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与立法之互动/郭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09:22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利益集团与立法之互动

郭俊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利益作为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个人的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完善和再发展,而法律作为几千年来人们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结果,也是在与利益不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中而发展和成熟的。但是,利益是非主动的、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它对法律的影响必然要通过一定的中间主体来实现,而这一中间主体在绝大多数的时间里都是由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来充当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与利益的关系就是法与利益集团的关系。
对于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的中国而言,改革开放带来的利益分配方式上的根本性变革造成了社会利益结构的失横与混乱,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批被赋予合法化外衣的新型集团,他们也同样力图影响立法以增进自己的利益,虽然他们与传统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上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但在目的上却是完全一致的。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现时的立法,并进而影响着正在进行着的中国法治建设事业。对于利益集团与立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剖析我国的现实将有着很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对利益集团的诠释
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发展是利益对人际关系以及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发挥作用的特性的必然产物。在利益追求过程中,当个人的利益表达遇到困难时,往往希望借助于集团的力量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表达和表现,于是以代表、反映个人利益为己任并寻求法律、政治制度保护的利益集团应运而生。
(一)、对利益集团内涵的界定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任何一个集团或者团体都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追求,这是它们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所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任何社会中的任何团体和组织都可以称为“利益集团”。但本文所要论述的利益集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着一定利益追求的团体,而是经过众多社会学和政治学学者的认真研究并科学界定之后形成的一个较为严谨的学术研究对象。社会学和政治学把“利益集团”作为研究对象始于上个世纪的50代和60年代,开拓者为美国学者。但由利益现象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对利益集团进行定义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社会科学新辞典》中对“利益集团”解释为:“它的基本含义是说明那些为了自身利益而有目的、有计划地影响政府机构、立法人员或行政管理者的活动,但并不谋求控制政府及有关机构的社会集团。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手段维护本集团的特定利益,促进本集团利益的发展,他们不仅宣传自己的利益,而且必要是诉诸或威胁司法机构,以便达到维护和扩大本集团利益的目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利益集团有如下阐述:“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他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利益集团分为‘圈内’集团和‘圈外’集团,‘圈内’集团可以定期与政府磋商,并对政府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积极的作用;‘圈外’集团通常被视为非法,他们为在政治事务中获得立足之处而奋争。”(
从利益集团的以上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出:(1)、利益集团是一个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群体。不论规模大小,它都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不论组织的性质是长期性的还是暂时性的,也不论组织体系是严密的还是松散的,它都有一定的组织,不是那种完全的乌合之众。(2)、利益集团都有着鲜明的目的性,那就是对集团整体利益的追求,这是利益集团形成的目的,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意义所在。(3)、利益集团的核心问题是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方式问题,所以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对政治活动、立法活动、行政管理活动等施加影响和压力都是维护和扩大其集团利益的手段和形式,但正是它实现利益的方式使得它区别于一般性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经营性活动来获得利润的营利性组织,而且正是这些方式使它能够对政府以及其统治秩序保持经常性的适当压力,因此,它才常常又被称为“压力集团”。(4)、虽然利益集团时常通过影响政府政策、立法以及政府其他活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但它本身并不以控制政府、掌握权力为目的,这使得它不似政党那样直接将目标确定在对政治权力的掌握上。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党是利益集团的最高组织形式并且在很多社会中它是最大的利益集团代表,但对于已经形成严谨理论体系的政治学学科来说,利益集团与政党是有着严格区分的不同的研究课题。
(二)、现代利益集团产生的条件
