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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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开始,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部分地区试办人民币业务。为了规范税制、统一税政,促进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试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要将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分帐管理,单独核算,分别计算税额。
二、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外币业务的所得,仍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所得,从被批准之日起,一律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不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外资金融机构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归属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外资金融机构从被批准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之日起,其取得的经营人民币业务收入,与内资金融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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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核电、蓄能五十万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核电、蓄能五十万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广东核电、蓄能电站配套的五十万伏输变电工程是我省重点基础工程。为保证工程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及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用地属永久性用地,国家对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工程建设所占土地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属电力部门。
第三条 征地拆迁手续可由电力部门办理,也可由沿线市、县国土局统一包干办理。建设单位应与地人民政府签订用地补偿协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84号文《电力建设保护条例》,线路中线两侧各二十六米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原则上应拆除,线路导线下的植物距离导线小于八米的要砍伐。其拆除及砍伐的具体数量,由电力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在现场视其位置、高度确定。今后新建房屋及其建
筑物应在线路中线五十米外。
第五条 工程用地补偿标准:
(一)水田按不超过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六倍予以补偿;
(二)旱地、菜地、鱼塘、藕塘、果园按其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予以补偿;
(三)幼果(未结果)园地可按其长势与邻近果园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补偿;
(四)未计税的开荒地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偿;
(五)使用林地(指经济林和用材林)按被使用地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
(六)其它土地在不超过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五十额度内补偿。
第六条 补偿主产品前三年年产量的资料用当地县以上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的前三年年产量的平均数为准。主产品的计算单价采用国家规定价和市场价的综合平均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产品参照当地常年市场平均价格。
副产品按其主产品年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花生藤、稻草按其主产品年产值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蔬菜、莲藕和其他作物的副产品按其主产品年产值的百分之十计算;有价值的副产品不予补偿。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农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开始协商补偿或政府有关部门已发出通知后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水田青苗:一类每亩四百元,二类每亩三百元,三类每亩二百元;
(二)菜地青苗:一类每亩三百五十元,二类每亩二百五十元,三类每亩一百五十元;
(三)旱地青苗:一类每亩三百元,二类每亩二百元;
(四)甘蔗:每年每亩八百元;
(五)鱼塘:一类每亩一千元,二类每亩七百元,三类每亩四百元;
(六)茶树:叶盖直径二米以上的每棵三十元,叶盖直径不足二米的每棵二十元,叶盖直径不足一米的每棵十元;
(七)香蕉:不足五棵的每墩五十元,不足十棵的每墩一百元,十棵以上的每墩一百二十元;
(八)木瓜:有果产,大棵二十五元,小棵十元,无果产,每棵五至十元;
(九)菠萝:有果产的每棵二元,无果产的另议;
