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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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1998年5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业经1998年5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好刑事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本办法所称刑事医学鉴定是指刑事诉讼涉及的下列鉴定: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鉴定的;
(三)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需要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的。
第三条 刑事医学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刑事医学鉴定由刑事侦查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以下统称为要求鉴定方)。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刑事医学鉴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
第六条 刑事医学鉴定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精神病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鉴定医院进行;
(二)交付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狱执行刑罚和该监狱已经收监的罪犯的保外就医鉴定由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进行;
(三)其他刑事医学鉴定就近就便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
第七条 医院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鉴定人,并将鉴定人名单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进行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在职职工;
(二)5年以上临床经验;
(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九条 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在职职工;
(二)10年以上临床经验;
(三)担任主治医师5年以上;
(四)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十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被鉴定人的工作。
第十一条 鉴定人应当做到:
(一)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医学问题;
(三)为要求鉴定方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并不得接受要求鉴定方或者被鉴定人及其亲属的请客送礼。
第十三条 要求鉴定方应当填写《刑事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向医院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作出鉴定结论,填写《刑事医学鉴定书》并签名。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认真审查,同意鉴定结论的,在《刑事医学鉴定书》上加盖本医院公章;不同意鉴定结论的,应当责成鉴定人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对因某些伤害、疾病体症隐匿等原因需要留院观察鉴定的,医院应当向要求鉴定方说明,可在要求鉴定方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观察鉴定。
第十七条 要求鉴定方对原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原鉴定医院或者另外聘请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医院应当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原医院作重新鉴定时,应当另外指定鉴定人并听取省内有关专家意见。
重新鉴定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刑事医学鉴定必须由3人以上进行。
第十九条 进行刑事医学鉴定的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条件确定鉴定人的;
(二)不将鉴定人名单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拒不履行鉴定职责或者拒不出具《刑事医学鉴定书》的。
第二十条 要求鉴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影响鉴定的,或者鉴定人徇私舞弊、作虚假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进行刑事医学鉴定的医院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医学鉴定费、床位费及仪器检查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医院接受审判机关委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2.《刑事医学鉴定委托书》式样;(略)
3.《刑事医学鉴定书》式样。(略)
附件1: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重新鉴定的医院
沈阳市公安医院 抚顺市中心医院 朝阳市中心医院(第一医院)
沈阳医学院中心医院 丹东市第一医院 锦州市中心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营口市中心医院 铁岭市中心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辽阳市中心医院 盘锦市第二医院
本溪市中心医院 阜新市公安医院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二、精神病鉴定医院
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 锦州市康宁医院 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保外就医鉴定医院
沈阳市公安医院 丹东市第一医院 锦州市中心医院
沈阳医学院中心医院 营口市中心医院 铁岭市中心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辽阳市中心医院 盘锦市第二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阜新市公安医院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本溪市中心医院 朝阳市中心医院(第一医院) 省监狱管理局所属总医院
抚顺市中心医院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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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张家界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七日

张家界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旅游行业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第四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和“政府控制,高度集中”的原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辖区内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重点旅游项目,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全市总体规划,应当征得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全市旅游参观游览点的分等定级和审定、推介精品游览线(点)工作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精品游览线的配套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

第七条申请开办旅行社,应填写《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所属投资人申报开办旅行社,应先报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审查。具备开办条件者,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获准后缴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旅行社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应在旅行社注册的营业场所办公。业务部门的设立应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设门市部或营业部应在旅行社注册地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经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旅行社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凭此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设门市部或营业部国内社不得超过两个,国际社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名称应为:社名加小地名加门市部(营业部)招牌的部门名称字体规格应大于或等于社名。

第九条旅行社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的管理人员应获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条旅行社接收聘用本市其他旅行社人员,应确认被聘用者在原供职单位无遗留问题。

旅行社总经理离开供职旅行社,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接待的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旅行社办理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公开对外报价,允许在物价部门制定的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介内上下浮动,不得随意削价竞争或高价宰客。

第十三条旅行社接待旅游者应使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要求,在安排游程时应首先安排精品线路。

第十四条旅行社所接待的旅行团应安排在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境外客人应安排在星级洒店餐宿。

第十五条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旅行社被游客投诉后,应主动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经确认为有效投诉的,应接受相应处罚并积极支付理赔费。如以质保金支付赔偿时,应在赔偿后60日之内补足质保金数额。

第十七条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年审相结合的检查制度,旅行社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国际旅行社的年营业收入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国内旅行社的年营业收入应达到150万元以上。

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旅行社。

第十八条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必须开具发票,并依法接受税务、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旅游星级饭店管理

第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饭店实施星级标准管理。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饭店的评星定级工作,负责终评一星级、初评二星级和三星级以上申报工作。

试营业期达到一年以上的饭店可以申报星级。申报星级饭店应填写《旅游星级饭店技术报告书》,由张家界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达到标准的,予以评星或向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一条旅游星级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全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改造升级,停业、歇业,中外合资饭店变更业主或由外方管理等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15日内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星级饭店的价格,监督检查饭店贯彻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实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检查制度,旅游星级饭店应自觉接受检查。旅游星级饭店被投诉后应主动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协助处理。