从近代各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成熟的现代利益集团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后才产生和逐步发展的,这得益于以下几个条件的出现:
首先,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了社会利益的分化,在利益分化过程中必然引起利益差异的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这样利益性质相同或近似而且处于同一利益水平上的人们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结成一定的利益团体的可能性以及实际数量都在大幅增加,而利益集团数量的增加以及相互竞争的出现必然带来它们自身的进一步成熟,促使他们探求更加有效的活动方式。而在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之后,竞争并未消失,反而更加激烈,在社会中的生存更加困难,这更助长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分化。
其次,在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重大变化。在原来的自由经济主义时代,国家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但市场经济后期发展造成的市场失灵、供需矛盾突出的现象使得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经济活动,国家的政策导向和立法对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随之带来市场主体的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影响立法和政府决策以维护和扩大自己利益就成为利益集团的必然选择之一。
再次,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标志着其已经进入成熟时期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与经济制度相配套的多元化民主政治体制也趋于稳定和成熟。在这种政治体制架构下,各种团体和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比较宽松,对政府行为施加影响的途径也逐渐增多,而利益集团正使利用了这种有利条件才逐步成熟和壮大起来的。
正是在以上各种条件的“催化”下,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领域中具有着普遍性和有着重要影响力的现象,并成为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及经济学等各学科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利益集团与立法关系的一般理论
从其本质和目的来看,利益集团以追逐利益为己任,直接参与利益的经营与瓜分,不愿承认和遵守社会固有的行动规则,只愿意按照利益原则来支配自己的行动。但是,社会毕竟是一个有着一定组织机构、有着诸多固定化行为模式的有机体,在其长期发展的历程中形成了一整套既复杂而又十分具体的思维和行动的准则,社会中经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影响和决定着社会中每个人的行为,维系着这个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利益集团必然受到这些基本准则的制约。但是如果现行制度和规则与他们追求利益的行为不相吻合甚至成为他们的障碍,则以它们远远强于个人的力量必然不会甘心于受阻,那么通过施加压力来改变制度从而为以后的发展拓宽空间就成为它们必然的选择之一。
在现代文明社会,法治以公平、公正、稳定等特性压倒历史上曾经产生过的各种治国方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现有政权对社会进行统治的主要中介,越来越多的领域被纳入法律的管辖之下,而立法是法治的第一个关键性步骤,因而利益集团欲在社会中开拓出有利于自己发展的大道必然要对立法施加影响。
(一)、利益集团对立法施加影响的途径
对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代议制民主制度而言,从理论上讲似乎选民是政治体制运转的基础和决定者。但无论怎样宣传或者理论上如何论证,真正的民主都只是停留在书面上和政治制度的设计之中,因为普通民众与庞大而成熟的利益集团相比,在资金、能力、社会地位以及对信息的掌握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他们很难在选举中脱颖而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众代表,“选民只是墙头上的芦苇,不可能依靠他们来组建一个良好的政府,一种只把钱花在刀刃上的政府。一方面,普通选民从他所属的压力集团中获益,尽管他得到的收益可能比他想象的要小;另一方面,他将受到其他压力集团的伤害,结果,净收益实际上要比没有压力集团的活动要糟。选民受到信息的限制,意味着他只有促进压力集团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利益集团为了实现其利益在立法上的最大化,会努力在选举过程中让其成员进入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者是对立法、行政活动足以产生影响的部门中,这是实现其目的的最直接而且是最有效的方式。这一现象在当前较为发达的国家中十分常见,而且这也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这一政治经济学基本定理的突出表现之一。为了保证选举结果符合利益集团的意图,他们不惜出巨资赞助候选人,而一般国家对选举候选人所设置的最低财产标准更扩大了利益集团在这方面的优势,而仅这一点就使得广大一般民众失去一展身手的机会。
除了在资金支持上的有利形势外,利益集团控制选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舆论和传媒的巨大影响力乃至控制上。在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中,一个侯选人要从众多人士中脱颖而出,传媒的宣传、介绍并为其制造舆论氛围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性工具,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讲,舆论的导向对最终结果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开放程度的纵深化和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媒体由国家一手控制的局面已经大大改观,国家与传媒的关系正逐渐发生根本性变化,大众媒体自由化、股份化和私有化已成为一个潮流。在国家逐步退出一些媒体领域的同时,某些利益集团必然趁虚而入,憧憬着全面掌握、控制乃至自己创建舆论工具,即使自己不能控制也要努力与有关媒介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传媒界在摆脱国家严格控制之后,多数会陷入利益集团的包围圈,受制于某个或某些利益集团,或者自身转变成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在这种情况之下,经济上的支持和维系带来的必然是政治上的服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金钱是利益集团的经济资本,舆论则是其重要的政治资本,他们共同服务于“利益”这一终极目标。而利益集团与媒介的结合对政治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在于对选举过程的操纵,而且对上台以后的当权者的活动同样起着十分大的影响。这一点看一下各国大选前夕激战不已的舆论战、大辩论以及每一项新的政策出台前后媒体上各方的激烈争吵就十分可以明了。
