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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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重府令第84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促进和保障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及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的建设监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培训、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执业注册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管理及监理合同管理,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检查处理违法监理行为;
(六)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本市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专业建设监理工作。
本市实行行业管理的工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专业建设监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工程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
(二)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交通建设项目;
(三)5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建设项目;
(四)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业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不够的项目;
(六)按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鼓励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采取监理证制度。项目在建设工程报建后开工前,由业主向主建委申办监理证。未取得监理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质量监督手续等,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业主有条件自行地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经市建委审查并发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后,可以自行工程建设监理。
业主不具备自行工程项目管理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在选择时主要考查监理单位的建设监理水平和监理服务质量。
第八条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副本由业主报主建委备案。
监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业主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赋予监理的权限及提供的工作条件;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业主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九条 业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公正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甲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领取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监理业务。
国家和省工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专业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外地建设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担监理业务,应持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外出承揽监理业务的证明文件到市建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市监理单位到市外承担监理业务由市建委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二)禁止将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和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任职,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和其他监理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在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业主报告工程情况,未经业主特别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进度完成量、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决算等经技术技术文件应经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数量、质量水平等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方可作为拨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八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和及不合理的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为有偿技术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外资工程监理费参照国际惯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第二十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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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 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县(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是整合各区、县(市)政府组织优势、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担保中心的风险分担优势,向各区、县(市)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以帮助中小企业和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信贷方式。

  第三条 小额信贷以区、县(市)域经济为重点,以中小企业和农户为对象,金融系统及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推进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小额信贷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要成立相应的推进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配备人员,确保业务上的协调与配合。

  第五条 市金融办的主7要职责:

  (一)制订全市小额信贷总体实施方案,拟订小额信贷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二)组织对小额信贷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

  (三)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存入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作为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担保基金来源之一。各区、县(市)的担保金统一“打捆”使用,共同承担小额信贷担保净损失额的50%。不受担保金出资额度限制,综合使用扩大倍数后的担保金,不单独核算各区、县(市)的担保金额度;

  (二)负责组建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作为区、县(市)政府小额信贷的融资平台,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及小额农户贷款的资源、信息及资金需求,建立企业、乡(镇)、村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及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联系;

  (三)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组织、推荐及贷款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四)负责组建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和农户联保小组,负责区域内中小企业信用评定,组织区域内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进行联保;

  (五)利用各种媒介对小额信贷进行宣传,使中小企业及农户了解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七条 市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担保能力和信用情况授予一定期限的小额信贷综合授信额度;

  (二)按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提供小额信贷融资服务,其中,对中小企业贷款按照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贷款,对小额农贷按照担保基金的6倍发放贷款;

  (三)为中小企业及农户提供项目融资、财务咨询和市场营销策划增值服务。

  第八条 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覆盖各区、县(市)的担保网络体系,为区、县(市)推荐的中小企业贷款和市商业银行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高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其中,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按担保金的5倍予以担保;对农户小额贷款的担保按担保金的6倍予以担保。

  (三)承担小额信贷担保净损失额的50%。

  第三章 小额农户贷款

  第九条 小额农户贷款是指以农户为借款对象,针对农户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贷款。贷款可用于满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农机具租赁等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资金需求。

  第十条 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超过65年;

  (三)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个人负债较少;

  (五)收入稳定,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和睦、劳动能力较强。

  第十一条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一)小额农户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贷款最长期限为3年(含3年)。其中,种植业贷款最长期限为1年(含1年),养殖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三)实行优惠的利率政策,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

  第十二条 贷款的担保方式小额农户贷款由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农户采取5户联保的方式作为反担保,担保费率为0.8%/年。

  第十三条 贷款的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或分期还款等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的流程

  (一)指定专业支行,派驻工作人员市商业银行下设2个农贷中心,其中设在利民开发区支行的农贷中心负责呼兰、松北2个区以及巴彦、木兰、通河3个县(市)农贷业务;设在阿城支行的农贷中心负责其他区、县(市)农贷业务。2个农贷中心分别向所负责的区、县(市)派驻工作人员。

  (二)确定发放贷款的乡(镇)、村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发放贷款的乡(镇)、村,并明确各乡(镇)、村发放农贷的负责人,配合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三)开展贷前调查工作由各乡(镇)、村指定的负责人协助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开展对小额农贷业务贷前调查工作,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确定贷款的发放额度。

  (四)发放贷款贷款审批后,市商业银行与乡(镇)、村指定的负责人确定贷款的发放时间和地点,集中发放贷款。

  (五)贷款的归还贷款到期前,各乡(镇)、村指定的负责人按市商业银行的通知,将归还贷款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农户并协助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回收贷款。

  第十五条 小额农户贷款实行“即贷即保”和“备案制”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予以担保并每季度确认一次,同时实行贷款、担保资料“一表制”。小额农户贷款不需要各区、县(市)政府推荐。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发放小额贷款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予以担保并每季度确认一次,同时实行贷款、担保资料“一表制”。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区、县(市)政府,予以备案。

  第四章 中小企业贷款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以各区、县(市)的中小企业为借款对象,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贷款。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临时性周转资金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条件借款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持续正常经营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于零;

  (四)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原则,最近2年没有违法违约经营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主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

  (六)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十八条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金额:中小企业贷款额度起点为5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含1 年)以内,临时周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的书面文件

  (一)借款申请书和借款担保申请书(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反担保措施、借款人声明等);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五)借款企业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

  (六)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七)反担保有关证件;

  (八)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贷款的担保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向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担保费率为1%-1.5%/年之间。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种类包括房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通用设备抵押、企业(第三者)信用保证、股权质押、股权联保质押等。以股权联保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贷款采取以下操作流程:

  (一)由各区、县(市)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组织有融资需求的3户以上的企业(合计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成立中小企业信用联盟,信用联盟的成员将企业全部股权在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集中登记托管;

  (二)登记托管中心接受企业委托完成股权登记托管后,为企业出具股东登记名册,并向企业股东统一出具股权证持有卡;

  (三)中小企业信用联盟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签订协议,将联盟成员的股权质押给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作为反担保,并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备案,联盟成员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自在登记托管中心质押备案之日起生效;

  (四)登记托管中心受理双方股权质押备案申请后,向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出具《股权质押备案通知单》;

  (五)企业信用联盟中一家企业发生贷款业务,其他企业均以其质押的股权承担连带责任。若贷款企业按时还款,企业的连带责任自动解除;若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款,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有权通过股权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置所质押的股权。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操作流程

  (一)各区、县(市)组建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组织和推荐;

  (二)组织成立中小企业信用协会,该协会负责对会员企业进行自律管理,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协助协会成员组建信用联盟及申请股权联保质押;

  (三)借款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市)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申请担保、贷款推荐函;

  (四)借款人持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的担保、贷款推荐函向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和市商业银行提出担保、借款申请;

  (五)市商业银行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企业进行联合贷前调查,确定贷款是否符合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担保、贷款条件;

  (六)担保、贷款审批同意后,由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向市商业银行出具担保函;

  (七)市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第二十三条 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即保即贷”模式,即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与市商业银行实行“联审联办”,共同对企业进行考察、审核,凡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出具担保函的,市商业银行随即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与贷款发放规模、还款率、回收再贷率和贷款的效益挂钩,实行市对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对乡(镇)、村的层层量化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区、县(市),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实施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将由区、县(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实施效果差的区、县(市)及乡(镇)、村,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鄂执函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帐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