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30:31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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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省人大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微省村镇建房用地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条 村镇建房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统一规划,使村镇建房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第四条 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
一、城郊、农村集镇、公社所在地和圩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
二、淮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五厘;其他地区的小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
三、山区、丘陵地区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五厘。如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
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建房户,可享受所在地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其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划给。
第六条 乡镇社员和居民已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如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可在统一规划村镇建房时逐步划出,或在房屋更新时加以调整。
第七条 社员、居民迁出村镇,或五保户、与子女分居的老人去世以及因统一规划建房而腾出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生产队安排使用。
第八条 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按该地前三年统计年报的实际年产量和国家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第十条 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社员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的,由用地单位和社队给予妥善安置。其粮油征购任务,由公社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商业性房屋建设用地,比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使用土地应比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其使用的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一旦停业,即由集体收回。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人均耕地、家庭人口、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社员、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报行署、市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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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 1997年6月9日)


《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旅游事故的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类旅游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旅行社(公司)、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乐园、旅游车船公司、旅游管理部门等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旅游单位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辖区内的旅游活动中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旅游事故是指:凡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乐园、海滨旅游场等旅游场所发生的涉及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或由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旅游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2人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2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者。
第五条 旅游事故由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已规定事故处理主管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该主管部门应把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抄送同级旅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抢救和处理;对重大旅游事故、特大旅游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劳动、交通、医疗、保险等部门应组成事故处理小组,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共
同处理。
第七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故现场的旅游岗位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并按事故的具体情况分别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劳动、医疗等有关部门;属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后,应尽快向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其时限为: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小时以内向地级以上市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地级以上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个小时以内向省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首次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涉及的有关单位、伤亡和抢救情况,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协同公安、消防、劳动、医疗等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中有死亡者,应保护好遇难者的遗体,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收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应在事故现场勘查后逐项登记造册和保护。
(四)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伤亡人员的核查登记工作。属外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登记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及在国内外的投保情况;属国内旅游者的,应登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国内投保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或组团的旅行社)应通知伤亡者单位及家属。伤亡人员中有外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在对伤亡人员情况核查清楚后,接待社要及时通知组团旅行社并向伤亡者家属发慰问函电,同时向当地外事、侨务部门报告,会同当地外事、侨务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协助办理伤亡人员境外亲属的入境手续,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接待、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以及其它善后工作,并负责或协助向国内外有关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索赔手续。
(七)对外籍人遇难者的遗体,应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负责为遇难者骨灰、遗体的遣返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以下证明:
1.为骨灰遣返者办理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2.为遗体遣返者办理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八)事故发生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劳动、交通、医疗、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属涉外事故的,还应有外事、侨务部门参与。
(九)造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所属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公安、消防、交通、劳动、防疫等部门有专门规定和要求的,还应向这些部门报告),并由旅游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局。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二)事故原因与责任;
(三)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四)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事故遗留问题及其它(包括家属及有关方面的反映等)。
第九条 旅行社组团在省(境)外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发生事故旅行社的上级旅游管理部门把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我省旅游局。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2]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中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部署,提升我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于2012年起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培育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指的是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多种形式知识产权的能力,以及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其价值的能力。
  
  实施培育工程,有利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和保障创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使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为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快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体系的建立,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促进科技和经济相结合。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组织实施培育工程,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重点任务,以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应用为主线,着力发挥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工信部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提高工业自主创新能力,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提供有力支撑。
  
  组织实施培育工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培育工程与工业转型升级相结合。紧紧围绕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实施培育工程,为工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府推动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工信部会同省市工信部门研究提出培育工程实施的总体思路,省市工信部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育工程的实施,要充分发挥工业企业的主体作用,激发工业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内在动力。
  
  (三)全面培育与典型示范相结合。全面提高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从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业企业着手,通过典型带动,实现规模推广和整体提升。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培育工程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任务:

  (一)培育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

  省市工信部门在本地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业企业中选择符合知识产权密集、具备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规模和效益良好等基本条件的工业企业若干家,作为培育工程试点企业。经培育,形成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到2015年,各省市培育出本地区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5家以上,树立一批以知识产权带动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典型。
  