第五章 导游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导游员为旅行社岗位工种之一。由国家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授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件视为有效证件,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导游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导游员进行旅游业务检查或扣缴导游员证件。

第二十六条导游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培训学习、参加全国导游员资格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全市导游人员证件的申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导游人员应与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书。导游人员的导游证书、胸卡统一由聘用旅行社保管,执行导游任务时由导游人员携带,导游业务完成后交还旅行社。 导游人员不再从事旅游服务工作时,其导游证书、胸卡由所属旅行社交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业务时,应携带导游证书、佩带导游证胸卡、有旅行社签章的行程安排表、队旗、扩音喇叭(十人以下可不带嗽叭)。

导游人员执行导游业务时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诱骗旅游者消费,不得索要或收取回扣。

第二十九条实行导游人员考核制度。每年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市导游员进行分等定级考核,统一办理有关晋级手续。 第三十条实行导游员档案管理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导游员的考试、考核、服务质量、年审、投诉信件、聘用合同、奖惩等情况备案归档。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主动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审年检。

第六章 旅游行业岗位培训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岗位培训,是指旅游行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任职、上岗、晋升资格的培训和根据工作需要所进行的适应性培训。

第三十二条实行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制度。

设立新的国际旅行社,应有一名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和三名以上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经培训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设立新的国内旅行社,应有一名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和一名以上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经培训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已经设立的旅行社,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经理(总经理与部门经理)全部持证上岗的要求,并按年作出计划,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行旅游星级饭店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二星级的旅游饭店,应有一名总经理或副总理、二名部门经理和三名主管或领班,经培训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行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三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应有总经理或二名副总经理、四名部门经理和六名主管或领班,经培训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行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其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主管及领班,应全部经培训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行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已经评星的旅游饭店,要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管理人员全部经培训持证上岗的要求,并按年作出送训计划,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申报旅游精品游览线,游览线管理部门中层以上骨干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服务人员须分别持有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行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和《旅游行业服务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证书》。

已公布的旅游精品游览线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上述规定要求。

第七章 旅游定点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对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餐宿、购物、车辆、娱乐等服务场所和设施实行旅游定点管理。

第三十六条申请旅游定点单位,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

旅游定点单位不得以给司机、导游、领队回扣或小费等方式招徕客人。

第三十七条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依据标准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年度检查审核制度。

第八章 旅游促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全市旅游促销实行统一宣传口径、统筹促销经费、统一大型活动的组织。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员政府应当将旅游促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旅游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列出相应的经费作为宣传促销经费参加统一的宣传促销活动。

第四十条凡拍摄对外促销的旅游专题片或旅游电影片,出版旅游促销图书、音像制品,发布旅游广告,其内容应事先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风景区(点)、饭店、车船公司、旅行社、索道公司等旅游业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旅游、公安、交通、卫生、劳动、消防等部门对旅游安全的管理,负责搞好本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各旅游经营单位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制度和完善的保安机构,旅游高峰期应实行预警制度,确保接待安全。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风景区(点)、饭店、车船、缆车,不得违章开放或经营。


第十章 旅游财务、旅游统计 第四十四条全市各旅游参观游览点、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定点管理企业应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第四十五条全市各地旅游参观游览点、旅行社、涉外星级饭店、宾馆和旅游定点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报表定期报送制度,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一章 旅游投诉及处理

