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59:54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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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南京是我国四大古都之一,为东吴、东晋、南朝、明朝等十代建都之地,也是近代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一座重要城市。其地面和地下保存着极其丰富的文物,是国务院颁布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好这座历史名城及其文化遗产,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为此,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辖境内所有地面、地下的历史文物和与革命文物均受国家保护。国家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切地下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据为已有,并有责任加以保护。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所有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有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文物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三条 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范围:
一、与重大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陵墓、文献资料、手稿和其他物品;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园林、古旧图书、石窟、寺庙、古塔、壁画、石刻及其附属物;
三、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城郭、古建筑、古街巷、古河道、古桥梁、古井、古树名木等。
第四条 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会)主管全市文物事业,对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迹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成立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文物古迹的规划、保护、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并加强对全市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统一指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所辖境内的文物工作任务的大小,设立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文物干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市文管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家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所在辖区内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六条 对于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价值的文物,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为保护对象,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七条 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的环境风貌,其周围要划出一定的地带为保护范围。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以外,还庆划出一定的地带作为控制范围。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
座落在农田中有石刻、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应在其周围划出适当面积的土地作为保护地带和通道,以利于开放游览。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的建设工程(包括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挖土、采石和开路,不得排放“三废”污染环境。
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兴建、改建或拆除原建筑物时,须经市文管会同意,市规划局批准。拆除的建筑构件、材料,归市文管会用于文物维修。对现有污染环境的工厂企业,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在文物保护范围附近兴建、改建建筑期,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均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相协调,设计方案,也须事先征得市文管会的同意。
第九条 城建、规划部门在制订城乡建设规划时,应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文物古迹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保护维修的长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研究、宣传、征集。发现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应按本办法予以保护,并及时报批;确需搬迁或拆除的文物,须由市文管会会同市规划局、城建局事先商定,并应进行照相、测绘,保留必要的图纸和资料
,归入原始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辟为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参观游览场所。
对已经使用古建筑、古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的单位,须经市文管会重新审查,分别处理。凡属有损文物安全和有碍观瞻的单位,必须限期迁出;允许继续使用的单位,须与市文管会签订《文物保护合同》,承担文物保护维修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迹的单位,都要设立文物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并按照“谁用谁修”的原则,负责对文物古迹的维护,严格保护和恢复文物古迹的原貌和现状。维修方案的设计和施工过程,应在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拆城取砖,不准擅自挖掘古墓和其他地下文物,不准将出土文物据为私有。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或其他文物时,施工部门必须对现场严加保护立即向市文管会报告,听候处理。市文管会 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前往调查研究,进行鉴定和? 怼? 第十四条 银行、古旧书店、废旧物资回收部门以及金属冶炼、造纸等单位要认真做好拣选文物工作,发现文物应及时与市文管会联系,经鉴定后,按照文物价值大小,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文物商店(包括有艺术价值的珠宝、翠玉、金银首饰),一律由文物商店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文物,不得出口珍贵文物。一般历史文物的出口, 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标准,办理报批手续。海关应严格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珍贵石刻、砖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捶拓。有特殊需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保护文物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议政府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一、发现文物能及时上报,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二、发现文物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能及时上报、保护、抢救,使文物免遭破坏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损献给国家的;
四、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或从事文物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或有贡献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文管会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盗窍国家文物的;
二、进行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
三、故意涂写、刻划、污损文物的;
四、私自挖掘古墓和其他地下文物的;
五、过失或失职造成文物损毁、丢失和或流出国境的;
六、在基本建设工程或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对文物造成破坏、流失的;
七、违反或指使、纵容他人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令和本办法的;
八、阻挠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文物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有不相符合之处,应以国家文物保护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市城乡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公社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198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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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构成刑事犯罪?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吴登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方,男,46岁,重庆市涪陵区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重庆市涪陵区三峡物产公司职工,家住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中山西路50号。
2005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方在无食盐许可证的情况下,编造了“涪陵区酒店乡天峰榨菜厂”并以该厂名义,在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骗取了177吨非碘盐审批单(825元?吨)。期间,被告人陈方又在重庆市涪陵三峡物产公司以825元?吨借到非碘盐30吨。被告人陈方共将207吨非碘盐分别以825元?吨卖给肖天伦97吨、祖正明30吨、刘晓琴30吨,以830元?吨卖给任加华30吨,以835元?吨卖给张林20吨。被告人陈方购、借207吨非碘盐,价值170775元,分别以825元?吨、830元?吨、835元?吨向外销售,价值171125元,非法获利350元。
