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4:57:54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建设质量,加强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保持整齐美观的城乡风貌,提高电视广播的收看效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是指将天线接收到的电视信号经过放大,分配并传输给用户接收机的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第三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属于广播电视设施,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规划、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可以较好地改善电视图象和伴音质量,城市的高大建筑群和人口居住密集的区域,中央和省的电视信号较弱的地区,都应大力发展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六条 从事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的工程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机构、场所及其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流动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拥有一定数量的较好地掌握电视接收技术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其中无线电工程师应有一至二人以上。
3.具有较完备的安装调试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各类技术装备和测试仪器。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施工单位,省属的到省广播电视厅申办《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地(市)及以下所属工程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登记,由地(市)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
可承接设计、安装业务。
第八条 建设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必须按照《陕西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具体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另文下达。
第九条 凡需建设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单位,最少应提前一个月向省或所在地(市)广播电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要注明接收和闭路放像频道,设计施工单位,工程投资预算等,经省广播电视厅或所在地(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竣工后,中央和兄弟省市属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及中外合资企业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验收,其余由所在地(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测试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者,工程单位限期于三
个月内按技术标准改装使之合格,逾期不改装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省、地(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照情况及后果责令工程单位赔偿损失,进行罚款或收回“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无证设计、施工的工程,不采用合格产品的工程,事前不申报的工程,均属违章工程,经检查发现后,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罚款及没收“施工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二条 已经建成设入使用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限半年内由使用单位向省广播电视厅或地(市)广播电视局登记审验(验收办法同第十条),验收合格者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十三条 凡需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中自己播放节目(即建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凭《陕西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测试验收合格证》到省广播电视厅办理《有线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播放自办节目。
播放录音录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播放含有违禁内容的录音录像,凡播放淫秽录像制品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各单位和城乡居民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安装接收国外电视台节目的电视天线,违者,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发放《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测试验收合格证》、《有线电视自播节目许可证》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工程管理和验收可酌情收取管理费和验收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省物价局制订下达。
第十六条 兄弟省市来陕进行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11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87号



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部组织了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工作,并对要求变更名称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符合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准予登记(详见附件一)。

  二、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名称发生了变更。经审查,这些企业具备有关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新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其实际能力没有实质性下降,准予其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在原资信登记表中注明新名称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后有效,原企业名称同时废止。(详见附件二)。

  通过此次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全国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各地、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中,要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做好对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

附件: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二、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一、通过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广东省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4、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6、宜昌市公路建设总公司

7、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8、上海警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9、山东菏泽通达路桥工程局

10、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二、通过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冶金工业部西南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2、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中铁第十七工程局川东总公司

4、中国第二冶金建设公司

附件二:

  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一、一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

2、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原名为: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新疆石油管理局路桥建设工程公司)

4、杭州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原名为:杭州市公路工程处)

5、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6、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7、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8、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9、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10、成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成都铁路局工程总公司)

11、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

12、江西省赣州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江西省赣州地区公路工程公司)

1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

14、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燕通公路工程公司)

15、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

16、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17、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18、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19、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20、东北煤炭建设工程总公司

(原名为:中煤建东北分公司)

21、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名为:湖南常德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2、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湖南省郴州市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3、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4、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25、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26、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27、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二、二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2、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江西华昌基础工程公司)

3、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原名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中铁第二十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中铁第二十工程局建筑工程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管理,实现基础通信管线资源的综合利用,依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对基础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本决定所称的基础通信管线,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通信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地铁、隧道、城市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通信网络光(电)缆线。
二、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础通信管线规划的编制,并对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市基础通信管线规划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协调,监督实施。
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应当按照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规划,综合平衡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年度计划相衔接。
五、要充分利用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存量资源。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基础通信管线,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基础通信管线实行互联互通。
六、《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七、本决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