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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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7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五月八日




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会计诚信建设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信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结果予以公开;各单位平等对等;评定依据、评定方法运用准确。

(二)统一原则。对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公告。

(三)激励原则。对会计信用优良的单位,予以表彰,并提供相应待遇;对会计信用较差的单位,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五条 黄石市财政局成立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指导全市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同时,成立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的会计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具体开展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相应的会计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

第七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将评定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机构备案。市财政局建立全市单位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信息库,开展查询、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评审机构在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单位纳税、审计等情况的意见。税务、审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主动提供评价材料。

第三章 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的情况;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

(六)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七)单位执行财税法规、财经纪律等情况。

(八)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为会计信用等级A类;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90分的,为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为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并实施相应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单位会计责任的,造成单位会计秩序混乱;

(二)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会计法》有关规定设置的;

(三)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四)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有不合格的;

(五)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

(六)按规定应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
年内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

(七)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等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行为的;

(二)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造成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实的;

(五)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拒绝表示意见报告的;

(六)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连续两年未申报会计信用等级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单位统一申报的办法,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会计信用等级自评情况及相关材料向主管财政机关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黄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表》复印件;

(五)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会计信用等级申报表》

第十四条 评定会计信用等级必须在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各级评审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初步评定工作。对被初评为A、B两类的单位先在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如无会计违法违纪举报的,评为相应等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在评定之日起7目内将评定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对被评为C类的单位,主管政机关应在评审机构完成评定后15日内告知该单位。

第十五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将各单位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目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A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一年内免除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和举报案件检查除外;

(二)优先办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手续;

(三)作为评选全市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四)向社会定期进行公告;

(五)优先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鼓励政策事项。

第十七条 对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会计管理。

第十八条 对C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由财政部门加强对单位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每年增加一次由主管财政机关组织的会计法律、法规的培训;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四)不得参与全市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五)单位会计负责人当年不得晋升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在每年第二季度前对上年度单位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年检,根据年检结果,调整相应等级,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并将调整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年检不得向上调整。但根据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主管财政机关可按本办法规定向下调整单位会计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因会计行为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为C类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颁发《黄石市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证书。对各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由各主管财政机关将信息传递给各级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管理机构,作为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会计信用评定结果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是指按照《黄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对单位进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单位日常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黄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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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4]82号
印发《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一日
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是指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3年签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用于城市交通网络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城市功能性配套设施项目、公路打捆项目、中山市路桥债务重组和广珠轻轨中山段建设等建设项目的政府信用额度贷款。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集中使用、专户管理、确保效益”原则,由财政部门连同项目借款法人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条 项目借款法人必须在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开户银行设立项目贷款相关专用账户,由市财政局和项目借款法人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应进行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第二条所列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即项目批准后,先由用款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市财政局(包括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定项目资金规模。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项目的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具体拨付办法按照《中山市财政局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八条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拖欠税费、其他债务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 第九条 贷款资金进入专户后,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开设贷款使用台账,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分别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贷款资金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员使用手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
第四条 总行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会员,不得与非交易网络会员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五条 总行同业拆借业务的种类仅限于拆借对方的自营业务。
第六条 总行同业拆借业务一律通过同业拆借交易网络进行场内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七条 总行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天,资金价格随行就市。

第二章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八条 同业拆借业务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资金交易室具体办理。
第九条 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后台双层管理。前台设首席交易员、普通交易员各一名,后台设业务员一名,后台主管一名。
第十条 首席交易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政策规定和领导决定,积极配合处长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日常工作;认真研究资金市场动态,向领导提出业务建议;参与制定资金市场业务运作的策略及目标,并负责管理交易员的操作。
第十一条 普通交易员的职责是负责日常交易的操作,并对市场行情进行收集和分析,对每周的交易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评论和报告。
第十二条 后台业务员的职责是设立台账,正确完整地登录每一笔交易,同时监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每日根据交易情况逐笔向处长及总经理报送同业拆借业务清单,并按月提交财务收支分析报表,按季与资金清算的会计岗位进行对账。
第十三条 后台主管的职责是全面负责总行同业拆借业务的后台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同业拆借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交易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前台、后台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正常有序地工作。

