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17:02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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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方案草案几经征求意见,并在几十个试点县(市)试行了一个
阶段。实践表明,《方案》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是可行的。现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
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 、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保险对象: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
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三、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
1.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2.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3.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
4.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自愿补齐。服刑者停交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
5.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 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 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7.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8.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殖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它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
2.各乡镇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5.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六、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
1.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补充完善后,由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
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3.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赁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效率

7.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
七、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除此之外,乡村(含乡镇企业)还可根据其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鼓励发展个人的养老储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
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由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能再扩大,避免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困难。
2.对于目前一些部门已搞的养老保险和乡(镇)、村或乡镇企业的退休办法等,要慎重对待。一些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现收现支养老办法和其它形式的做法,有的可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层次而保留。有的待工作开展后,逐步调整。
3.对于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199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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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式样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式样的通知

建质函[2007]3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正本和副本、申请表)式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正本和申请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样本印制并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正本和副本、申请表)式样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正本和申请表)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证书编号: 建质( )监字    号监督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监 督 范 围: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考 核 证 书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监督机构名称
机 构 地 址 邮 编
批准设立机关
成 立 日 期
事业单位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联 系 人 电话 手 机
证书编号
有效日期 本证书于 年 月 日前有效
监督范围
发证机关(章)年 月 日


监 督 机 构 变 更 栏
变更核准机关( 章 ) 年 月 日
变更核准机关( 章 )  年 月 日
变更核准机关( 章 )年 月 日
监 督 机 构 考 核 记 录
考核机关( 章 ) 年 月 日
考核机关( 章 )  年 月 日
考核机关( 章 )年 月 日


持 证 说 明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是证书持有人具有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资质凭证。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只限本机构使用,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出租或转让。 4、如本证书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遗失,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7、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8、监督机构撤消,其考核证书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还给发证机关。 9、证书到期前30天应重新申请备案。

建质( )监字  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





监督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填  报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时领取填报。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三、本表请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五、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 批准成立机构的正式文件;
(二)工作场所证明;
(三)监督人员数量、职称、所学专业和人事关系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本表一式三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各存一份。

一、监督机构基本情况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地 址 邮 编
批准设立机关 事业单位编 码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 务 职 称
联 系 人 固定电话 手 机
机 构 网 址 电子邮箱
定编人数 现有实际人数 技术人员数
男 女 高工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监督范围
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专 业 任职时间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简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三、监督机构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人,监督人员 人, 有职称的监督人员 人
有职称的监督人员
职 称 专 业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土 建
水 暖
电 气
安 装
其 他
监督机构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从业年限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执业资格 证件编号




监督机构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从业年限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执业资格 证件编号






注:1、从业年限是指从事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年限。
2、本名单可复制加页。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 公 章 ) 年 月 日
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资质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2:



持 证 说 明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资格凭证。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3、如本证书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5、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6、监督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资格证书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还给发证机关。 7、证书到期前30天应重新申请备案。


建质( )监个字  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人员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时领取填报。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申请人要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三、本表请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五、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表一式三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当
地建设主管部门、本人各存一份。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民 族 籍贯 政治面貌
学 历 专业 执业资格
职 称 专业工作年限
职 务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 机
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简 历 起止日期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注:1、专业工作年限是指从事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年限。

