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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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5]68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为进一步打击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规范各局查验出口纺织品标识的工作,现将《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信誉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均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

  第三条 凡从事《目录》内出口纺织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须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所规定的时限,逐批向商检机构报验。

  (一)报验时申请人须填写出口商品报验申请单,提供出口合同等必要的单证,同时提供有关商品的全套标签、挂牌等实物和包装唛头内容。

  (二)在制成品上标示他国(或地区)制造产地标识的,出口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半成品的进口报关单;

  2、国外有关当局出具的半成品有效原产地证明;

  3、详细的国内外加工工序和加工合同等文件;

  4、从中国直销美国的,出口企业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美国海关的确认书。

  第四条 商检机构接到出口企业的报验后,应按时组织查验。

  (一)商检机构以同一出口合同、信用证和同一品种的一次发运量为一查验批。

  (二)应抽箱数=总箱数(平方根)×0.6(取整数)

  查验时,在总箱数内随机抽取应抽箱数。每箱随机抽取二件以上,所抽样品应包括所有货款号。

  (三)查验的内容包括全套标签、挂牌和包装唛头内容。

  (四)《种类表》内产品,标识查验与品质检验同时进行。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标识查验合格的商品,出具“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对标识查验不合格的商品,视情况处理。查验时发现一件不符合《规定》,即判全批不合格。

  (一)凡明确标示产地是中国的商品为合格品。

  (二)标有他国(或地区)制造的,且不能同时提供第三条(二)所规定文件的商品为不合格品。出口企业须拆除商品上他国(或地区)标识,并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三)凡标识产地概念模糊(如在商标或吊牌上仅印有他国名称或他国城市名称等),易于被用来进行非法转口活动的产品,出口企业需在产品上加缝“中国制造”或拆除有关标识并在所签合同或有关单据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

  (四)凡标识中没有标明产地的产品,要求在所签合同或有关单据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

  第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商检机构依照《商检机构对从事纺织品非法转口企业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商检机构实施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八条 各地商检机构要建立标识查验原始记录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供的标签、挂牌等实物,保存期为二年。

  第九条 各地商检机构每年七月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情况汇总表》(见附表,略)上报国家商检局,典型案例另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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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青办发〔2005〕10号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五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青岛市村级事务公开办法》、《青岛市村级民主决策办法》、《青岛市村级民主监督办法》、《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六项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的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关系农村的发展稳定与长治久安,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不断探索新历史条件下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新路子、新办法、新机制,认真总结基层调研和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并结合实际加以推广,推动村级民主制度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4日




