据被查单位实际情况,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核及批复情况;
  (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国债资金的管理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七)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八)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
  (九)财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财政法规和财会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二)工作程序的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要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检查组进点前应认真研究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由检查组长或由检查组指定专人,在进点前7日内编制完成,经检查组全体成员认真讨论研究,报经批准后实施。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如发现预先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向领导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检查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检查方案的依据;
  (二)被查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四)检查组成员组成及分工;
  (五)检查组组长签名;
  (六)编制日期。
  第十二条 检查组进点前,应组织参检人员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明确检查工作要求。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查组进点后,应与被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介绍内部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主要做法和检查计划,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应对被查单位的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时调整确定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及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可查阅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可检查银行账户、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有关财务资料;必要时应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检查组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通过记录、摘录、复制、分析、计算等方法,搜集真实的证明材料,并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做到客观公正、表述准确、简明扼要、一事一稿。工作底稿不得随意删改和销毁。
  第十七条 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检查事项发生的时间、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四)被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六)被查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名;
  (七)检查组工作底稿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工作底稿编号。
  第十八条 在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对发现管理薄弱环节,账务处理不当等技术性差错问题,应及时向检查组长报告,经同意后可向被查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或调整账务的意见与建议,并将被查单位采纳与纠正情况记入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在检查过程中,对被查单位正在实施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检查组长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至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连同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监督检查局。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
  (二)被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三)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检查报告应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语言简练。检查组对最后形成的检查报告要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由被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被查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可予以采纳,并修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局应组织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检查证据是否准确、有效;
  (三)与检查有关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管理建议是否符合财政改革的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应本着实事求是、充分沟通的原则,认真听取、研究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检查报告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调整和修改过程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局审理定稿后,应再次征求被查单位意见。被查单位应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可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局要将最终审定的检查报告和被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部领导。检查报告经部领导批准同意后,监督检查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查单位正式发文,要求被查单位认真研究和纠正。被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上报部领导,并抄送监督检查局及有关司局。
  第二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编目和装订组卷,送单位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年度内部监督检查过的单位进行回访监督,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征求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落实检查报告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