在资金优势和舆论导向等优势的支持下,利益集团在选举过程能够部分实现其目的,因为在一个国家中并不是只有一个利益集团,他们相互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在议员、其他参与立法者以及能够影响立法的人士进入权力系统并随着整个体制进行运转后,他们的活动虽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原有立场的决定,但必然会在此过程中产生偏差,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产生矛盾乃至对立的结果,这当然不是他们背后的“影子集团”所欲看到的结果。为了实现立法过程中和法律修订过程中对自己利益的最大照顾,他们同样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干扰和影响立法和政府决策行为。
对于那些比较强大而且在立法机关和政府中有自己代言人的利益集团来说,他们不但要确保自己的代言人在立法过程中直接维护和保护己方利益,而且还要争取到那些与自己有近似利益的人士对自己利益倾向的支持。而由于他们经济地位的强大,他们得以有机会经常与这些议员和政府官员们接触,保持联络,了解政府政策动态,并及时制订对策,在适当的时机向议员及政府官员“兜售”自己的主张,施加影响,保持适当的压力,最终通过适当而又能够为广大选民接受的方式将其主张予以体现和贯彻。因此,这种体制下的立法者一般都要代表多个不同的集团,而每个集团都各有所求,他们的目的有可能是矛盾的,议员们必须仔细权衡,以求实现某种折衷,最终使各个集团都能略有所获,所以这种工作量大而且复杂。但无论怎样,在这个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影响和作用力要远远强于一般民众。
但是,在比较健全的民主体制下,立法者毕竟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并且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负责,因此立法者又不得不照顾一下广大民众的意愿,如果民众的想法与利益集团的倾向不符甚至根本对立,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集团利益的实现,但利益集团屈服于普通民众的情况相对于他们目的的实现来讲是少之又少的。之所以会是这种局面是由于以下情况的存在:
首先,选民“无知”。此处所谓无知并非指文化程度低劣愚昧,而是指他们对于政治决策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实现自己的利益缺乏充分的了解,他们或者为了生活而无暇顾及于此类事务,或者对这类事情根本没有任何兴趣,而且这种政治信息和意识的缺乏“不是一种简单的随机性无知,而是一种倾向性无知,个人很可能就他关心的几个问题拥有大量信息”(。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在很多问题上往往会陷入盲从的境地。这种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立法者立法行为的任意性。
其次,民众自觉结合的团体意识缺乏。这种状况使得相似观点和主张难以有效组织和汇集,更难以形成一股有影响和震撼力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的主张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影响可谓微乎其微,那么个人很正确而且很庄严的一票会淹没在众多随波逐流的选票之中,因此,“普通选民宁愿保持在潜在无知状态”(。而更为不利的是,个别有条件、有能力获取充分信息者并不一定将其所获取的信息用于指导自己进行理性的选举行为,“他获取信息的目的似乎只在于与别人交流,比别人有优越感,更重要的是为自己的代表队欢呼”(r)。
再次,对于选民信息的无知,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益集团有意制造的一种局面,因为这样他们能够更容易地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他们的工具就是前面所提到的对媒介的控制和利用。集团媒介与利益集团可以说相互利用,而他们参与利益瓜分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前面所提到的动用媒介参与选举,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一个是对舆论工具进行再瓜分,通过扩大舆论阵地和覆盖面的方式,为集团间利益的再瓜分和再组合创造舆论优势。在这种相互控制和利用的局面下,新闻媒介以及由其主导的舆论导向就难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集团利益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带来媒体导向的转变,他们所传递出来的信息也不可避免地待遇很严重的倾向性。而对有些没有受到利益集团控制的媒体来说,他们的管理者很可能具有自己特有的政治企图,他们同样会操纵自己所控制的媒体工具从事政治说服,积极鼓励那些有利于他们政治目的的宣传报道。因此,在此种情况之下,媒体所传达出来的信息多是经过选择、进行筛选之后的,那么选民就无法对于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或修订法律过程中的决策动向做一个全面而正确的价值判断,而利益集团则可能以此为自己的行为罩上合法、合理的表象。
可以说正是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大大降低了了普通民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影响力,从而造成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受压制和被忽略的状态。在强大而且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前面,“那些有能力进行有效组织的压力群体的关注点,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组织群体的思考倾向”(。因此,这种立法过程及结果的倾向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益集团影响立法的利弊分析
在多元民主政治体制下,各个利益集团争向对立法和政府其他的决策行为施加影响的积极意义在于:
首先,利益多元化的出现是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只有存在多样性的利益冲突、竞争和协调,才能使立法和政府的决策行为建立在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的综合考虑并加以平衡的基础之上,而在各方妥协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法律以及建构起来的法治秩序才会得到各方更大程度的认同、遵守和维护,因此,“在妥协中才逐步确立了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性,也只有妥协,社会才能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不同种类、不同能力的利益集团对立法、政府的决策行为施加影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他们的影响力必然使政治权力的发挥不能够“随心所欲”,从而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和体现。