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群团组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 村党组织的管理
  第四条 村党组织的性质和地位。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村党组织与村级其他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群团组织,支持和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村党组织的设置与产生。
  (一)村党组织的设置。本着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结合村实际情况确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委;党员人数50—100名的,可成立党总支部;正式党员人数3—50名的,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临近村、企业等单位联合建立党组织。
  (二)村党组织成员职数。原则上,村党委成员最多设7职,村党总支成员最多设5职,村党支部成员设3职。
  (三)村党组织委员会的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必须实行“两推一选”的方法。届中调整村党组织班子,一般应当实行“两推一选”的方法,特殊情况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党组织负责人。有条件的村可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员直选村党组织书记。
  第六条 村党组织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决议。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3、领导村民委员会和共青团、妇代会等村级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4、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5、加强对村干部和其他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6、搞好本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 村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
  (一)党员大会制度。1、决定村党组织重大事项,须召开党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党员大会研究决定问题,以全体党员半数以上参加为有效,全体党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2、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在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时,必须提前两天将会议议题或内容告知与会党员。
  (二)党员议事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按程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三)村党组织班子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党组织班子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村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村务重大事项的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其他党员应当知晓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制度。每年底由党员对村党组织班子成员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道)党(工)委主持,村全体党员参加。党组织班子成员向全体党员述职后,由党员对其工作、思想、作风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镇(街道)党(工)委向村党组织班子和成员反馈,并由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条 村党组织印章管理制度。村党组织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印章由党组织集体研究指定一名成员保管。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能同为一人,村党组织书记不准直接保管印章。
  第九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违反本章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村民委员会是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与产生。(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置。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其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2000~4000人的,一般为5人;4000人以上的,一般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三)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2、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3、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合法权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及有关工作落实、进展、完成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年底向村民会议述职,每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责任制。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任期目标,并向村民会议公开。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就践诺情况和目标落实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村委会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准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机动地”对外发包以及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并按程序报批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章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章 村群团组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村群团组织的性质和地位。
  (一)村团组织的性质和地位。村团组织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团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村妇女组织的性质和地位。村妇代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妇女组织,是党组织联系农村妇女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妇联的领导。
  第十七条 村群团组织的设置与产生。
  (一)村群团组织的设置。1、村团组织的设置。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关规定,凡有团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一般与村党组织设置对应。2、村妇女组织的设置。村庄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村妇代会、村妇联或其他形式的妇女组织。
  (二)村群团组织领导班子的产生。1、村团组织领导班子的产生。村团组织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与本村党组织委员会同步换届。村团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年轻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担任。2、村妇女组织领导班子的产生。村妇女组织由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建制村的规模和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每届任期3年,与本村党组织委员会同步换届。
  (三)村群团组织的职责。1、村团组织的职责。组织团员和青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科学文化知识;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为三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教育团员和青年继承党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了解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管理团员,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做好经常性团员发展工作;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优秀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2、村妇女组织职责。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各种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妇女增收致富;代表和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宣传优生、优育、优教,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农村后备女干部工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科技示范基地,为农村妇女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八条 村群团组织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群团组织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群团组织每月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有关工作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二)村团组织向团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团组织每年向团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各项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三)村妇女组织向妇女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妇女组织每年向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各项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四)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底由团员和妇女分别对村群团组织负责人进行一次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党组织主持,分别由村全体团员和妇女参加。村团组织、妇女组织负责人分别向全体团员、妇女述职,由团员、妇女分别对村团组织、妇女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思想、作风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村党组织向群团组织负责人反馈,并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十九条 村群团组织负责人违反本章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村党组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共青团青岛市委、青岛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村级用人机制,保证党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级干部,主要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 选举任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选举原则。
  第五条 主要标准。
  (一)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工作作风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四)群众威信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其中村主要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二)村干部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任职的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女干部和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七条 选拔渠道和范围。村干部的选拔应坚持依法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内选、外引、下派、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企业骨干、复退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村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对确实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从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村中选派,也可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
