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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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潮府[1999]25号 1999年4月30日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机构)负责。

各县建设局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行使有关规定赋予的造价管理职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行政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的预、结算审核,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定额标准等计价依据,不得擅自修改和补充。市一次性补充的定额标准,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提供依据,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市城区范围内(湘桥区、枫溪区、经济开发试验区)及在县辖区内市属建设项目的工程类别的核定工作,并指导各县造价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含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投资成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造价法或综合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必须将工程预算或施工标底预算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单位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施工招标标底。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的工程竣工结算(包括以预算包干的项目),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后,报市造价机构审核。市属建设项目在县辖区建设的工程可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的县造价机构审核。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规定报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负责审核的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九条 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列入工程竣工档案依据性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申请工程结算审定,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施工图预算(或标底),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通知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证的借工、误工资料及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其他资料以及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完整工程结算书。

工程结算的审定应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在审定期间,承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一条 市(县)造价机构负责对从事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单位(或编制人员)所编制工程的结算书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不得执业。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且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接受委托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工程预、结算的编定或审核,也可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国家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业。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到市造价机构登记。

无证或不按专业资质编制、审定的工程预结算文件无效。

第十五条 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要求经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复查,或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十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按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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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第一条 为普及会计电算化知识,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对加强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负责领导全国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承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会计管理部门承担。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促进本系统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的开展。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领导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其目标分别是:
1.通过初级培训,使广大会计人员能够掌握计算机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
2.通过中级培训,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对会计软件进行一般维护或对软件参数进行设置,为会计软件开发提供业务支持。
3.通过高级培训,使一少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进行会计软件的系统分析、开发与维护。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初、中级培训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培训点具体组织培训工作,对培训点应提出如下要求:
1.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师资人员;
2.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计算机设备;
3.遵守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培训大纲是确定教学内容、编写教材、编制教学软件、拟定培训结业考试试题的指导性文件,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本办法中的教学软件是用于初级培训的上机教学实习的会计软件。
第六条 初级培训教材和教学软件由财政部向全国推荐,具体推荐办法另行公布。中、高级培训教材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培训大纲拟定初、中级培训考试试题,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初级培训考试分为笔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考试分数各占一半),中、高级培训考试只进行笔试。
第八条 会计电算化中级师资培训和高级培训工作由财政部组织。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和印制,证书分初、中、高级三种。
第十条 初、中级培训合格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核发,加盖财政厅(局)公章。高级培训合格证由财政部会计司核发,加盖财政部会计司公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已组织的各类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如果达到了本办法和初、中级培训大纲的要求,可以给学员补发相应的合格证。
第十二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对直属单位和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培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4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废止法规目录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2&id=4



附件

废止法规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5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2]106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3]7号
4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署监[1996]28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 汇国函[1996]31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 汇国函[1997]62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汇发[1998]48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97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汇发[1999]216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1]7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64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汇发[2001]102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汇发[2001]120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4号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3]15号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26号
17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署科发[2003]206号
18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电发[2003]249号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91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51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6]91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8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8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92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1号
26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6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 国税函[2008]51号
28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南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49号
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汇国函[1995]195号
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办法的通知 汇发[1998]79号
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97号
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汇发[1999]78号
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84号
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 汇发[1999]85号
3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 汇发[1999]91号
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217号
38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管函[1999]18号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0]413号
4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托收项下付汇审核业务问题的复函 汇综函[2000]34号
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汇发[2001]140号
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汇发[2001]186号
4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汇综发[2001]34号
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1]73号
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分局在东山县进行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试点的批复 汇复[2001]325号
4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38号
4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43号
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65号
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94号
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为买方信贷项下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107号
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专项考评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2]108号
5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 汇复[2002]175号
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1号
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3]40号
5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以及上报第二批自动核销企业材料的通知 汇发[2003]63号
5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79号
5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3]91号
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98号
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3]107号
60 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更新中国电子口岸政务IC卡数字证书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汇综发[2003]43号
6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备案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汇综发[2003]122号
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的通知 汇发[2004]25号
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86号
6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91号
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的批复 汇复[2004]42号
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类新产品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4]274号
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辖内试行《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汇复[2004]450号
68 关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增加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信函[2004]13号
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5]12号
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山东省等分局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37号
7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3号
7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9号
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兑业务项下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304号
7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推介远程核销和代转核销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经函[2005]4号
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交换数据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21号
7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6]83号
7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21号
7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0号
7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4号
8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46号
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56号
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73号
8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3号
8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功能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5号
8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0号
8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4号
8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57号
8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综发[2008]163号
8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0号
9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4号
9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6号
9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93号
9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95号
9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9]20号
9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35号
9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37号
9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43号
9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三批银行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45号
9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36号
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78号
10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108号
10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数据的通知 汇综发[2009]110号
1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40号
1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 汇发[2010]44号
1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7号
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0]61号
10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67号
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月度贸易收付汇数据提取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0]64号
10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控风险防范指引(第一期)》的通知 汇综发[2010]96号
1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130号
1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10]144号
1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和使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149号
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10]248号
1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1]29号
1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39号
1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