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违反规定出版挂历、检查挂历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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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违反规定出版挂历、检查挂历市场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查处违反规定出版挂历、检查挂历市场的通知
1994年9月28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
一、对违反规定出版的挂历的处理决定
最近,在检查北京市挂历市场时发现,1995年的挂历以比基尼泳装为画面的品种很多,其中一部分挂历违反了我署关于“比基尼泳装挂历的画面限于体育活动,包括游泳和健美比赛的摄影作品,格调必须健康,品种数量不宜过多”(新出图(1993)369号)的规定。经研究,对出版这些挂历的出版社作如下处理:
对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的《东方浪漫》、《浪花》、《派》,中国电影出版社的《巢》、《美韵》、《青春》,印刷工业出版社的《大漠情》、《芳情》,人民中国出版社的《世纪风》,中国三峡出版社的《情侣》,海南摄影美术出版社的《金秀珠丽》、《风趣》等12种挂历,停印停发,没收出版利润,上缴出版社所在地财政部门。以上决定由当地新闻出版局会同出版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二、重申有关挂历出版的管理规定
上述处理的挂历只是检查到的一部分,据了解,这类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出版社对挂历出版的管理比较混乱,有的新建社在出版挂历上违反规定。所出挂历中,有的画面格调不高。为此,有必要重申有关挂历出版的规定。
1、1989年《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新出图字〔1989〕第776号)规定:“年画、挂历(含挂历、年历画、年画、年历卡等)、美术明信片,只能选用世界古典艺术名作中的人体作品;其他人体美术作品,尤其是当代裸体摄影作品,不得选用。”
2、1993年4月,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管理、提高挂历出版质量的通知》(新出图〔1993〕369号)第二条:“比基尼泳装挂历的画面限于体育活动,包括游泳和健美比赛的摄影作品,格调必须健康,品种数量不宜过多。”
上述规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三、限期自查违反挂历出版规定的问题:
各出版社要对照出版挂历的有关规定,认真自查本社挂历出版的情况。凡违反规定的,自觉地停印停发,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请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认真检查所辖地区的挂历市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非法出版的挂历要严厉打击。各出版社在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通过主管部门报告给我署图书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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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总理签署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签署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2004年9月24日,正在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总理弗拉德科夫签署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对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九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

  温家宝总理分别与普京总统、弗拉德科夫总理和联邦委员会主席米罗诺夫和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洛夫举行会见和会谈。



  在与普京总统的会见中,双方指出,今年是中俄建交55周年,也是两国元首确定的青年友谊年,这为全面发展中俄伙伴关系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双方本着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讨论了进一步深化政治、经贸、科技、人文及国际领域合作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认为,普京总统十月即将对中国进行访问,与胡锦涛主席举行会晤,是今年双边关系中的大事,对推动中俄关系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两国总理审议了《〈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2008年)》,并对制订这一纲要的工作予以肯定。双方商定将共同努力,尽快结束有关工作,以便将该文件提交十月元首会晤批准。

  双方对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以来在经贸和人文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

  双方认为,中俄经贸合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双边贸易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前八个月贸易额达128.7亿美元,增长35.4%,今年可望接近或达到200亿美元的目标。投资合作续有发展,一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取得实际成果。人文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巩固了两国关系的社会基础。

  双方宣布,正式开通两国总理直通保密电话,这有利于加强政治互信,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通过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两国总理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自第八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

  -《关于中国政府向俄罗斯政府提供车臣教育援助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支持开展机电产品贸易的换函》

  -《2002年8月22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纪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和俄罗斯进出口银行合作协定》



  双方决心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经济领域的互利合作,保持积极发展势头,力争在一系列重要方向上实现突破。为此,双方宣布:

  (一)中国重申,支持俄罗斯尽快加入世贸组织。俄方对中方的支持表示感谢。在本次总理会晤上,双方顺利结束关于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中俄双边谈判。两国总理宣布,俄罗斯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承认俄罗斯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二)为保持双边贸易持续发展,有必要制订促进和加强中俄全面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大幅提高双边经贸额。双方将努力使双边贸易额到2010年达到并超过600亿美元。