  第八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选拔方式。
  (一)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必须采取“两推一选”的方法。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宣传发动。镇(街道)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制定“两推一选”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村党组织书记会议,部署安排村党组织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以及通过发公开信、广播宣传、村务公开栏公示等形式,宣传实行“两推一选”、公开选拔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条件标准和方法步骤。
  2、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公开报名采取党员个人自荐形式进行,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镇(街道)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报名结束后,按照选拔条件标准,严格资格审查。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及时向党员和群众公布。
  3、民主推荐。由镇(街道)党(工)委派人主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党员、群众介绍公开报名人选的有关情况以及全村党员基本情况;党员、群众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民主推荐原则上户代表不少于村民总户数的80%。全体党员、现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代表、镇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听证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参加推荐。投票结束后,对党员、群众的推荐票分别统计,推荐结果上报镇(街道)。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初步人选。
  4、组织考察。镇(街道)党(工)委成立考察组,负责考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群众基础等。村“两委”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民主听证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离退职村干部,都应列入谈话范围。考察对象不在本村工作的,应到其工作单位进行考察。
  5、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结束后,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按照德才兼备、好中选优、“两委”交叉兼职等原则,集体研究提出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6、选举任用。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组织选举由上届党组织书记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村党组织书记由村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镇(街道)党(工)委审批。村党组织委员会产生后必须于两日内选举村党组织书记。
  (二)届中调整村党组织班子,一般应实行“两推一选”,特殊情况也可由镇(街道)任命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有条件的村可以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员公推直选村党组织书记。
  (三)违背上述规定的,由区(市)、镇(街道)负责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按照《青岛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细则》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级干部编制化制度。
  按照“交叉任职、精简高效、职数匹配、效率兼顾”原则,因事设岗,以岗定编,按编用人,合理设置农村干部职数。
  (一)定编制。各镇(街道)根据村庄规模、工作强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坚持交叉任职、减员增效原则,研究核定村干部编制。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合法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倡村党组织委员通过合法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每个镇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兼”比例原则上应达到80%,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比例原则上应达到70%。因特殊需要拟增编、减编的村,村“两委”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批复。原则上,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两委”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2000—4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6人;4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8人。
  (二)定岗位。村庄按照镇(街道)核定的编制,在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村庄实际,研究确定岗位设置(含兼职)及岗位补贴的初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上报镇(街道)审批。
  (三)定职责。各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村“两委”按照农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和“一人多职、一人多岗”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
  (四)定人员。村“两委”成员实行任期制,届满换届。换届结束后,镇(街道)统一建立村级干部档案。
  第十一条 实行村“两委”主要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村“两委”主要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有上述关系的一方不得在另一方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担任村党组织委员、村级集体经济负责人、村会计、村文书。
  第十二条 建立后备人才制度。
  (一)数量和标准。每个村至少应有2名以上村级后备人才。后备人才主要标准可参照现职村干部标准,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应在高中(中专)以上。
  (二)选拔和管理。村级后备人才应在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推荐的基础上,经村党组织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初步名单,向全体村民公示通过后,报镇(街道)审定。镇(街道)建立村级后备人才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察,及时调整充实。
  (三)培训和锻炼。村级后备人才的教育培训应纳入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定期举办村级后备人才培训班,或有计划地选送后备人才到中高等院校进修深造。经常给村级后备人才交任务、压担子,安排他们参与村庄管理工作。
  (四)后备人才使用。村干部出现缺额时,原则上应从优秀村级后备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做好村级干部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职责。区(市)负责培训村“两委”主要干部;镇(街道)负责培训村“两委”委员;村党组织负责组织村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内容。根据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把政治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把执政能力建设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强化党在农村基层的各项政策法规、村级干部工作方式方法、农业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方式。
  (一)岗前培训。对新任村干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对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未参加岗前培训的,必须补课。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二)定期轮训。村干部每年轮训一次,每次轮训时间不少于3天。
  (三)实践锻炼。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村级干部到镇(街道)或区(市)属部门挂职锻炼。
  (四)学历培训。支持农村干部参加学历培训,或到大中专院校参加中长期学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一)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确定。根据镇(街道)的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围绕发挥“两委”作用,经“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在改选换届后提出,年度目标在每年年初提出。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别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批准。
  (二)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分解。任期目标经镇(街道)批准后,村“两委”应当分解各自目标,并分别确定个人工作目标。
  (三)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村党组织负责与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村“两委”成员按照责任要求,抓好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的落实。
  (四)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考核。村党组织负责制定考核的方法、标准,定期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和分解后的季度、月度目标,及日常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与争先创优、民主评议村“两委”干部相结合。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表彰先进,教育落后,处理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干部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每半年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每年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述职一次。党员和村民代表每年民主评议村“两委”干部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两委”班子成员分别写出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二)镇(街道)考评小组主持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办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参加的会议,分别听取“两委”班子及成员述职。
  (三)与会人员当场无记名填写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民主评议表,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工作、思想、作风情况。
  (四)考评小组汇总民主评议情况,报镇(街道)审阅后,向村“两委”班子和成员反馈。民主评议中,对“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班子主要干部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班子成员予以诫勉;班子成员“不称职”票超过60%的,是党组织成员的应当责令辞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劝其辞职。
  第十九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镇(街道)有关部门对村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经济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干部离任档案移交。
