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厦门经济特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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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厦门经济特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控制厦门经济特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驻厦单位,各公安分局、派出所:
中央决定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岛后,厦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工作面临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求迁入厦门岛的人口激增;二是特区建设需要从国内外引进各种专业人才和包括某些技术工人在内的其他专业人员。为严格控制特区人口的机械增长,同时对引进专业人员“开
绿灯”,市人民政府于今年三月十九日下达了厦府〔1984〕35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厦门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实行几个月来,证明这个规定基本可行,但有些条款还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现经补充、修改,规定如下:
一、对特区建设需要的各种高、中、初级专业人才,要大力引进,对他们及其符合规定的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要及时给予办理。对特区建设需要而本市又难以调配的专业人员(包括某些重要岗位的技术工人),也可以调进、并准予入户。引进专业人才和调进专业人员,须由用人单位
向市人事局或劳动局申请,属于干部的由人事局批准;属于工人的由劳动局批准;公安派出所根据市人事局、劳动局审批手续审核办理户口迁移。
凡经批准调进的专业人才和其他专业人员,允许其原在一起生活的、城镇户口的配偶及一个子女随母迁来厦门;未成年子女按随母原则处理;原在同一户口的老人可随同迁移。职工本人调离厦门时,随迁进来的家属子女,原则上按“随进随出”的办法,同时迁出。
科技骨干家属户口的“农转非”,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军人退伍、军队干部转业,以及劳改释放、劳教解除、落实政策返厦等正常的户口迁入,按国务院一九七七年140号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了夫妻团聚、照顾父母等要求调进的干部、工人和随迁家属子女,以及外地城镇居民、农业人口投靠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等纯照顾性的户口迁入,应严格控制。为此,将由市政府每年下达控制指标,实行既符合政策又有控制指标的双重控制办法。对于其中家庭生活基础已在厦门,
属于单人调进或随迁人口很少,本人的年纪轻,文化、技术状况较好的,在审批时可以从宽掌握;对于在“文革”中因迁厂、迁院或下乡(回乡)插队而迁离厦门,现要求迁回的,也应从宽掌握;对于夫妇双方均在外地工作的,一般不应单方调进;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单方调进的,应报经
市政府分管户口工作的领导审批。
四、中央和省的各部门、各兄弟地区,凡需在厦门新设置企事业单位或办事机构(包括部队非军事性单位),均应事先征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
对来厦门从事生产建设和智力开发事业的自营或联营单位,可酌情核给一定的户口迁入指标。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本市无法调配的技术业务骨干允许从外地调进,并准予入户;他们的家属随迁,按上述第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一般干部、工人和公勤人员,原则上应在厦门就地
调配或招用。
对来厦门从事商业经营、采购、转运等业务的机构和办事处,或基建单位使用的外来建筑安装队伍,一般只办理临时户口。各单位应持市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办理临时户口登记。厦门特区内不再新设置疗养院(所),已经设置的要作出规划,尽早搬迁特区外;现有疗养院(
所)在搬迁前,不再增加人员。地方外来单位和军队,今后也不要在特区内新设置干休所、离休点等。
今后省属以上的各部门、各地区设在厦门的单位(包括部队非军事性单位)的干部、工人调进,均应经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各该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将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职工编制人数和现有人数,分别报送市劳动、人事、公安部门,以便市政府按其需要下达户口迁进控制指标.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的户口实行有出有进的办法,即这些单位迁出厦门的户口数,可以留在单位内作为户口迁入指标使用。