(十)竹林:毛竹每株三元五角,最多按每亩八百株赔偿。大竹每墩三十株以上的七十元,每墩二十至二十九株的五十元,每墩十至十九株的三十元,每墩不足十株的二十元,小竹每墩二十株以上的二十元,每墩十至十九株的十元,不足十株的每墩五元;
(十一)松、杂树:树高五米以上每棵六元,三至五米每棵四元,不足三米每棵一至三元。密度最多按每亩松树一百一十棵、杂树二百棵赔偿;
(十二)杉树:按每亩二百棵以内赔偿。十米以上每棵二十二元,不足十米的每棵十二元,不足五米的每棵九元,不足三米的每棵五元,不足一米的每棵二元。
第九条 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一)荔枝:优良品种(糯米糍、桂味)有果产,大棵四千元至五千元,中棵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小棵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无果产,树高一米以上每棵三百元,不足一米的每棵一百五十元。一般品种(米枝、黑叶等)有果产,大棵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中棵二千元至二千五百元,
小棵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无果产,树高一米以上每棵二百元,不足一米每棵一百元。
(二)龙眼、沙梨、柿子、柚子:有果产,大棵六百元,中棵四百五十元,小棵三百元;无果产,树高二米以上一百元,不足二米的五十元。
(三)黄皮、柑、桔、橙、批杷:有果产,大棵二百五十元,中棵一百八十无,小棵一百元;无果产,三十至七十元。
(四)桃、李、梅、番石榴:有果产,大棵一百元,小棵五十元;无果产,大棵三十元,小棵二十元。
上述果树砍伐后,如果电力部门需要长期使用土地,则再按上述相应的补偿标准增补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结构、新旧程度和设施予以补偿:
(一)土墙瓦顶房屋,檐市三米以内的,每平方米补偿一百二十元,檐高三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以一百二十元为基数增加百分之三;
(二)砖墙瓦顶房屋,檐高三米以内的,每平方米补偿二百元,檐高三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高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以二百元为基数增加百分之三;
(三)钢筋水泥结构(含框架结构)的房屋,楼层高三米以内的,每平方米补偿二百五十元;楼层高三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高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以二百五十元为基数增加百分之十。房屋的地面或墙壁有其他特殊装饰的(阶砖、瓷砖、马赛克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
加补偿费;
(四)阳台、外走廊,按同一房屋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补偿;
(五)室内照明线路及水管均已包括在房屋本身补偿标准内,不得另计补偿费用,如无水电设施的房屋,可扣减其百分之一以内的补偿费;
(六)土坟每穴补偿三十至四十五元;一般砖砌或砖砌或水泥结构的坟墓每穴补偿一百至二百元;下葬两年以内的,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补偿费;骨坛每个补偿十五至二十元。个别特殊的坟墓,可给予适当增加补偿。
第十一条 在协商征地拆迁方案后抢建的房屋、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石扬补偿标准:
(一)未经批准,私自开采的石场不予补偿;
(二)经批准,正在开采的石场,需全部或部分停止生产的,按停止部分当年的年产量计算补偿停产损失,其他设施费用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本工程建设中需要采石取土(沙)而需征用或临时使用的土地,按国家和省的有关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核电、蓄能配套五十万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工程沿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应以任何借口妨碍工程的进行。违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1989年12月22日
列车运行中货盗案件的既、未遂问题浅析

何国宝


司法实践中对铁路货盗案件既、未遂的认定,通常采用的是刑法学界较为流行的“失控加控制说”。即所窃物是否发生位移而脱离失主的控制,并已置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列车运行中所发生的货盗案件,由于是在“活动”场所实施的,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物主控制力及其范围的不确定性,给既、未遂的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笔者试就列车运行中货盗案件既、未遂问题的判定,略予已见。
一、 影响既、未遂问题的因素
作为直接故意犯罪之一的盗窃罪是属于以犯罪结果为标准来区分既遂与未遂的,而发生在列车运行中的货盗案件,因有其与众不同的特点,往往直接影响着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二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由此可以理解为盗窃未遂,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不构成犯罪。从而也影响着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物主及其控制范围的不确定性。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制,铁路运输部门在承运货物的过程中。出现了如行包特运专列、托运部门派人专门随车押运等等多种形式。因此其货物的持有人对运输途中的货物能够实行有效控制的范围就显得极不稳定。这就对分析判断物主的控制力及其范围、所窃物的“失控”程度显得尤为重要。
2、犯罪现场的动态性