  镇(街道)档案部门负责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档案移交,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给予批评教育;逾期拒不移交,涂改、损毁、丢失档案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情况;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情况;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实行集体领导情况;艰苦奋斗,廉洁自律情况。
  (二)考核方法。村干部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并结合村级换届对村干部进行届末考核。在综合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由镇(街道)评定村干部的工作。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评定等次作为奖惩使用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诫勉制度。
  (一)诫勉条件。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为期三个月的诫勉: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有关政策不力,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2、对本职工作态度消极,任务完成较差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分管、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4、在班子中闹不团结,影响村庄工作正常开展的。5、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或作风简单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以权谋私的。
  (二)诫勉程序。诫勉对象由镇(街道)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诫勉条件规定,集体研究决定。诫勉对象确定后,镇(街道)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诫勉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诫勉通知书。村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应当在5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街道)。
  (三)诫勉处理意见。诫勉期满后,镇(街道)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问题已经改正的,解除诫勉。问题未改正的,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责令辞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劝其辞职。受诫勉的干部,诫勉期间扣发30%补贴,年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处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酬待遇。
  (一)结构工资制度。对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1、结构工资原则上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工资可参照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村庄人口数量或村庄大小等条件确定;职务工资可从实际出发,按照村干部履行的职责确定;绩效工资可根据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考核结果确定。2、结构工资具体数额由镇(街道)每年根据各行政村情况划分档次,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各村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3、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村干部工资。
  (二)固定补贴人数。每村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原则控制在2—4人,规模较大、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村可适当增加名额。各村根据人口数量、地域分布、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固定补贴人数,经镇(街道)研究同意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误工补贴额度。对参加临时性工作的村干部,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根据其工作天数、工作强度、工作效果等情况,拟定补贴额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村级事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三条 本办法由镇(街道)指导村“两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凡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按规定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分为公共事务类、财务收支类、经济发展类、公益事业类。(一)公共事务类。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各项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低保申报、五保户供养情况,宅基地使用等情况。(二)财务收支类。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工资、误工补贴、村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予以公开。(三)经济发展类。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和种粮直接补贴、农户购机补贴,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制和处置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等。(四)公益事业类。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以及失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情况。
  第六条 根据形势发展和群众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公开内容。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形式
  第七条 村务公开形式应坚持“实用、有效”原则,以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为主,同时可以通过“公开日”、会议、民主听证会、“明白纸”、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可通过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 村务公开栏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不准设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院内。公开栏的位置、规格、防护设施和栏目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应具备防雨防风条件,便于经常更换。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时间
  第九条 以区(市)为单位统一规范村务公开时间。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次;其他村务的办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各项政策落实、补贴发放、村重点项目进展等,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等,必须及时公开。
  第十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办理时限比较长(一年以上)的重大事项,应分阶段公开。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每项内容应在公开栏保留15天以上。
  第五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方案。村务公开前,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 审查方案。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两委”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交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并加以说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两委”报镇(街道)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布方案。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镇(街道)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五条 答疑整改。村务公开后,群众有疑问、有要求的,村干部应当在3日内召开答辩会,现场予以解答。对群众关心但尚未公开或通过答疑确有问题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重新公开。
  第十六条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公开程序按《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村务公开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簿、村民会议记录簿、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村民理财小组记录簿、村务公开记录簿,供村民查询。
  第十八条 村档案人员负责村务档案的整理和管理,重点建立健全财务、土地承包和各类承包合同,农村经济分配、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审批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应当公开的档案。
  第十九条 村务公开后,有关文档资料在村级存档的同时应当报镇(街道)存档备案。村务公开档案由村档案人员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集中统一管理。已满保存年限的档案,经区(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方可销毁。
  第二十条 村级档案按档案部门的有关要求妥善保存。一般事项档案保存期限为村民委员会任期两届以上的时间,财务和重大事项档案应长期保存。已满保存年限的档案,经区(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村内保存的村务公开档案,村民要求查询的,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应给予查询,但查询必须有3人以上同时在场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毁坏档案。未经区(市)以上机关批准,村务公开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村级民主决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党的领导、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的有机统一,实现村级组织治理和运行的科学规范,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三条 本办法由镇(街道)指导村“两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
  第四条 村级民主决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及领导整个民主决策活动。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表决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方案。3、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4、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决策过程特别是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凡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范围调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推选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确定村财会人员。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村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收支。4、村公益事业事项的决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5、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和调整,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招标以及有关资金的筹集。6、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的拍卖、发包、租赁等。7、村庄规划及调整。8、村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9、本村享受固定补贴、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10、宅基地使用方案。1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12、旧村改造中由村民决定的事项及拆迁补偿方案。13、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14、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第六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手续,提出并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或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等形式表决。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由四分之三以上全体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3日前将讨论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联系户的意见,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外,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采取向户发放征求意见书的形式表决。
