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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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1992]鲁土监字第1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请示》事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均有明确规定和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出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依照该《出让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邹家华副总理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房地产开发经验交流会上明确指示:“这里要重申,所有的城镇土地都必须作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城市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出让
权的垄断,不能把城镇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各类开发公司。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不能转化为公司的利润,必须归国家所得。原有实行划拨的土地,必须补交出让金、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转让,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出让条例》实施后,对房产开发公司兴建商品房用地,应当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房产开发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兴建商品房出售,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未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而出售商品房的,属于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行为,应当令其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根据不同情况按《出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99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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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工字〔1996〕35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为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中央财政决定对部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予以适当的财政专项补助。为了加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为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财政决定对部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予以适当的财政专项补助。
第二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补助范围仅限于已列入国家经贸委编制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中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
第四条 补助条件
1.符合国家国民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已具有一定生产和销售规模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2.有一定规模、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创新的企业和科研单位所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3.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第三章 补助经费的下达和使用
第五条 每年在《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推荐,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科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各自筛选出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并提出经费安排意见分别报财政部审定后,联合编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名单》,并下达补助经费。
第六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下达,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收到拨款通知后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同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下达补助经费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将补助经费足额拨出。
第七条 补助经费只能用于新产品的再开发及本项新产品的产业化。具体开支范围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执行。对已落实银行贷款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补助经费可用于该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克扣和挪用。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经费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九条 获得补助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将本单位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新产品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或国家科委。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将取消其再次享受补助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
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构改革后“转变机关职能、转变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政府奖在体现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促进创作繁荣方面的重要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奖的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现就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
奖评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宣部《关于全国性评奖立项的批复》的精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办的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共计7大类,即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中国广播
电视新闻奖、中国广播文艺奖、中国广播剧奖、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凡未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性广播电视评奖一律不准举办,已经举办的要马上停办,如确需保留的,必须更改名称,不得带有“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报总局批准。
二、严格按照节目内容划分参评奖项,不得交叉、重复评奖。电视社教节目奖侧重于社会文化传播教育方面,不接受文艺类节目参评;“星光奖”属文艺类的节目评奖,不接受社教类节目参评;介于两者之间的题材,只能参加一项评奖,不得重复报送;广播电视对外宣传节目凡参加“
中国彩虹奖”评选的,不再参评其它奖项。其他各奖项具体项目的设立,也应按这一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并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评奖的权威性,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各个奖项的获奖数量除特殊性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中广播新闻、广播社教节目、电视新闻、电视社教节目、广播“彩虹”、电视“彩虹”奖的每个奖项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4名,三等奖不超过9名。中国广播文艺
奖、中国广播剧奖、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和新闻奖中的报刊新闻、专稿奖的每个奖项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3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的奖项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5名,三等奖不超过8名。
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的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4名,三等奖不超过7名。同时,各奖项可设特别奖和提名奖若干名。获奖节目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参加终评作品总数的50%以内。参评节目的数量也要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压缩。
四、各奖项的终评委员会在确保一定数量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评委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公务过于繁忙的领导同志担任评委,避免“忙人”评奖。
五、各奖项的初评工作地方上均由各省级厅(局)负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初评工作由三台各自负责。受总局委托,中国电视艺委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中国广播影视报刊协会负责终评工作,一般不具体承担初评工作。各奖项的承办单位在每项评
奖工作前均需将评奖方案报总局总编室备案,方案包括举办时间、地点、协办单位、经费来源、评奖周期及评委名单等。各奖项评奖结果报总局总编室审核后,由总编室报总局领导审批。7项政府奖一律只盖总局公章。奖项的公布、宣传和主办、协办单位的冠名,一律按中宣部批准的样式
办理。
六、凡是参评“飞天奖”的电视剧,今后均需在规定时限内播完。为保证国家台能有充足的优秀电视剧,要继续坚持和鼓励参评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先播出,同时适当调整“飞天奖”参评资格:第一,凡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的电视剧,均有资格参评;第二,凡经总局审查通
过,在规定时限内播完的合拍剧、引进译制剧,均有资格参评;第三,凡经1名评委提议、2名评委附议、半数以上评委通过,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作品,经组委会批准亦有资格参评。
七、要本着务实、必要和庄重的原则,大力精简各类评奖、颁奖活动,能合并进行的尽可能合并进行。评奖、颁奖活动,要公正廉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严禁不正之风。终评和颁奖地点应尽量安排在北京,并一律不得在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
、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地区举行。要加强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评奖为名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



19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