再次,利益集团的活动和作用的发挥弥补了代议制民主的一些缺陷,因为选举并非每天都在进行,政党对其自身的政治意图也可能会含糊其词,利益集团的活动等于帮助人们在选举的间隙期参与政治生活,帮助人们对自己所关心和了解的领域的立法和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与以上优点相比,忽略对多元利益的承认并施以法律的保护正是专制体制政府最大的失误所在。在专政体制下,政府拥有无限的权力,因此它可以采取任何在其看来是必要的措施去实现自己认为是正常而必要的目的,长时间下去,它必然会失去利益被忽略的那部分人群的支持,那么它统治的根基就无法稳固而长久。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利益集团的影响过于强大也会带来很多不利因素。最大的害处在于,如果政府不能保证相对较弱的利益群体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会成为这种体制的受害者,也许这种情况之下所造成的危害要严重于专政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弱势利益群体表达和反映自己利益的主要依靠在于由行会、工会和专业性组织等构成的庞大的中介性社会团体组织。虽然强势利益集团有时也有自己的团体,但绝大多数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和价值则在于他们是处于社会较低层次、实力较弱的社会人员的一种十分重要(而且很可能是唯一有效)的利益反映渠道。对于这些人群来说,他们数量庞大,但却经济实力很弱,从而导致政治上失去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虽然那些强势利益集团利益进行活动时,也会基于这类人员的数量而适当考虑和照顾一下他们的利益,但毕竟已在事实上产生严重的倾斜。因此,他们必须团结起来,形成较为强大的群体,并通过自己的代言组织反映自己的利益,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影响社会公共决策,只有这样才能被重视,才能被考虑。而且这种中介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存在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从最高层到社会底层之间、能够被政府和社会民众都认可的“缓冲地带”,这个“非强制性、公民自愿参与的公共活动领域”(对于缓解各个阶层的矛盾、维持社会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如此。由于社会中介性组织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它在很多国家中还被赋予半官方地位,如在德国,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在草拟立法之前必须同各大“利益组织”协商;在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中央联合会已经把公共政策的广泛领域变成实际上的禁区,因为他们人数超过900万,而且选举制度使农民在投票选举中的分量高达城市选民的3倍,所以农民通常能够阻止有损于其利益的政策实施。(因此,对利益集团的研究不应也不能忽略社会中介性组织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如何削弱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利影响
在多元民主社会中,虽然弱势利益群体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和反映途径,但可以十分明显地看出,他们的影响力和能量显然要比有组织、有强大经济基础的利益集团弱得多,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维系社会体系的健康、顺利运转,需要政府有意识地采取倾向性措施,保证他们的利益得到适当“照顾”。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正确定位。在各种利益集团都努力发挥作用的前提下,虽然各个成员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利益立场,但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应该尽量置身于外,使自己保持一个相对中立的地位,也即“政治市场的供求双方都有利益集团,政府主要起着经纪人的作用”。(r)卓越的政治家在利益纷争的场外应能清楚地看到各派所代表的利益是什么,会带来什么结果,同时更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从长远出发协调各派利益,使各种利益得到和谐共处,然后以其为基础制订规则,成为仲裁者,而绝不能将参赛者与仲裁者的职责一并承担。在健全的民主体制下,政府绝不能代替利益集团和民众作出抉择,否则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责任和社会反弹都会集中到政府身上,政府就难以充分协调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并且很可能会陷入其中难以自拔。此时,为了维持安定只得对各利益集团轮番安抚,这样本来是各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转变成了每个利益集团分别与政府的摩擦,本来可能只是社会中某个利益集团对另一个利益集团的不满就会被转化成双方对政府的不满,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推行任何政策都会失去信任和支持而变得寸步难行。(因此,政府自身定位正确与否将极大地影响到法律的优劣与法治秩序的健康与否。
2、一般民众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相对于那些经济实力强大、政治影响力深厚的利益集团来说,普通民众所形成的利益集团的声音就显得弱小了许多,而且由于媒介的关系也不能顺利地传达出去,那么为了保证机会的相对平等,必须保证他们有足够的利益诉求渠道,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游行自由等,而由于他们人数的众多,采用这些方式也更有利于引起有关人士和权力机关的重视。这些基本权利的真正实现才能保证他们可以用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他强势利益集团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不能不顾他们的利益而为所欲为。