  征求意见书由村“两委”拟定,内容主要包括议案的目的、依据、预算和实施办法等。
  村民代表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发放征求意见书、统计票数,80%以上的户同意为通过。
  第四章 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第十条 村级民主决策程序。
  1、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村三分之一以上党员联名,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
  2、受理议案。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遇有重大或内容复杂的事项,应当报镇(街道)审查备案。
  3、党员讨论。经研究拟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及相关预算,然后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
  4、民主听证。经村党员大会讨论通过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议案,由村“两委”召开民主听证会进一步论证。
  5、确定议题。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拟制书面议题,明确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表决形式及议题的名称、依据、预算、实施办法等。
  6、村民表决。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议案。表决前,村民委员会应当说明议题。
  7、公布表决。村民委员会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示)表决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如多数村“两委”成员或多数党员对议案提出异议,由村党组织再行调研,视情做出缓议或否决的处理。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有权更改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决议。在公示期内,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不当之处,建议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的,村“两委”应当及时研究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
  第五章 村级民主决策的执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决策的执行。决策执行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为依据。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村民委员会执行决议前,应当根据决议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分工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对专业性较强的村级事务,村民委员会可委托专业性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执行决议过程中,应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村民公开。出现特殊情况或执行困难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原决议进行研究,提出修正意见,并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需对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时,按照程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完成决议事项后,应当将决议实施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将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村民对公布内容提出质疑的,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除发生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应依法执行,确因重大变故需更改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村级民主决策档案
  第十八条 村档案人员负责村级民主决策档案的整理和管理,重点建立健全党员大会记录、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民主听证会议记录等档案。
  第十九条 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要报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档案由村档案人员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集中统一管理。一般事项档案保存期限为村民委员会任期两届以上的时间,财务和重大事项档案应长期保存。已满保存年限的档案,经区(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村内保存的民主决策档案,村民要求查询的,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应给予查询,但查询必须有3人以上同时在场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毁坏档案。未经区(市)以上机关批准,民主决策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村级民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村级民主监督,规范村级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 村级民主监督的内容
  第三条 村级民主监督主要包括:民主决策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和民主理财监督等。
  (一)民主决策内容的监督。1、决策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2、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充分反映民意。3、所做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4、决策事项严格按决议执行。5、及时研究解决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6、其他决策过程和实施过程中需要监督的事项。
  (二)村务公开内容的监督。1、公开内容全面、真实。2、公开时间及时。3、公开的形式实用、有效,便于群众接受。4、公开程序规范。5、公开事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6、及时答复并整改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三)民主理财内容的监督。1、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有关规章制度。2、按民主理财制度规定,开展理财活动。3、及时纠正理财中发现的问题。4、对群众提出的财务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整改。5、财务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村级民主监督的形式
  第四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监督的最高机构。村级民主监督一般采取民主听证、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形式。
  第五条 民主听证的监督方式。民主听证主要监督村级民主决策情况。民主听证在镇(街道)的领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
  (一)听证人员。参加民主听证的人员一般应包括: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镇(街道)机关包村干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有较高群众威信、热心村庄事务的其他人员。
  (二)听证程序。
  1、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拟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根据其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和技术性等特点,由村“两委”决定是否予以听证。
  2、村“两委”研究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范围。
  3、将拟听证的事项提前3天通知所有听证人员,组织听证人员讨论听证事项的合理性、可行性。
  4、召开听证会,由村党组织书记代表村“两委”就听证事项向听证人员作出解释说明。
  5、村“两委”收集、整理听证人员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决策方案。
  6、将听证后的决策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监督方式。村务公开主要监督村庄事务管理。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村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一)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一般3-7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推选产生,负责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按规定开展监督活动。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任期三年(与同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期满后推选产生新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二)监督程序。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1、村务公开前,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民委员会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交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内容,并进行说明。2、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讨论、审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公开方案,并对公开内容加以补充、完善。3、村务公开内容在公开栏张贴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深入群众,听取和收集群众对村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4、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并及时调查,对公开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或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并于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5、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将村“两委”对群众反映村务公开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群众,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七条 民主理财的监督方式。
  民主理财主要监督村庄财务管理情况。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民主理财工作,民主监督村集体财务活动。
  (一)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原则上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理财能力,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群众信赖。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选产生,负责组织理财小组成员按规定开展理财活动。
  民主理财小组一般任期三年(与同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期满后推选产生新的民主理财小组。
  (二)民主理财程序。
