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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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国务院各部季、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任务仍相当艰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企业、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商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移交人员范围。
  四、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经中央专项核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中小学的经费补助应剔除2003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转地方财政补助基数。
  五、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商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相应调减其所得税返还金额。
  七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完成接收工作。财政部、国资委要会同教育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劳动保障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好移交机构的交接工作,关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要分别与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周密安排,逐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落实,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的社会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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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9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老年人提供各类优待服务,现将《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充分体现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老龄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全国老龄办等二十一个部委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本办法所列项目的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待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分片包干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五条 火车站、汽车站的售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公交汽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席位。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可以优先检票、进站和上下车。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和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优先挂号、就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开设老年病门诊和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老年人去公立医院就医免普通挂号费。

  第七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去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锻炼,门票优惠50%,老年人参加各类健身、文化娱乐、书法绘画、音乐舞蹈及其他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培训班应给予优惠,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免费参加“星光老年之家”的活动。

  第八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到阅览室、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会展、画展、物展活动中心参观或参展,门票或参展费优惠5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第九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去我市辖区内旅游景点观光旅游,门票可优惠5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第十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可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案件。老年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法院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对于其他收费服务项目,老年当事人付费确有困难的,法律服务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尽力给予费用减免。

  第十二条 孤寡、特困、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民政部门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执本市《优待证》的孤寡老人可以凭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村委会的证明,享受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半价优惠。安装有线电视只收成本费。

  第十三条 对百岁(周岁)及百岁以上持本市户口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长寿保健金;对90周岁及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长寿保健金;对80周岁及以上,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长寿保健金。所需资金由各旗县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各旗县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除第十四条款执行中形成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外,其他各条款在执行中形成的费用或减少的收益由提供减免等优惠服务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发放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老龄办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六条 《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两级老龄委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巴彦淖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我部于1986年3月和1987年10月两次发出通知([86]民办函字第57号、民[1987]计字4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据去冬今春的统计,省级民政厅(局)内部设有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36.7%;无审计机构, 设有专职审计人员的有2个单位,占总数的6.6%;无审计机构, 有兼职审计人员的有6个单位,占总数20%;无审计机构,也无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 36.7%
。上述情况表明,我们民政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还远未达到国务院和审计署的规定,也与我们民政系统对审计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审计,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经济监督制度。部门的内部审计,是审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是执行国家政令的严肃问题,应当坚决执行。我们民政系统每年的经费数额都较大,但与事业发展需要相比仍感拮据,为使民政经费能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上都需要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特别是每个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都有为数不少的下属企事业单位,过去每年都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出现违纪问题,不仅使民政事业受
到损害,也有损于民政部门的形象和声誉。从这个意义上说,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就更为必要。为此,特重申我部前两个通知提出的要求,即: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尚无审计机构的,务请尽快组建起来,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已有审计机构而人员尚不健全的,应当尽快配齐。内审机构成立后,请将机构名称、定编人数、现有人数等基本情况函告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2.已有审计机构和人员较健全的,应按照国务院和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抓紧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内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人员尚未配齐的也应边开展审计工作边物色、调配人员。
3.今后,内审机构每年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重大问题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都要抄送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一份。
4.在组建机构和开展审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除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联系外,还可以与同级审计机关联系,请他们就近给予协助和指导。在各地内部审计机构都组建起来以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将对审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统一的审计规章制度,择时召开内审工作会
议,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审计工作评比和表彰先进等活动。
5.为了便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现将审计署第3 号令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略)



199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