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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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建筑能耗,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习粘土砖。


  第四条 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以下统称墙改)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土地、乡镇企业、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墙改工作。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墙改工作,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项目,应优先列入科技、技改等计划,在同等条件下,财政、银行等部门应从资金上优先予以扶持。


  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造节能建筑,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九条 利用废渣、废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排渣、排灰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由墙改管理机构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指标应纳入城市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框架结构的,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填充墙;混合结构的,应逐步推广应用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孔粘土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规范、标准定额、质量验收标准和通用图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注重建筑节能设计、开发节能建筑产品,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发展建筑节能科学技术,推广节能建筑。


  第十四条 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实行限产、转产或改造;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足额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由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收,解入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建设工程墙体完工时,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返还所缴的专项用费,返还部分冲销工程款。
  地、市收取的专项用费(扣除返还部分),10%上交省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县、市收取的专项用费(扣除返还部分),15%上交地、市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按其实心粘土砖销售额4%的比例缴纳专项用费,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其收取的专项用费90%解入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返还该企业专款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10%直接解交省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使用范围:
  (一)按规定返还给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三)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奖励墙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财政部门核定的墙改业务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用费具体征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墙改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擅自减免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用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1‰滞纳金,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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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农业(农业、畜牧、林业、水电渔业、农机、乡镇企业 ,下同)科 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速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试点、示范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
  (一)应用于我市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推广 和转化),属于国内或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我市重大农业项目、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 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申请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申报材料要求,以及评审标准,年经济效益 的计算方 法,经济效益额度和推广面积限额,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 分别制定。
  第五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综合评定、择优奖励。每年控制奖 励15个农 业项目,其中市农业局5个,市畜牧局3个,市林业局2个,市水电局2个,市农机局2个,市 乡企局1个。
  其奖励划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奖金金额 奖励项目控制数 荣誉奖
一等奖10000元 3奖状
二等奖6000元 5奖状
三等奖3000元 7奖状
  第六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奖状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组织;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按 贡献大小 提出分配方案,不得搞平均主义。若当年请奖项目不符合评奖标准,可以缺项 ,不得降低 标准评审。
  第七条 设立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评审 工作。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评审委员会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商定。
  评审委员会分别下设行业评审小组,行业评审小组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 利局、市农机局、市乡企局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农业新技术应用项目,按照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县、区农口 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市奖条件的,报市级农口各主管部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农业新技术应用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位符合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二)各行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行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行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请奖项目。
  第九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支农资金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考核各级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贷款管理监控考核制度,促进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房地产贷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的对象为办理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级行,县级支行。
第三条 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的原则是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区分类型、划分等级。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定级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从八个方面按管理行和经办行分别进行。考核内容为:贷款前期管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后期管理、贷款资料管理、制度建设、综合管理、规定指标。
第五条 考核计分。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先按照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计分表分项计分,然后将各分项得分相加,即得出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总分。
第六条 定级标准。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等级共设置四级,其标准为:
级别 总分 其中规定指标得分
达标 75分以上(含75) 22.5分以上(含22.5)
三级 85分以上(含85) 25.5分以上(含25.5)
二级 90分以上(含90) 27分以上(含27)
一级 95分以上(含95) 28.5分以上(含28.5)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级别审定。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由审批行依据申报行达标考核后的总分和规定指标得分审查确定。
第八条 县级行级别审批。县级行的达标由地(市)级行考核审批,报省级行备案;三级、二级、一级由地(市)级行初审,报省级行审批,其中一级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地(市)级行级别审批。地(市)级行的达标、三级、二级由省级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一级由省级行初审,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级别审批。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的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由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级别审批。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由总行考核审批。

第四章 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评级委员会。地(市)级以上管理行应设置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评委会在行长领导下,由房地产信贷部和行内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委会日常工作由房地产信贷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小组。审批行接到所属行等级报审表以后,要组织考核验收小组。省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主任科员(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地(市)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副主任科员(副科长)以上行政职
务。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申报行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自评,并填写房地产贷款工作等级报审表,连同计分表逐级上报审批行。经办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定级标准,即可申报相应等级;管理行在所属下一级行80%以上达到某一级别,同时这些行的贷款额占全辖贷款总额的80
%以上时,才能申报该等级。
第十五条 考核。审批行应组织考核验收小组,全面考核申报行贯彻落实达标考核办法及自查的情况,并在申报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分项,每分项按项目抽查率不低于30%,其他分项要逐一检查。
第十六条 验收。考核结束后,考核验收小组要根据考核情况给申报行评分,写出验收报告提交评委会,供评委会审核。
第十七条 审批。评委会应对考核验收小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行,评委会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予以评定等级。属于初审的行,应将评定意见报终审行,由终审行最后审定。
第十八条 结论。考核验收及等级确认工作应在收到报审表后三个月内完成,评委会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将评审结论及考核验收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行,并对获得等级的行颁发等级证书。对经过考核验收未达到申报级别标准的申报行,审批行可以根据考核验收情况改评其他相应的
等级。

第六章 评后管理
第十九条 通报。审批行应在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后,及时将考评结果在所辖行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 检查。审批行应经常对所属申报行进行检查,督促其保持现有级别标准,进一步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获得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以上级别的行处,可根据其所获级别给予通报表扬、提高贷款审批权限、增加贷款规模、融通资金等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处罚。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行,取消其参加达标考核的资格,已获得的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应予取消,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一、在达标考核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房地产贷款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时效。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