列车运行本身就是发生高速位移的活动场所。因此所发生的货盗案件瞬息万变;有行为人从运行的列车上抛货物的;有在此列车上盗窃的货物,趁临时停车“待避”、编组时,搬到彼列车上运走的;有将车首的货物搬到车尾的;也有隔车厢盗窃的,不一而足。而这对研究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窃物具有重要意义。
3、犯罪对象的高速流动性
货物由甲地运往乙地发生位移,就是运输。铁路运输 中,每列货物列车的车厢位置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不时面临着多次解体、摘挂、编组的情形。因此,所窃物位移的程度也影响着犯罪既遂与未遂。
由此可见,列车运行中发生的货盗案件,应根据其特点来分析判断;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从而对既遂与未遂作一界定。
二 、对既、未遂形态的分析判断
分析判断列车运行中货盗案件的既、未遂形态,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而必须采取认真慎密的态度,依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在物主控制力及其范围上把握,力求做到准确认定。
1、物主控制力的分析判断
物主控制力是指货物持有人具有确定的支配、使用及处分该货物的能力。物主如果对该货物丧失控制能力,就是“失控”。因此要研究“失控”的临界点,必须首先分析判断运行列车中货物的物主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列车上运输的货物,其物主应是铁路运输部门。如其货物被盗,失主也只能是铁路运输部门。然而如前所述,转轨变制中出现的运输新形式,应当分别对待:
(1)近期出现的行包特运专列。由于该专列均派员全程随车押运,(通常是在列车尾部加挂守车,为押运人工作场所)。他们对全列货物的安全负责,而铁路运输部门在此仅负责专列的行车安全,将货物正点运送到目的地。因此,如该专列的货物发生被窃,其失主应为非铁路运输部门的公司、企业,在运行中的控制能力及“失控”临界点可达全专列。
(2)对特种货物的运输,如铝锭、生铁、电解铜等,有些托运部门派人或雇员专门随车押运。铁道部关于《货物运输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当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第五十九条又规定: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承运人(铁路运输部门)不负责赔偿责任。因此,如被押运的货物被盗,其失主应为派人或雇员的托运部门,运行中的控制能力可达视力所及的押运车厢和相邻车厢,其“失控”临界点可视为相邻车厢。
(3)除上述外的列车运行中货物被盗,其失主应为负有赔偿责任的铁路运输部门,在运行中的控制能力比较薄弱,仅限为具体的装载所窃物的车厢。脱离该车厢是“失控”的临界点。试举一例:被告人卫安民、卫春生系山西省临汾铁路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4月3日晨两被告人受领任务从侯马火车站随车押运两节车厢生铁前往常州。6日下午,当发现其所押运车厢后部又编入一节无人押运装有生铁的车厢时,两人经预谋,于当晚列车从郑州火车站开出后,先后爬入该车厢,将267块生铁(计2968公斤,价值人民币3558元)搬至两被告人所押运的车厢内,准备在常州交货时销赃。8日凌晨,当三节装生铁的车厢在常州火车站新货场卸货时,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查获。两被告人自将他人的267块生铁搬至自已押运车厢之时,作为失主的铁路运输部门由于实际控制能力十分有限,仅为所窃物车厢,因此,当267块生铁发生位移时,(尽管距离较短),铁路运输部门就对该生铁呈“失控”状态,而两被告人对所窃物已具有实际控制权。此时其犯罪形态表现出的是既遂状态。
2、 控制范围的分析判断
由于影响列车运行中货盗案件的既、未遂形态的因素诸多,尤其是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所窃物已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中,其表现出的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形态就大相径庭。
(1)无人押运情形。即行为人在列车运行中盗窃无人押运车厢货物的情形。只要货物一旦脱离该车厢,不论行为人将该货物转移到另车厢,或将货物抛出车外等,对于成为失主的铁路运输部门来讲,实际上已失去了对该货物的控制能力,而行为人已将所窃物掌握在自已的控制之下,又不论行为人在案发时是否最后得到所窃物,由于各车厢装载货物的归属不同,所窃物发生实际位移后,其犯罪结果已经发生。至于行为人最终未得到所窃物,只是追赃或案发及时而已,而此仅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有人押运情形。即行为人在列车运行中盗窃有随车押运人车厢货物的情形。再举一例:2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和平、万六荣、高晓红从山西省阳城火车站随车押运五节车厢生铁到无锡某厂。11日晚上,三人在徐州火车站发现相邻一节车厢是刚编组进的,车厢内装有生铁且有一人随车押运。当列车开出后不久,三人看到该押运人在睡觉,就不顾高速运行的危险,从该车厢内交替接应,搬了365块生铁(5110公斤,价值人民币5600元)放进自己押运的车厢。次日凌晨,当列车停靠在南京兴卫村火车站等待编组时,该押运员醒来发现生铁短少,寻找中看到相邻车厢内有自己押运的生铁块,即报案后查获。此案中,其失主显然是托运部门,随车押运人应对所押运的货物的安全负责,其控制能力应为常人所应具备的且相对稳定的,而控制范围要大于所押运车厢,为押运人视力所及的相邻车厢。所以365块生铁虽已发生位移,脱离了被押运车厢,但列车在运行中押运人未离开该车厢,并且还未发生列车编组情形,其所窃物尚在押运人的控制之下,而未置于三行为人实际控制中,犯罪结果尚未最后发生,此时其犯罪形态表现应为实行终了的未遂状态。
(3)行包特运专列情形。由于物主对该专列具有稳定的控制能力,所以其控制范围应波及全专列。只要所窃物脱离全专列,抛出车外,此时应当确定已失去控制力,而所窃物已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其犯罪形态表现出的应是既遂状态。如果仅是在各车厢内发生位移,那只能是未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