第四十六条市、区、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的查处,依法保护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凡旅游者的投诉,必须认真处理。收受、接待投诉后视投诉内容和涉及行业,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案件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投诉案件处理终结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返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到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年营业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当年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达不到年营业收入标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未经同意擅自刊发旅游广告或广告内容不属实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原有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7月14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工商办字〔201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最近,中央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摆在重要位置,作出专题部署,在全系统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要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学习实效。要积极运用集中学习、广泛宣讲、轮训培训、专题研讨、理论研究、辅导讲座、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会文件,准确把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我国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入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深入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入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入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及时宣传报道本系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情况、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不断推动学习贯彻活动扎实深入开展。
  (二)充分认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也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文化建设,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解文化发展难题,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对于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和自觉抓好中央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各项部署的落实。
  (三)切实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国有文化单位和教育机构开展公益文化活动、支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支持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广告业繁荣发展、维护文化发展市场秩序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肩负着光荣使命。要真正把推动文化改革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中央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化在认识里、体现在措施上、落实到实践中,努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支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积极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关,要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其他国有文化单位、教育机构等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
  (五)支持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鼓励文化单位面向农村提供流动服务、网点服务。支持文化企业以连锁方式加强基层和农村文化网点建设。支持文艺团体深入基层和农村演出。
  (六)支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在商标审查和评审中,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严格把关、依法审查,对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一律不予注册。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监管,凡属于不良文化的企业名称申请,一律不予核准注册。
  三、优化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支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七)积极支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支持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支持创意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鼓励文化企业与科技、旅游、体育等相邻企业的对接和互动,促进市场主体融合发展。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文化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以资本为纽带,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企业,为文化企业兼并重组、组建集团提供制度支持。
  (八)积极服务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以知识产权出资,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市场主体。支持培育一批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骨干企业。
  (九)积极支持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其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十)放宽文化产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十一)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适应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的文化市场主体。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文化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把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与引导创业带动就业结合起来,鼓励、支持和服务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文化企业或到文化企业就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加强文化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组织建设。积极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服务和引导非公有制文化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十二)扩大文化企业融资渠道。认真办理涉及文化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为以股权作为担保进行贷款融资提供保障,切实解决文化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问题。
  (十三)推动文化产业加速发展。积极引导、支持广告、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通过实施商标战略发展壮大。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培育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大力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实施商标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其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的主导作用。
  (十四)积极支持文化走出去工程。积极支持、引导外向型文化企业、中介机构、文化培训机构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加大商标海外维权力度,推进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四、积极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大力促进广告业繁荣发展
  (十五)支持广告企业改革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改制或成立企业集团。选择百家广告企业加强重点联系、指导,培育大型广告骨干企业。提升中小型广告企业的专业化水平。打造广告服务企业知名品牌。着力提升广告企业竞争力,提高我国广告业专业化、集约化、国际化水平。
  (十六)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加大对广告示范区和广告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支持和服务力度,推动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广告产业结构。会同财政部做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广告业发展试点工作。
  (十七)支持广告外向发展。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高引进外资水平,积极融入国际广告产业链,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商品与“中国服务”品牌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化专业服务。
  (十八)加大对广告功能作用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广告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广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为广告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十九)健全公益广告发展机制。探索建立公益广告发展基金,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公益广告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大力发展公益广告事业,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制定广告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广告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广告专业人才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互补机制,健全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强广告人才培育。
  (二十一)加强广告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广告行业服务体系与广告行业标准化体系,建立完善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广告业发展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广告业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建立广告活动信用管理体系。
  五、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二十二)支持创新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支持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文化繁荣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十三)积极服务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支持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积极稳妥做好文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重点支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社、文艺院团、动漫等文化产业发展,为转企改制、资本投资、股权转让提供咨询指导,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积极做好对企业的登记注册辅导,方便企业顺利办理登记,尽快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
  (二十四)支持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加快建设大型文化流通企业和文化产品物流基地,构建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
  六、强化市场监管,努力维护文化发展市场秩序
  (二十五)大力营造市场诚信道德文化环境。在企业等市场主体中积极开展“守法经营、诚信兴商”、“守合同、重信用”、创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等主题活动,推广抵制侵权盗版承诺制,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对严重失信特别是仿冒制作动漫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主体予以曝光,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加强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等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大力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商标文化。
  (二十六)加强文化产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设“国家经济户籍库”,建立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和公众服务平台。结合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加强文化产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推进文化产业企业信息内联应用和部门共享,促进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二十七)努力营造和谐文化消费环境。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作用,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科学、健康、文明消费理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促进扩大文化消费,提升群众文化消费水平,努力营造和谐文化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八)加强网络商品交易法制建设。抓住“建设和管理”两个关键环节,调研起草《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管理条例》,为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大发展大繁荣提供良好法律环境,努力促进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交易管理体系。
  (二十九)加强对网上文化产品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文化产品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
  (三十)依法维护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积极为拍卖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拍卖公司的违法行为,净化艺术品拍卖市场。
  (三十一)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努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工作,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
  (三十二)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内开办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经营秩序治理,整治低俗玩具,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
  (三十三)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版物制作、生产、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深入开展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和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加大力度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和其他各类非法出版物。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扫除毒害人们心灵的腐朽文化垃圾,切实营造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市场环境。
  (三十四)依法查处文化市场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在巩固“双打”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保护文化企业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文化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制定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为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打击与规范相结合,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坚决扫除文化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公平的文化市场秩序。
  七、以深化工商文化建设为抓手,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文明素质
  (三十五)进一步丰富工商文化建设的内涵。工商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新思路、新观点、新要求为指引,充实丰富工商文化,创新发展工商文化。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为指导,以深化行风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加强道德培养等为重点,不断提高工商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文明素质。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引导广大工商干部不断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履职尽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觉做社会公德的倡导者、职业道德的实践者、家庭美德的弘扬者、个人品德的示范者。
  (三十六)扎实推动工商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为契机,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举措,推动工商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要把工商文化建设纳入工商工作的全局,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努力做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深入挖掘身边的先进典型,建立健全教育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工商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坚持贴近工作实际,丰富群众生活,尊重工商干部在工商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参与工商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要注重形式载体的丰富创新,以广大工商干部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展示多姿多彩的工商文化建设成果。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领导责任,明确工作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十八)认真完成分工任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明确了国家工商总局参与承担的12项任务。完成好这12项分工任务,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共同责任。要细化措施,严格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
  (三十九)努力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宣传、文化、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立足本职,依法监管,改进管理,高效服务,努力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四十)始终坚持常抓不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稳步推进,常抓不懈,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