五、外商、侨商来厦兴办独资、合资经营的企业,允许向特区外招收职工。招收的人数、对象应按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办理。被招聘到特区企业工作的人员,目前一般只办理临时户口登记,不迁正式户口。允许投资者任用其在厦门特区外的亲属到其在特区内的企业中工作,并允许迁入正
式户口(包括农转非),迁入户口的数量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专项指标使用。侨胞在特区购房和侨汇建房所给予的户口照顾,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军队、地方的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要求来厦落户的,凡本人或配偶原籍在厦门或者生活基础已在厦门的,现又确实有住房的,有关部门可以接收安置。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进一名子女。
七、办理随军家属的户口迁移,应按中央军委通知精神,动员年轻军官不要过早携带家属随军,如需随军的,驻特区内的部队干部需要具备年龄条件(满35周岁);驻岛外的部队要具备军龄、职务、年龄三个条件中的两条,为照顾驻同安三岛的部队干部,三个条件中只要具备一个条
件,即可办理家属随军.在手续上,应由师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公安局凭证明给予办理。有工作的在职部队家属,按正常调动办理落户手续。
八、对侨胞、台胞、港澳同胞等回归或来厦定居,按有关政策办理。
九、凡正式调离厦门的干部、工人,其家庭生活基础已不在厦门的,应同时将户口迁出,不得空挂。目前空挂在厦门的户口,在本规定批准实行后,限期在一个月内迁出,逾期不迁者,由公安机关将其户口寄往所在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迁走的,应经公安局户政科批准.
十、从本市岛外迁进岛内的人口,也应适当控制。工人、干部调进(包括省属以上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劳动局、人事局审批,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对家庭生活基础已在岛外的人口,其户口一般不应移入岛内。对夫妇一方在岛内工作的人员,父母在岛内的岛外工作的职工,岛内有住房的岛外退休、退职人员,单位在岛外而居住在岛内职工宿舍的人员,总之,家庭生活基础已在岛内的(除迁进鼓浪屿者外),可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呈报公安分局批准,准予在岛内家中落户。
十一、要更加严格地控制鼓浪屿的人口迁入,原则上“只准出,不准进”。今后除为发展旅游事业需要外,不准在鼓浪屿增设新的机构。对已确定迁出岛外的单位,应逐个制定迁出方案;在未迁出之前,不得再增加人员。在鼓浪屿的缺编单位,原则上不再调进,超编单位应尽快调减。

搬离鼓浪屿的居民,其户口应随迁,不得空挂。目前空挂在鼓浪屿的户口,应在本规定下达后一个月内迁出,逾期不迁者,由公安机关将其户口迁寄所在单位。
凡厦门岛内居民,因婚嫁迁入鼓浪屿,因看管位于鼓浪屿的私房而要求进入鼓浪屿的房主的直系亲属,原鼓浪屿居民因军人退伍、华侨、港澳台同胞及援外派外人员回归定居,因调到鼓浪屿工作并须居住在鼓浪屿的职工,以及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少管放回人员须回鼓浪屿家中落户的
,他们的户口移入,均应经鼓浪屿公安分局批准,方可在鼓浪屿落户。
凡从外地或厦门岛外,因工作需要调动、分配到鼓浪屿的,因离休、退休、退职等要求返回其在鼓浪屿的家庭的。因需要照顾投靠在鼓浪屿的直系亲属的,应经市公安局户政科批准,方可将户口迁入鼓浪屿。
十二、为了有效地控制厦门特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今后凡外地迁入厦门市的户口,除上述第一、第二两项规定的对象,和迁入厦门岛外的农业户口以及原是我市居民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外派、援外人员回归定居的,可由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直接审核办理
入户外,其他统一由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有关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在日常户口管理上的具体审批权限,可由市公安局根据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简化手续的原则,自行制定下达执行。
十三、要加强领导。市政府确定一位领导分工抓城市人口规划和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工作。非分管的领导同志不要直接批准户口迁入。要认真执行政策,坚决反对不正之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凡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违反规定迁入的,一经发现坚决退回,并严肃追
究有关领导和有关 人员的责任。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市政府〔1984〕035号文件同时停止实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198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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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



林场发[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局设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进行定期检验的事项。因此,我局决定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再实行年检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局将另行制定对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办法。在新的办法颁布前,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被许可人登记项目变动、种苗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生产经营动态情况,了解掌握被许可人执行检验、标签和包装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苗行为,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登记项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林木种苗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3〕29号

  

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我会自2013年第1季度起将以下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以上公司根据《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的要求报送分类监管信息。2013年第1季度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22日。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统计信息部联系人:张潇潇

  电 话:010-66286583

  传 真:010-66282110

  财产保险监管部联系人:黄志勇

  电 话:010-66286012

  传 真:010-66288095

  人身保险监管部联系人:宫瑞光

  电 话:010-66286023

  传 真:010-66288098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