  1、定期举行理财活动。在区(市)统一规定的民主理财日,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两委”向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并提请审核本月的财务情况。
  2、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本月的集体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审查票据收入来源是否正当,开支用途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并做好理财记录。审核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不准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的意见阻止、干扰民主理财活动。
  3、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村“两委”和经办人作出解释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有否决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村“两委”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对村“两委”干部出现管理上的过错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督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批评教育外,村“两委”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村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和《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村改居”的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级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村级集体资产主要包括: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滩涂、水面和荒地等资源性资产。2、村集体投资形成的厂房、农业机械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公共管理等公益性设施。3、村集体接受资助或捐赠等形成的资产。4、村集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5、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委会的,原村集体资产应当按资产股份量化到原有成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市确定),确保其所有权不变;并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出现打乱村级界限、归并或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等现象。
  第六条 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定价;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和房屋、企业、设施、设备等出租(售)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批准后实施;建设集体公益性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 稳步推进农村“三大合作”,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新路子。
  1、大力发展以“村两委+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鼓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发挥其组织优势和地域优势,团结带领农民,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富民为目的,大力发展专业经济协会或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整合土地、技术、资金等各种资源,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2、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开展经营服务,引导、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入股、租赁和联营等方式流转土地,不断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收入。
  3、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应当稳步推进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全体成员,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活力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强村健康快速发展。
  第八条 强化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2、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3、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4、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6、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引导、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入股、租赁和联营等方式流转土地,不断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收入。
  第九条 村集体负债管理。
  1、村集体一般不准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款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借款。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2、村集体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担保借款,任何村不得借款发放干部工资和管理费、办公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条 明确责任。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平调、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资产,不准非法用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2、将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壮大集体积累、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作为评价村级干部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净资产数额增长较快、资产管理质量较高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监管不力,造成村净资产减少、不良债务增加、集体资产流失的,实施分级责任追究。
  3、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村集体资产的,由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对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纪检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委托代理服务。
  1、镇(街道办事处)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受托村级经济活动的资金管理、财务预决算、收支审批、票据管理以及办理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账务登记、报表编制、财务公开和档案等具体工作。
  2、在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镇(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代理书”,将村财务事务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会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代理服务。凡已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本村财务事项的,村不再设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可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日常报账业务。
  3、村报账员将手续完备的收入、支出凭证(有经办人签字、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定期向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收取的现金和结算票据等应当在两日内交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4、积极推行“联审制”,实行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定期到村,与村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起进行“现场审计、现场理财、现场接账”的服务模式。
  第十二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1、年初,村民委员会本着“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月底前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批。
  2、村民委员会编制村集体收入预算,应根据往年历史资料和当年预计情况,摸清底子,逐项列明,做到不匿不漏;对支出的预算,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确保基本支出,不搞“赤字预算”。
  3、年末,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编制村民委员会决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提交村“两委”全体成员讨论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支出预算,提前作出用款计划,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才能支出。村级开支的审批限额和审批权限,由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即每笔支出应由经办人签字,主管会计审查签字,报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审签,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建立审批时效制度。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应当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并按程序及时入账,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四条 村级收入管理。
  1、年初,村民委员会按照将本村的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整理归类,制定村级收入明细制表,同时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全面监控村级经济收入来源。
  2、月末,村民委员会按照当月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未入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3、年末,村民委员会逐一核实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按有关程序通过后,张榜公布。
  4、实行委托代理的,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报账员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未结算财务事项报告制度。1、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

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效廉  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

  (七)无障碍标志; 

  (八)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城市管理、房产住宅、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四)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六)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七)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设项目的产权人或者维护人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发挥正常使用功能。无障碍设施发生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设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五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
  
  因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占用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房产住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