3、为了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应加强弱势利益群体的组织化,并赋予代表其利益的中介性团体组织以法律上更高的地位和决策中更大的发言权。在一般情况下,那些强势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而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起来的群体中,往往包含着一些重要的利益群体,如广大消费者、纳税人、妇女、老人和许多其他群体,他们构成了人口中的大多数,但他们的松散、无组织性导致他们始终处于那些强大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剥削之下。为了促进社会最大程度的公平,需要政府有意识地扶植和支持,予以特殊照顾。因为,“共同利益的存在通常不会导致这些利益群体自生自发地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而只有当政府积极支持把这类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组织起来的时候,或者说,只有当政府至少容忍利益群体采用强制性或歧视性手段来建立这种组织的时候,上述那种共同利益的存在才能够切实导致这些利益群体形成某种综合性的组织。”(
4、为了减少立法中的不公平现象,可以尽可能多地使用全民公决。瑞士在许多问题上都采用全民公决而使国家秩序更为健康、公民更满意,但那主要是因为它是欧洲最小的国家,对于人数众多、地域辽阔的国家来说未必适用。但是,全民公决确实消除了在某项政策上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为力量强大的少数人带来巨大好处的互投赞成票的立法方式。由于全民公决耗费成本巨大、效率低下,不应该也在事实上不可能被频繁采用,但是在涉及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比如宪法的制订与修改、民族自治权的决定等)有时则很显得有必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培育优良银行文化,促进规章制度建设—谈谈银行文化建设与规章制度建设的关系

张在祯


一、银行文化建设与银行规章制度建设关系问题

  (一)广义的银行文化包括银行规章制度。“文化”的定义已有上百种之多。就广义而言,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凡是人类活动所创造的一切,包括物质的、经济的、政治的、制度的等等都属文化的范畴,是同自然物相对应而言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度也是文化的一种,文化包括了制度。而每个群体或者社会都有自己的文化。每个文化都包括更小的亚文化,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了企业文化。企业的规章制度当然也是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作为企业的一种,其规章制度也属于银行文化的组成部分。本文在认同这种观点的同时,更多的则是从银行文化与银行规章制度并列的角度开展讨论的。
  (二)狭义的银行文化并列银行规章制度。我们经常在另一种意义上使用“文化”的概念,如“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培育先进企业文化,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等等,这是从制度与文化平等、对等或并列的角度,把制度与文化作为两个不同的管理层次和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来讨论的。从这种意义上讲,银行的文化管理不同于规章制度管理。规章制度更多地强调外在监督与控制,是银行倡导的“文化底限”,即员工必须做到的最起码要求;而银行文化更多地强调价值观、理想信念和道德的力量,强调内在的自觉与自律,是“制度之上的道德规范”。规章制度主要是抑制人性恶的一面,银行文化主要是引导人性善的一面。银行文化管理带有更多“柔性”引导,而规章制度更多的是“硬性”规定。因此,银行文化与规章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银行文化与规章制度建设关系问题。在企业管理中,我们对“文化与制度关系”的认识经常陷入一种误区:或把二者对立起来,或把二者混为一谈,难以把握二者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如果只注重柔性的企业文化建设,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可想而知,规章制度又怎能得以执行?反之,只是硬性地推行规章制度,效果也不尽人意。在从事银行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中,笔者经常反思:为什么银行规章制度建设这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开展起来是如此吃力?为什么有些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十案十违规?答案是,在推行“制度治行”的同时,也应倡导“文化兴行”;银行要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就必须高度认识并充分发挥优良文化对规章制度建设的促进作用。

二、优良银行文化对规章制度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一)优良银行文化促进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优良的银行文化,就不可能制定出优良的规章制度。一部好的规章制度必然蕴涵着优良的文化理念。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曾形象地比喻银行的“业务是叶、管理是枝、体制是干、文化是根、外部环境是土壤。”可见,规章制度作为管理工具属于“枝干”的范畴,“银行文化是银行规章制度之根”。文化理念是制定规章制度的指导思想,规章制度要反映文化理念的要求。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涉及总行多个有关职能部门,还需要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的热情参与。如果有了“银行规章制度是全体员工集体智慧结晶”的文化理念,负责组织起草的部门就会广泛征求并尽可能采纳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行员工提出的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广大员工也会踊跃参与全行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形成良性循环。总行部门之间如果没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优良银行文化,就难免发生对某项事情“好管的,都争着去管”、“难度大的,谁都不去管”、“有的规章制度已经重复”而“该有的规章制度还仍然缺失”等现象。分支行的营销经理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分行或总行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如何处理?难道就不做这项业务了吗?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没有明确限制,就完全可以做!边做边总结经验,同时积极主动与分行、总行相关部室沟通,并建议总行尽快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当然,这是以“和谐奋进”的优良文化理念作为支撑的。否则,很简单:“还没有规章制度,不能做!”