  (二)建立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形成《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指导工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到2015年,本地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工业企业达到一定比例。各省市试点企业有60%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制度或在企业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中体现知识产权内容。
  
  (三)提升工业企业获得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工业企业获得和运用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提高。到2015年,本地区试点企业获得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实现年均15%的增长;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知识产权实施和转让的数量、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数量、新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均实现一定增长,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水平有所提高。
  
  (四)建立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机制

  在工业转型升级任务中落实培育工程的措施和抓手,省市工信部门通过认定、项目扶持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为培育工程的开展提供支持,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申报时对标杆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五)营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

  省市工信部门围绕培育工程组织3次以上宣传活动,开展面向工业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培训不少于4次。
  
  (六)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形成《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简称《知识产权评估指标》),各省市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组织评估工作。到2015年,试点企业年度评估平均达标率不低于60%。
  
  四、实施步骤

  培育工程的实施分为启动、培育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2年8-9月)

  1、以部文印发相关文件,召开省部级领导参加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培育工程进行动员和部署,并组织宣讲培训。
  
  2、省市工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开展培育工程的工作方案上报工信部备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体系、政策保障措施、试点企业培育计划、培训计划、评估计划、宣传表彰计划等基本内容。
  
  3、省市工信部门按要求上报试点企业名单及其相关资料,内容主要包括试点企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情况等(见附件)。
  
  (二)培育阶段(2012年10月-2014年9月)

  1、各省市工信部门依据本地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培训,进行企业典型经验交流,引导和指导工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2、工信部根据各省市的实际需要,对省市试点企业的培育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3、工信部会同省市工信部门完成《知识产权评估指标》,指导各省市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为评估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4年10月-2015年6月)

  1、省市工信部门对培育工程进行评估和总结。组织当地试点企业根据《知识产权评估指标》进行自评估,完成本地区总体评估的总结报告,遴选出本地区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若干家。
  
  2、工信部对培育工程进行评估和交流。根据《知识产权评估指标》对省市工信部门遴选的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进行评价,组织经验交流,对表现突出的省市工信部门和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3、工信部在培育工程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将其作为工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4、工信部对培育工程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提出“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工程”的具体方案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体系。加强与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地方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培育工程的工作机制。设立由省市工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有关培育工程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为培育工程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形成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省市工信部门要加强培育工程与地方工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各省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培育工程专项资金。
  
  (三)发挥试点企业的作用。地方工信部门在组织培育工程时,要充分调动试点企业的积极性,根据需要为试点企业提供指导、评估和咨询等支持服务,并及时将试点企业相关信息和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工信部。
  
  (四)建立支撑和服务机构。省市工信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优势,建立培育工程专家咨询团队,形成知识产权专家数据库,集聚资源,为培育工程的开展提供相关服务。
  
  附件: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信息.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792780.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8月13日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信息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写日期: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2011年末职工总人数
主要业务领域
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企业性质 国有
民营
集体
三资
港澳台资
其他
被认定为何种类型的企业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企业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其他
是否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否或其他

销售收入(万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研发经费支出(万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知识产权战略 有 无
企业战略中是否体现了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是 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有 无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有独立部门 无独立部门,但有相关职能 无独立部门,也无相关职能

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专门人员及数量 有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及数量 无

获得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 自主创新后获得授权 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后创新获得授权 购买所有权或使用许可 企业并购 其他

知识产权培训 如有,请对培训对象和内容做简要描述: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如有,请对制度内容做简要描述:
现有知识产权数量(件) 专利 商标 版权 其他

申请或获得知识产权数量(件)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申请 获得 申请 获得 申请 获得

三、知识产权产业化情况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数量(件)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知识产权实施数量(件)
知识产权转移数量(件)
知识产权转移收益额(万元)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水平情况

四、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五、其他
1、企业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方面好的经验或建议


2、企业在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方面好的经验或建议



3、企业在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面好的经验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