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资格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指导方针,增强教育发展的自身活力,进一步发展我市勤工俭学事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勤工俭学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小学(含市属职业、技工学校,改制中专、师范学校、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县、区的教师进修
学校)勤工俭学工作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勤工俭学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切实解决勤工俭学工作中的问题。要放宽政策,为勤工俭学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要把勤工俭学作为考核县、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勤工俭学开展得不好的县、区,不能评为教育先进县、区,勤工俭学开展得不好的
学校不能评为先进学校。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勤工俭学作为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学校要坚持育人和创收两个任务一起抓,把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搞好劳动技术教育,增强经济效益意识,积极兴办企业,增
加收入。
三、要紧密结合学校特点,围绕勤工俭学的双重任务,深化校办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两权分离形式,全面推行“一包、四引、五改”(巩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引进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法律手段、银行机制,改革领导制度、分配制度、管理制度、干部制度和劳动用工制
度)。要充分发挥学校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发新产品和名优产品,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引进资金和技术,加强对外的行业协作,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四、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在原材料供应和能源分配上,将各级校办工业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主管部门对待,每年砍出一块物资,由校办工业公司负责分配。凡列入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由国家调拨的产品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产品,要根据情况纳入产品计划,所需原辅材
料要尽量保证供应。对校办农场所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予以优先供应。校办企业所需要的电力和燃料,各级计划和经济部门要尽量给予照顾,并在价格上予以优惠。
五、勤工俭学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积累,自有资金不足,可采取集资、入股等办法解决;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校办企业筹措生产资金,并要逐年增拨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发展勤工俭学。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财政部门也可预拨部分经费。
六、各级金融部门和城乡信用社可按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政策规定,优先给予校办企业贷款照顾,帮助解决勤工俭学的生产资金。
七、中、小学(含市属职业、技工学校、改制中专、师范学校、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县、区的教师进修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的商、饮、服、修业免征所得税。
小学(含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的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实习工厂、少数民族中学和经批准生产直接为教学服务产品(教具、教学仪器等)的校办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免征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
直接为校办企业服务的各级校办工业公司的直属企业(包括物资供应站、供销经理部等),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其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免征房产税。
九、对因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当年给学校上缴利润有困难的校办企业,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部分利润,但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校办企业产品销售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销售承包,奖金按销售收入提取,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原材料采购也可实行承包,奖金可从企业留利中解决,不征收奖金税。
十一、各级计划、经济部门要把校办企业的升级、产品鉴定、评等创优等纳入业务范围,与其他企业一并抓好。环保、交通、计量等部门对校办企业应予以指导和扶持。
十二、开展勤工俭学所兴办的企业,工商部门应按规定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根据企业条件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校办企业可冠以所在县、市的企业名称。
十三、农村学校没有土地或虽有土地但数量不足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当地乡(镇)政府同村民委员会协商,划拨部分机动用地给学校作为勤工俭学基地使用。凡学校的土地、林地,没有履行正式用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并发给执照,健全土地、林地手续。在
县、乡、村规划中拟植树的荒山荒坡要尽量划给学校,实行校栽、校有、校管。校办工厂、农(林)场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变卖和私分。
乡(镇)、村要通过多种途径,在资金等方面积极扶持农村中、小学兴办校办工厂、农(林)场。
十四、为扶持校办企业发展和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对勤工俭学收益的分配比例做如下调整:利润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向学校上缴利润35%;3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上缴40%;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上缴42%;50万元以上的,
上缴45%。各级校办工业公司可向企业提取利润(分配前)5%的管理费。企业留成和上缴学校的经费以及各级校办工业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的使用比例,由市教委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学校提取勤工俭学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同时兼顾学校师生的福利。校办企业纯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也要兼顾企业职工的福利。学校和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
十五、各级校办工业公司的供销机构,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以组织采购和销售校办企业生产需要的物资、原辅材料、燃料、设备、工具、出口物资等,可以开展物资协作、调剂、串换业务,并允许跨行业经营。
十六、校办企业聘任的离退休人员可发给服务津贴,并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在职的科技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校办企业顾问,个人所得报酬视其贡献由企业自定;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咨询,允许本人收取应得的报酬。
十七、市、县(区)属企业,驻长国、省营企业,可采取适当与灵活的形式,积极向校办企业扩散产品,或将部分零部件给校办工厂加工。
企、事业办学的单位要积极扶持所属学校大力发展勤工俭学,没有工厂的要积极兴办;现有的企业要不断扩大生产,增加经济效益。
十八、各级科委、科协,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积极帮助校办企业引进科研成果、新技术。提供咨询和信息,扶持校办企业发展。
十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校办工业公司、生产教育办公室)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学生的劳动技术教育与学校经济的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管理。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编制,确定人员。
要加强勤工俭学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十、有关部门要关心从事勤工俭学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由学校抽调到校办企业和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整工资、职称评定、教龄津贴、子女免交学杂费等方面,享受中、小学教职工的同等待遇;从事勤工俭学的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按教育序列,县、区享受完全中学待遇,市享受重点中学待遇。



198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