  (三)双方将采取共同措施,扩大机电产品贸易,提高机械、设备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改善双边贸易结构。中方支持本国企业引进俄能源设备、矿山机械、汽车和汽车发动机、机床和机械设备,俄方支持中国通信设备、家电、食品加工设备以及船舶产品进入俄市场。双方将积极扩大机电产品贸易促进活动,鼓励技术转让和相互投资。

  (四)双方将完善敏感商品预警和磋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减少现有贸易壁垒。

  (五)加大中俄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力度,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采取共同措施,依照两国现行法律规范贸易秩序,不单方面采取有损对方利益的行动和限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对方经商人员在本国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拓展在投资领域的合作,根据两国有关部门达成的共识,今后每年将召开中俄投资促进会议,以促进两国投资合作,特别是大项目的实施。双方将加快《中俄两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协定》的商签工作。

  中方将扩大对俄资源和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业等领域的投资。俄方愿为此提供便利条件。

  (七)双方表示将在制订各自地区发展计划方面加强协调,支持中国企业参与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开发,鼓励俄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通过开展贸易、经济技术、投资合作,全面提高两国地区间和边境地区合作水平。

  (八)两国总理指出,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取得现实进展是中俄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双方重申,愿继续推动落实中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项目,包括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项目,以及在两国境内共同开发油气田。两国总理责成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双方政府审议《从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州科维克金凝析气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韩国修建管道以及开发科维克金凝析气田的国际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对科维克金天然气项目的实施前景进行评估。双方表示,愿在互利基础上支持通过铁路扩大从俄向中国运输原油。双方将研究有关签署支持扩大两国原油贸易的政府间协定。

  (九)扩大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包括在核电站建设和核燃料循环方面的合作。

  (十)不断完善双边科技合作项目遴选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在航天、核能和其他能源、动力、新材料、化工、生物、信息和通信技术等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

  加强中国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俄国家级科研中心的协作,加大科技人才交流力度。支持建立和发展联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

  协助两国有关组织和公司解决好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技术产业化方面的问题。

  大力扶持中俄“友谊”科技园和其他科技园的建设和运营,继续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法律方面的支持。

  (十一)在全面及时落实中俄2004—2006年及以后数年的航天领域合作纲要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加深两国在航天领域的合作。

  从全面、深入发展中俄航天领域长期合作的利益出发,确定和进一步协商航天领域中一个或多个大型航天合作项目,以便今后共同实施。这些项目符合两国利益及两国国家航天计划中所确定的任务。

  (十二)在未来三年内,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项目,切实落实两国在研制、生产民用航材领域的合作计划,在民用航材制造领域交流新技术。

  (十三)巩固和扩大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包括产业合作、信息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双方将继续支持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水平,在中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入中国通信服务市场。俄方将尽快提出具体方案。

  (十四)扩大银行合作规模,将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中央银行签署的《中俄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适用范围扩大至中俄所有边境地区,并确保全面准确地执行该协定的所有条款;继续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开展合作。

  (十五)为满足发展贸易及公民往来的需要,扩大跨国汽车运输领域的合作,提高边境口岸的通关能力,调整通关时间。尽快研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国外贸货物通过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过境运输的合作互助协定》的问题。

  (十六)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和计划,抓紧落实两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协定》,尽快制订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长期合作规划,为在俄境内建立木材深加工企业创造有利条件。

  (十七)继续开展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在现有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定框架内就动物和植物检疫及保护问题继续进行合作。



  双方认为,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应特别重视以下有关方面:

  (一)尽快签署相互支持俄语和汉语教学的政府间协议;制订2008年前中俄教育合作计划;发展和扩大两国高校合作,继续有关建立联合高校和研究生院以及落实远程教育合作项目的工作;在对等基础上,继续每年互派中小学生到对方境内开展夏、冬令营活动;促进毗邻地区的中小学校建立并开展直接交往。

  (二)积极支持两国互设文化中心,定期举办文化节、电影日、图书展;相互开通卫星电视频道。

  (三)扩大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国医疗机构,特别是毗邻地区的医疗机构建立直接联系,制定有关中国中医专家在俄行医执照和中医药产品在俄注册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两国在体育、体育科学和运动医学方面的合作,在筹备2008年北京奥运会方面加强协作。

