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青海省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雷减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减灾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防御雷电灾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防御雷电灾害的安全检查和监督;负责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参与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提供和审查雷电防护工程使用的气象资料;雷电灾害的调查、评估和雷击事故的鉴定;参与对防御雷电灾害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
第六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雷减灾安全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实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制度。
(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附着物;
(五)电信设备、广播电视、卫星接收、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可能遭受雷击静电灾害的设施;
(六)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申报防雷减灾安全评价,评价的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依据之一。
(二)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报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防雷减灾安全评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 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第三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 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雷电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报经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在每年三月至四月进行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按规定商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及时发给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二十条 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检测。
第二十一条 从事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和资格证书不得转让、出借。
第六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六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进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的;
(二)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但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三)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上擅自安装可能引发雷击的附着物或其他导电体,未依法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的。
(四)在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雷电防护工程所使用的气象资料未经当地气象机构审查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无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及检测资质、资格或超出资质、资格承接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的;
(三)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或未按专业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参与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而继续施工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防雷减灾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或错误的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二)对已经申请检测但未及时进行检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4]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2004年5月15、16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北京组织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各科目考试大纲的主编及有关专家共35人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写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与现行的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
二级建造师考试应与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面向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施工管理人员,考试大纲的深度和广度上应予以充分考虑。
2、与二级项目经理队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二级大纲的内容设置应与二级项目经理队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要考虑有利于现有的二级项目经理向二级建造师的顺利转化。
3、与一级大纲的内容、结构和体例相结合
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共同构成了建造师考试制度的整体框架。因此,二级大纲的结构、体例和特点要与一级大纲保持一致,以保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性。
4、与中型工程建设需要相结合
二级建造师是从事中型工程施工管理的主体,对其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应与一级建造师有所区别。
因此,各科考试大纲原则控制在100条左右。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目”按“掌握” 、“熟悉” 、“了解”的顺序排列,“条”的比例为“掌握”70%、“熟悉”20%、“了解”10%。各科目应根据上述要求调整。
二、有关综合考试大纲修改问题
会议认为,提交审查的综合大纲难度较大,所涉及的范围过宽,应在内容、结构方面修改,删除设计、工程总承包等方面的内容,强化施工阶段施工管理方面的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的法规应着重施工阶段施工管理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三、有关专业考试大纲修改问题
1、各专业大纲从结构上分成两章。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可分为两节,第一节“××工程施工技术”,其结构可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划分成若干“目”。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
3、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具有专业特点的施工管理知识,其中包括安全、成本、进度、质量和合同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一“条”用一个案例说明。
案例说明包括三部分:
(1)背景:案例的背景描述,情况说明。
(2)问题:根据背景提出问题。
(3)分析:根据问题进行分析。
4、各部分内容比例关系:
(1)二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中“掌握”的比例按“技术”内容占30%、“管理”内容占55%、“法规”内容占15%设置。
(2)第1章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中专业管理知识内容占20%,“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占80%。
5、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分为两个部分:
(1)专业工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工程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
其中法律和法规只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写明全称,并带有书名号;在知识点的表述中,要明确“法规”的具体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等。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引用方法与“法规”的引用方法相同,例如:“《混凝土结构规范》第8条”。
引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制度时,应采用直接表述具体内容的方法,不必出现规章、制度名称,也不必用书名号引用。
6、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的问题:
(1)在考试用书中对每“条”的解释不宜过多,应控制在每条3000字以内。
(2)编码层次顺序用1、(1)、①和 表示。
(3)每个专业编写考试用书前言,包括:背景、遵循基本的原则、基本依据、本书的特点。
(4)编委会的名单。包括主编、副主编和编写人员。
(5)内容提要。每个专业提供一份不超过200字的内容提要。
(6)编委会名称统一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7)关于图
·图应有图名,分图应有分图名。
·图号加大纲编号(按条编号),并在文中有呼应说明。
·条中有2个及以上图时,图号后加 -1、-2……
具体格式如下:
(8)关于表
·表应有表名。
·表号在表的右上角,表号应加大纲编号(按条编号),并在文中有呼应说明。
·条中有2个及以上表时,表号后加 -1、-2……
·表的两边不封闭。
具体格式如下:
(9)关于公式
·公式同行后的单位加括号。
·式中符号注释最后的单位用括号括起来。
·公式编号加上大纲编号(按条编号)。
·条中有2个及以上公式时,公式号后加 -1、-2……
具体格式如下:
m
ρ=——— (g/cm3) ( 2A102034-5)
V
式中 ρ——材料的密度(g/cm3);
m——材料的质量(g);
V——材料在绝对密实状态下的体积(cm3)。
(10)关于单位
书稿中的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用符号表示。如“公斤”用“kg”表示,“毫米”用“mm”表示等。
计算题中数字后的单位不加括号。如:F1=900×80×0.04+12×60=3600元
(11)时间和进度:5月底前大纲修订完毕,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6月上旬各大纲进行修改完毕后报建设部,6月中旬人事部、建设部组织二级考试大纲终审会;6月底前完成二级考试用书编写,并报建设部。
各考试大纲编写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对大纲做进一步的修改。同时,应着手进行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建造师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前言范例
前 言
本书由中国安装协会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组织安装行业富有技术和管理实践经验的专家以及大专院校教授编写。
机电安装工程涵盖了机械设备工程、电气工程、电子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管道工程、动力站工程、通风空调与洁净工程、环保工程、非标设备制造和设备成套监造等,其施工活动从设备采购开始,经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竣工验收各个阶段。
本书是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范围内,阐述了从事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并以突出施工阶段的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技术基础与施工技术;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检验应试者解决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关机电安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本书重点突出了对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要求,偏重对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技术的掌握和运用,侧重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从而体现了对机电安装工程建造师的能力考核要求。
为便于考生的学习和查阅,本书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编写。本书内容丰富、知识点突出,是考生必备的考试学习用书。本书可以作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参考用书。
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安装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总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设部科技委智能建筑推广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文稿的审查和修改中,也得到了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北京住总安装公司和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虽然经过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和修改,但仍难免存在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2:内容提要范例
内容提要
本书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安装工程考试用书,主要内容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技术基础与施工技术,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务,有关机电安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书对大纲要求掌握、熟悉和了解的相关内容作了准确、详尽的解释,是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必备的考试学习用书。
本书适合参加全国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学习,也可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师生教学参考。
附件3:编委会范例
《机电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
编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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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