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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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幼儿园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提高个体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6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8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幼儿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办园条件
第四条 个体办园者应为持有本市正式户口,思想品德端正,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公民。
第五条 聘用的幼儿教师须为受过幼儿教育专业训练,或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取得结业证者。
第六条 聘用的保育员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懂得幼儿保健知识,经县、区妇幼保健站培训,取得合格证者。
第七条 办园者、幼儿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须为经县、区以上妇幼保健部门体检合格者。
第八条 幼儿教师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之间,保育员、炊事员年龄可视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第九条 每个班(名额不得超过35人)要有一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保育员、一名专(兼)职炊事员、一名专(兼)职保健员。两个班以上要有一名专职炊事员,一名专(兼)职保健员。
第十条 幼儿园应设在附近无传染病医院及其它污染源的居民区。
第十一条 房舍和设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活动室和寝室(混合使用亦可),幼儿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要有适当的活动场地。
(二)室内光线充足,左面采光,空气流通;办园者不在活动室和寝室内存放生活用品。
(三)城镇个体幼儿园冬季有暖气,温度适宜。
(四)幼儿园有围墙、大门和注明所有制性质的园牌。
(五)桌凳数量够用,规格符合要求。
(六)每班有一台以上脚踏琴(或手风琴、电子琴),备有一定数量的贴绒布、黑板、教材、图书、教学挂图、教玩具柜等,每名幼儿有两件以上玩具。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办园,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卫生部门审查,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办园《许可证》。
无办园《许可证》业已办园的,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经检查合格后补办《许可证》。
第十三条 幼儿园停办,须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办手续,并缴回《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个体幼儿园登播招生简章或广告,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签批手续。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招收的幼儿年龄为三至七周岁。
第十六条 幼儿教育应以促进和培养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为目标,结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和园内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避免小学化、成人化。
第十七条 幼儿教学应开设语言、计算、常识、音乐、体育、美术六科。三至六周岁幼儿,使用全国统编幼儿园教材;六至七周岁幼儿,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材。
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幼儿园提倡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授课。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 入园幼儿,须为县、区以上妇幼保健部门身体检查合格者。
幼儿园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必须定期对幼儿进行身体检查。
第十九条 每名幼儿要保证一巾一杯,流水洗手、洗脸。
第二十条 对餐具、玩具、便盆等要经常清洗,定期消毒。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要和市场供应情况,科学调剂幼儿饮食,每天在园至少吃“一餐一点”。每周向幼儿家长公布幼儿食谱。
第二十二条 要保证幼儿每天有一至两小时的户外活动和游戏时间。
第二十三条 园内要备有治疗幼儿常见病及擦伤用的小药品。
第二十四条 要有安全措施。幼儿在园发生的事故(包括:幼儿走失、溺水、烧伤、摔伤、砸伤、触电、食物与药物中毒、吞食异物等)由办园者负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园者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划定的类别,执行相应入园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收取入园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物价局印制的票据,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保教人员的工资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同等公办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办园者每月要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当于幼儿管理费总额4%的业务活动费(其中1%上缴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学研究、幼儿文体活动及表彰奖励等项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收的业务活动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优异的个体幼儿园及负责人、保教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者,取消其办园资格,缴回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者,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类别、取缔办园资格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四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处分,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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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07〕131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监狱、劳教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警车的管理和使用,针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和公通字〔2007〕5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警车是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执行紧急任务和处置矛盾纠纷的机动车辆,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
  二、警车车身必须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涂装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含“司法”字样),禁止随意更改警车外观制式的字样和图案。
  三、警车必须安装固定式警灯、警报器,其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车用电子警报器要求和使用方法》的规定。
  四、监狱、劳教单位警车只能用于追捕和押解罪犯、劳教人员,狱内侦查,警戒巡逻,应急处置,后勤保障以及其他直接为改造罪犯、劳教人员服务的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警车只能用于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警用大货车、大客车只能用于押送罪犯、劳教人员,运送罪犯、劳教人员生活、改造物资,运输监狱、劳教企业生产原料和产品;警车不得运送易燃易爆产品,不得参加社会营运,更不能从事非法营运,凡有上述禁止事项,一经查出,违规车辆将改为民用车辆使用并进行其他相应处罚。
  六、警车不得借给非警务单位使用,不得出租给个人使用,不得用于载客、运输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凡经发现,将取消单位违规车辆警牌,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警车在执行追逃、押送罪犯和劳教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凡明令禁止鸣放警报器的区域,不得使用警报器;执行日常公务和非紧急性公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严禁将警车牌证转给非警务单位或个人使用;严厉打击警车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单位和个人利用警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九、警车应当由使用单位安排的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携带人民警察证;聘用警车驾驶员必须按照湘司发〔2006〕84号文件规定,由交警总队统一发给警车内驾车准驾证;警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非警务人员严禁驾驶警车,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警车管理制度和警车派遣、使用登记制度,完善警车专职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树立驾驶员文明行车、安全行车、依法行车意识,培养驾驶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对警车专职驾驶员要进行定期的考查考核,凡考查考核不合格的警车驾驶员一律予以调换,以维护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十一、湖南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的管理部门,市州司法局计财装备科,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市州司法行政系统、本单位警车的管理和使用。省司法厅警车管理部门有权对本系统警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有权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单位进行查处整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8月20日
高检发政字[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防范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实践文明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制,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案件主办人员在个案中负全责的制度。要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内容,并与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与于部的工作绩效和使用挂起钩来。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工作形势,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力量,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办案中的事故苗头和隐患,切实把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人,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要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设置符合要求的讯问室、询问室和司法警察执勤室,配备必要的警械具,保障办案所需的车辆、通讯器材等装备。
二、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宴着眼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职能,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全面负责对安全预案的制定与组织落实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侦查上:司法警察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承担各项警务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的问题。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明确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维护来访场所秩序等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负责。为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保证办案用警的需要,司法警察统一归口警务部门,实行编队管理,统一调配使用。要建立规范的用警派警制度,办案部门需要用警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警手续;警务部门接到派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派出人员。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在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时,可以由上一级警务部门统一协调警力,保证办案用警需要。任务结束后,用警部门应向警务部门反馈情况,目前,对警力不足尤其是案件量大、需要用警较多的检察院,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尽快调整充实人员,确保办案安全需要。
三、抓住办案中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预案是否严谨,办案地点是否安全,侦查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办案过程中押解、看管等措施是否跟上,案件突破后是否麻痹松懈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疏导等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各级办案人员要紧紧抓住这些易出问题的方面或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办案开始时,案件主办人员应与警务部门负责人一道,精心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考虑全面,预案报经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仔细检查办案区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办案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规范、文明办案。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得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也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异地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当地检察机关讯问室进行。办案过程中坚决禁止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应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持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讯问结束后,对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必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立即办理;对于不需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属领回,或派司法警察将其送回。办案后期或案件突破后,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好后续安全防范和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工作,严防松懈造成责任事故。
四、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加强对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作为搞好安全防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当前,要结合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针对检察干警的职业特点,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依法办案、安全防范的意识。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对办案干警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违规办案或因责任心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以及枪械具丢失、损坏、违规使用等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干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案件主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的警务技能训练,按照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标准,抓好分级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警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