  (五)尽快启动中国公民组团赴俄旅游业务。

  (六)扩大在媒体、电影及档案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应集中精力在其他共同关心的领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警务执法合作,联合打击走私、贩毒、贩运武器、非法移民、经济领域犯罪及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保证两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建立有效机制,打击源自阿富汗的毒品走私和向阿境内(禁毒安全地带)偷运易制毒化学品,遏制合成毒品的不断泛滥。在禁毒斗争中坚决执行1961年的《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预防滥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方面加强经验交流。

  (三)扩大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方面的合作,研究建立紧急情况联合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可能性,建立以预防自然灾害为目的的信息交流、联防和协同救灾工作机制,尽快制订相关的政府间协议。

  (四)双方将继续在共同监测跨界河流水质方面开展合作,并考虑制订保护跨界水的政府间协议。



  双方认为,在全球化条件下,作为有效的多边机制,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双方确信,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有助于在多边而不是单边的基础上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双方支持在联合国主导下建立应对当代挑战和威胁的全球体系。

  双方指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推动裁军与军控领域的多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扩散特别紧迫。双方将继续推动和落实两国关于签署全面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和对外空目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联合倡议。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威胁正在不断增长。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愿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双方强调,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反恐委员会采取的反恐措施。双方认为,打击恐怖主义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愿继续促进所有国家参加全球反恐公约,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特别是1373号决议。双方指出,必须继续致力于最终通过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



  双方将加强合作,落实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在吉尔吉斯斯坦召开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的成果,重点是执行关于落实该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措施计划。

  双方将加强合作,落实二OO一年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积极促进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机构的发展和完善。

  双方将采取措施,尽早落实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双方指出,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是在中俄特有的友好与合作气氛中举行的,取得了重要的具体成果。双方表示满意。

  双方宣布,将于二OO五年在中国举行中俄总理第十次定期会晤。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拉德科夫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于莫斯科


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各项行政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保证行政性收费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轨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及《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
字第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我部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最终用户证明书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书费、装船证书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书费,上述收费项目分别由我部外资司、科技司和我部所属配额许
可证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各项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三、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是财政预算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各执收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并将全部行政性收费存入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应将收入过渡户中的收费收入每15日上缴一次至中央总金库。
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应缴预算收入”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也不得坐支。
第八条 各收费项目均为中央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发放证照并执行收费的,收费收入应由各被委托单位逐级汇缴上级单位,上缴时间及上缴方式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所需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由财政部核拨。外经贸部根据财政部年初批复的预算,于每季度前20日内汇总各执收单位的情况后,向财政部申请预算拨款。
第十条 各执收单位取得的费用拨款,它作为“财政补助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专项用于证照发放工作。各执收单位应自行在银行开设一个支出帐户,用于反映财政部下拨经费的拨入情况及单位的支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及支出帐户,应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章 行政性收费预、决算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性收费预算是国家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各执收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按时按质完成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各执收单位的行政性收费预算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分析年度行政性收费收入增减因素,编制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性收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事业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正确地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区别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三)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支出预算中的支出,主要是指与开展行政性收费相关工作的各项支出,有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执收的,还包括被委托单位的相关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的预算报表应于年度开始前60日内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汇总后,于年度开始前30日内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后,于10日内批复各执收单位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和预算拨款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较大调整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经批准可调整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预
算。
第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决算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年度决算,在编制决算前,要全面清理财产,核实资金情况,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同时要对年度财务情况进行说明,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
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的年度决算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在预算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外经贸部审核。外经贸部审核汇总后,在预算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的决算批复,外经贸部于次年4月底前对各执收单位的决算作出批复,各单位要严格按决算批复执行并及时调整有关帐务。

第四章 日常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的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做到先有预算、后支用,原则上要有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各单位也可以规定权限,授权有关人员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支出项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为了便于及时了解收费收入收缴情况,各单位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向外经贸部报送上季度应缴和已缴收费收入情况;外经贸部于每季度初10日内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今后新设立的行政收费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9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