  (二)优良银行文化促进规章制度的执行。没有“令行禁止”的优良文化理念,再好的规章制度也难以施行。有个小故事,可以说明。印第安原始部落一位叫纳瓦霍的学生,第一次走进都市豪华火车站时,看见墙上贴着醒目标语“请勿随地吐痰”,但低下头时却看到地上仍然有许多痰迹。后在奥克兰市热情接待他的恩赛德太太家,看见到处干干净净,心想她家里一定贴满了“请勿随地吐痰”标语,四处寻找,一张标语也没找到。可见,规章制度就像标语,只是一种生硬约束,那些没有遵章守纪的文化修养、不从心底里像爱家一样热爱公共卫生的人,照样我行我素。大量事实证明,一家银行失败或发生案件,往往不是由于缺乏规章制度,而是缺乏“有章必依、执章必严”的优良文化。资料显示,从2006年6月到2008年1月,法兴银行的11种风险控制系统,针对科维尔的各种交易自动发出了75次警报;某银行双鸭山市分行四马路支行案发前,上级分行曾对该支行进行过54次各种检查,但在历次检查中均未发现已经存在的问题;某银行广东南海九江支行营业部员工涉嫌挪用980 万元备用箱现金一案,作案时间长达近4 年之久,其上级行对该支行先后进行过35 次库款检查,都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此等案例,不胜枚举。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文化素质和责任心。
  (三)优良银行文化促进规章制度的完善。没有优良的银行文化,规章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与持续完善。规章制度永远是落后于实践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言“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因此,再详尽、周到、严密的规章制度,也不可能囊括银行经营、管理、服务的所有要求。倘若有人要钻规章制度的空子,那是防不胜防的。但是,优良文化像是“无声的命令”,从灵魂的深处发出呼唤,引导人们在一定时间、地点、情况下,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形成了无形的、非正式的和许多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约束作用,如同“判例法”确定的原则可以弥补“成文法”具体规定的不足一样,直接弥补了规章制度的不足;另外,规章制度发布之后,除了由起草部门或相应的主管部门持续进行检查监督、应用解释、组织修改、定期清理、汇编编纂等动态维护工作外,分支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可以结合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中出现的经验与教训,对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补充、废止等完善规章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规章制度建设对优良文化建设具有保障作用

  (一)规章制度以具体规定落实优良文化。“和”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精神,也是优良文化的一项重要准则。但是,人的本性难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优良文化还须靠规章制度来具体落实,而不能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在这方面监管规章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与有些传统的文化理念也存有“冲突”。古人云“小智治事,大智治人,睿智立法”。实际上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立法”。亚里士多德在讲到法治胜于人治时指出“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著名的分粥故事,可以说明制度是何等重要:有七个人曾住在一起,每天分一桶粥。每天的粥都是不够的。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每周下来,他们只有自己分粥的那一天是饱的。后来,他们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分粥。大家都挖空心思去讨好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组成三人分粥委员会及四人评选委员会,待相互攻击扯皮下来,粥都全凉了。最后,采取轮流分粥的方法,分粥的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才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结果大家快乐和气。可见,如何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是个关键问题。更何况银行业素有“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之称。正如总设计师邓小平所认为的,制度的问题很重要,“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所以,银行应从规章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制定科学适用的规章制度,使优良的银行文化理念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对员工行为产生指引、预测、评价作用。例如,谁都知道“服务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优良文化理念,如何落实呢?据悉,麦当劳的作业手册有560页,其中仅对如何烤牛肉饼一项就有20多页。
  (二)规章制度以奖励措施倡导优良文化。一般说来,企业文化更多的表现为倡导性的理念口号,就内容而言与企业道德相关,其要求往往比规章制度要求高。作为金融企业的银行文化理念要求应比一般企业高。我们银行员工的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标准应比一般企业员工高。笔者以为,可以参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为什么呢?试想:医生的责任有多重?病人把生命托付给他;银行人的责任有多重?客户把财富托付给您!至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则是对优良文化中必须落实的最低要求,属于基本标准。当然超过了标准则不限制,如同要求八时上班七时早到。由于个人的价值取向的差异性、对组织目标认同的差异性,要想使个体与群体之间达成协调一致,光靠优良文化引导是不行的。所以,比较规范的规章制度对超过一般标准的优良行为就设定了奖励措施,倡导、鼓励员工实践优良文化要求。例如,负有组织制定某项规章制度职责以外的营销或管理人员,如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制定议案的;对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经常提出修改建议并被采纳的;对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经常向总行提出修改、完善等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理应受奖。这是在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指标以外,为全行甚至是行业发展奉献个人宝贵经验。本质上,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传承经验。佛教宗师星云有言,将自己的技术、才能、经验传授给人,实在是功德无量。