第三章 授信管理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对同业拆借对象实行严格的授信管理。根据融资对象不同及各类对象预测融资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定期对一级交易会员确定信用类别,分类授信,实行额度控制,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授信额度内的拆借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一类对象: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会员中的工、中、建、交商业银行总行,单笔最大拆出、拆入交易金额各为50亿元(含50亿元)。
1.首席交易员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1亿元以下(含1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2亿元以下(含2亿元)。
2.交易室处长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3亿元以下(含3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5亿元以下(含5亿元)。
3.综合计划部总经理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5亿元以下(含5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
4.单笔拆出5亿元以上和拆入10亿元以上由主管行长审批。
(二)二类对象: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会员中的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单笔拆出、拆入最大交易金额各为5亿元(含5亿元)。
1.首席交易员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1亿元以下(含1亿元)。
2.交易室处长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1亿元(含1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3亿元以下(含3亿元)。
3.综合计划部总经理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2亿元以下(含2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5亿元以下(含5亿元)。
4.单笔拆出2亿元以上和拆入5亿元以上由主管行长审批。
(三)三类对象: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会员中的其他会员(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一律报主管行长审批。
(四)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实行逐笔审批制度,采用“拆借业务审批表”的方式进行,并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四章 同业拆借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总行资金头寸平衡的需要,资金处定期提出同业拆借业务计划,报经部总经理批准后由交易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交易对象授信额度和向交易员授权。由首席交易员提出授信额度和交易员权限,报经处长、总经理、行长批准后,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 交易室上网操作。
(一)发送意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金额、期限、利率范围,进行意向发送。
(二)交谈。交易员与对方就金额、期限、利率等进一步商洽,从维护中国农业银行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降低筹资成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成交和终止。如果在批准的意向范围内,双方达成一致,即确认成交,结束本笔交易,并打印成交单一式两份,一联交后台业务员,开具资金调拨单,经处长签字后送资金处;另一联留存登记台账。若不能达成一致,即终止交谈,重新寻找市场机会。
第十九条 业务员根据成交单进行台账处理,并将每日交易情况报送后台主管和处长。

第五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 资金处根据收到的资金调拨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7天以内(含7天)的拆入、拆出资金,执行“T+0”清算速度,即在成交当天进行资金清算。
(二)对于7天以上的拆借资金,执行“T+1”清算速度,即在成交日的次日(节假日顺延)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 拆入资金的归还。拆入资金到期前一天,由交易员填写“拆借资金到期通知单”,经首席交易员签字后,交后台业务员开据资金调拨单,按程序签字审批完成后交资金处,对拆入资金进行归还。
第二十二条 拆出资金的收回。拆出资金到期前三天,由交易员与拆入单位联系本金和利息的收回。收到本金和利息后,由后台业务员进行复核,发现少收或多收本金和利息时,通知交易员,由其通知拆入单位补计或退回。
第二十三条 提前归还和展期。拆借资金提前归还和展期,由交易员负责与对方单位联系。协商一致后,以签报形式报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展期业务视同重新做一笔拆借业务进行处理。

第六章 同业拆借资金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资金,使用“716拆放同业款项”、“823同业拆入款项”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照拆借单位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 同业拆借资金的利息收支,使用“00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02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并分别设立“同业拆放利息收入”和“同业拆入利息支出”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 市场行情分析。交易员在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交易结束后,要及时绘制出同业拆借市场行情分析图表(目前仅限于利率变动成交量图表),并按月、季进行文字分析。
第二十七条 统计分析。后台业务员要按月提供同业拆借业务月报表和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同业间债券回购业务暂按本规定中的审批程序和逐笔报批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总行综合计划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