涪陵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方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人陈方及其辩护律师称:本案中认定的207吨非典盐是为天峰榨菜厂代购的,自己也没有获利,不是营利为目的,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陈方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应采信。首先,经查证,所谓的“涪陵区酒店乡天峰榨菜厂”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系被告人陈方编造而来,并不真实存在。被告人陈方在这个虚假的事实之下,骗取非碘盐审批单的行为实则为被告人陈方的个人行为,而非其辩称的代理行为。所以被告人陈方及其律师的辩称没有事实依据。其次,被告人陈方及其律师又辩称,其没有获利,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方并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受市盐业公司委托代理批发食盐,也不具备副食品经营资格,其将骗取的非碘盐多次向外销售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1990年3月2日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5月27日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和1999年3月26日和2000年11月24日制定和修正的《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在从事盐业的批发、零售业务等方面的严格规定,首先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再则,经查证,被告人陈方先后多次向他人销售非碘盐,并从中获利共计350元,根据司法推定这一证据规则,其客观行为已经反映了其主观上营利的目的,所以该辩护意见亦无事实依据。被告人以谋利为目的,多次非法向外销售共计207吨的非碘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同时,200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则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换言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均不影响该犯罪的构成。综上,被告人陈方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正确理解我国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不应采纳。认定被告人陈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非法经营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要以行为时违反的国家规定为平衡点,看其有无侵犯国家规定具体确立的并由刑法第225条予以刑法保护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同时,非法经营罪以主观上具有非法谋利目的而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类犯罪相区别,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司法推定这一证据规则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本案被告人陈方以谋利为目的,违反从事盐业业务相关的行政法规,以虚构的厂家名义,骗取非碘盐审批单,并多次非法向他人销售207吨食盐的行为,已不仅仅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处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10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58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93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83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1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5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77件,占受理申诉量的5.88%;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被申诉17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24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31件,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网通)被申诉2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通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1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1年第四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4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4.5%;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14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8.2%。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申诉乱收费的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3%;
申诉资费争议的16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0.8%;
申诉服务质量的43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5.8%;
申诉通信质量的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
申诉其它问题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6%。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1年12月底,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已结案74件,占立案总数的96.1%。
附件:1. 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2. 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
  3. 申诉分类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表一: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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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方式 │ 电话 │ 信函 │ 电子 │ 传真 │ 来访 │ 合 计 ┃
┠──────┼────┼────┼────┼────┼────┼────┨
┃月份    │    │    │ 邮件 │    │    │ (件) ┃
┠──────┼────┼────┼────┼────┼────┼────┨
┃   10月  │   397│   27│   19│   26│    3│   472┃
┠──────┼────┼────┼────┼────┼────┼────┨
┃   11月  │   288│   31│   21│   23│    2│   365┃
┠──────┼────┼────┼────┼────┼────┼────┨
┃   12月  │   373│   35│   43│   22│    0│   473┃
┠──────┼────┼────┼────┼────┼────┼────┨
┃  合计(件) │  1058│   93│   83│   71│    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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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主要电│        │        │          ┃
┃信业务经营者被│        │        │          ┃
┃申诉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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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营 者  │  被申诉的  │  被申诉量  │  2001年12月底  ┃
┠───────┼────────┼────────┼──────────┨
┃  名 称   │  电信业务  │   (件)   │  用户数(万户)  ┃
┠───────┼────────┼────────┼──────────┨
┃       │  固定电话  │       11│       17886.6┃
┠───────┼────────┼────────┼──────────┨
┃       │  因 特 网  │        3│ 1341.4(拨号注册)┃
┠───────┼────────┼────────┼──────────┨
┃       │ 电话信息服务 │        1│     —     ┃
┠───────┼────────┼────────┼──────────┨
┃       │   IP电话   │        1│     —     ┃
┠───────┼────────┼────────┼──────────┨
┃  中国电信  │  电 话 卡  │        1│     —     ┃
┠───────┼────────┼────────┼──────────┨
┃       │  固定电话  │        2│        16.75┃
┠───────┼────────┼────────┼──────────┨
┃       │ GSM移动电话  │       13│       4099.7┃
┠───────┼────────┼────────┼──────────┨
┃       │ CDMA移动电话 │        3│     *     ┃
┠───────┼────────┼────────┼──────────┨
┃       │  无线寻呼  │        1│       3606.4┃
┠───────┼────────┼────────┼──────────┨
┃       │   IP电话   │        4│     —     ┃
┠───────┼────────┼────────┼──────────┨
┃  中国联通  │  电 话 卡  │        1│     —     ┃
┠───────┼────────┼────────┼──────────┨
┃  中国移动  │ GSM移动电话  │       26│       10381.5┃
┠───────┼────────┼────────┼──────────┨
┃       │   IP电话   │        5│     —     ┃
┠───────┼────────┼────────┼──────────┨
┃  中国网通  │   IP电话   │        2│     —     ┃
┠───────┼────────┼────────┼──────────┨
┃  铁通公司  │  固定电话  │        2│     *     ┃
┠───────┼────────┼────────┼──────────┨
┃  其 它   │    —    │        1│     —     ┃
┠───────┼────────┼────────┼──────────┨
┃  总 计   │    —    │       77│     —     ┃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                                    ┃
┠────────────────────────────────────┨
┃* 表示暂无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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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
┃                                     ┃
┠──────┬─────┬─────┬─────┬────┬──┬────┨
┃  申诉分类 │  乱收费│ 资费争议 │ 服务质量 │通信质量│其它│合计(件)┃
┠──────┼─────┼─────┼─────┼────┼──┼────┨
┃企业名称  │     │     │     │    │  │    ┃
┠──────┼─────┼─────┼─────┼────┼──┼────┨
┃  中国电信 │     │     3│    13│    1│  │   17┃
┠──────┼─────┼─────┼─────┼────┼──┼────┨
┃  中国联通 │     1│     4│    13│    5│  1│   24┃
┠──────┼─────┼─────┼─────┼────┼──┼────┨
┃  中国移动 │     │     7│    17│    7│  │   31┃
┠──────┼─────┼─────┼─────┼────┼──┼────┨
┃  中国网通 │     │     1│     │    1│  │    2┃
┠──────┼─────┼─────┼─────┼────┼──┼────┨
┃  铁通公司 │     │     1│     │    1│  │    2┃
┠──────┼─────┼─────┼─────┼────┼──┼────┨
┃  其 它  │     │     │     │    │  1│    1┃
┠──────┼─────┼─────┼─────┼────┼──┼────┨
┃  合计(件) │     1│    16│    43│   15│  2│   77┃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