  (三)规章制度以处分措施捍卫优良文化。对企业而言,规章制度不是万能的;然而,没有规章制度又是万万不能的。伟大的哲学家罗素有一句名言:“人们之所以有道德,是因为他们受到的诱惑太少。”《没有借口》也指出,不管你有多么优秀,训练方法如何先进,都得有严厉的规章制度加以保证。在商场的残酷竞争中,没有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纪律和规定,以及员工们配合遵守,就无异于自杀,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不可动摇的铁律。因为必要的规章制度,可以遏制与优良企业文化相悖的不良行为,消除影响优良企业文化形成的各种消极因素。企业文化与规章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规章制度除了规定奖励措施外,还规定纪律处分措施,以捍卫优良文化。否则,就如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所揭示的“破窗效应”:“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物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窗户就会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小破坏带来大灾难。所以,比较规范的规章制度或制度体系都规定或包含了纪律处分措施。
  总而言之,有企业的地方就有企业文化,至于有什么样的文化,则另当别论。而银行的行业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培育优良的银行文化。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多种多样,而“规章制度执行难”则是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难题。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大力培育优良的银行文化,有利于促进银行规章制度建设。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银行文化建设还是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合规非常重要,也是两者共同的核心要求。其实,遵守银行规章制度,就类似遵守交通法规,别把违章不当回事,发生交通事故,悔之晚矣。依法合规不仅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广大员工合法权益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作者简介】张在祯,男,1962年生于山东省青州市。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1988届法学学士、1993届法学硕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仲裁员,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副总经理。业务专长:担保业务、信贷合同、存款业务、银行法务、金融立法和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建设。


上海银行合规部 张在祯



海关总署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8]8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94号)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9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地海关对上述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农药和部分品种粮食进口,分别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直接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上述通知执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市场物资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署税传[1998]2号)规定具保放行的免税物资,请按本文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三、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免税品种审核验放,超出规定的品种应照章征税,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财税字[1997]19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附表1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序号       中文名      英文通用名
  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螨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ld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24       除草醚       Nitrofen
  25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注:以上农药品种无论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2: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
  序号     税号      商 品 名 称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7     29333900       莫比朗原药
  8     29329990       呋喃丹原药
  9     29333900       乐斯本原药
  10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11     29309090       拿扑净原药
  12     29333900       精稳杀得原药
  13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14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15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16     29332900       扑海因原药
  17     29339000       速克灵原药

  附件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7]19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