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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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研究中心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立法规划、计划,重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五)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六)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八)与港澳共同编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合作计划,制定涉港澳的相关法规规章以及重大合作项目决策等;

  (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 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立或明确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遴选入库专家时,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省政府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专家库联网运行。省政府及其部门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在省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部门需要进行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可从本级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也可从省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县(市、区)政府不设专家库,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可从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本机关议事规则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九条 遴选进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探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等行之有效的咨询论证方式方法。

  行政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并同时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一般由省发展研究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已有明确职责分工或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省发展研究中心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

  省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并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进行指导、督查,提供相关的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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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0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9年国家决算。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政府令第18 号


  新修定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凉山州自然灾害救灾预案》,结合凉山实际,对2002年3月凉山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定。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及配合;制定、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做好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震发生后,州和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州内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救助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应急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地区即可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
  第七条 临震应急措施
  (一)全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变化,强化震情跟踪,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发展趋势。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科学、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对地震谣言、误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
  (四)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突出的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五)在临震应急期,对危险建筑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尽一切努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三章 震后地震应急

  第八条 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5.0级至5.9级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6.0级至6.9级地震。
  (三)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
  (四)对确定破坏性地震类型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指标,参照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规模,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
  (一)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三)分管地震工作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副指挥长)率领地震、民政、建设、救灾办、卫生、新闻等相关部门赶赴灾区调查灾情,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根据震情、灾情,动员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救助。
  (五)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了解灾情,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组织抢险救灾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救援。视灾情请求军队援助。
  (三)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卫生、公安、建设、水利、经贸、宣传、教育、驻军、武警部队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调查灾情,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四)州委、州人民政府视震情、灾情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五)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部署迅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七)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紧急行动、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紧急抢险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紧急抢险救灾情况,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请求省和国家紧急救援,请求军队援助。
  (三)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通往灾区的交通干线采取特别管制措施,确保紧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四)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建设、卫生、经贸、公安、水利、教育、宣传、驻军、武警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了解灾情、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委、州人民政府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主动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的部署,采取紧急措施,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八)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动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和组织自救。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特大地震灾害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驻军。
  3、在通信中断时、采取紧急措施与上级取得联系,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紧急救援。
  4、协助省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州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凉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2个处。
  (一)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
  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粮食局、州水利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科技局、州统计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公路局、州地震局、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州红十字会、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无线电管理处、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西昌青山机场公司、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
  (二)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临震预报,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决定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将震情、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视灾情严重程度,请求省、国家、军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帮助当地政府组织抗震救灾工作。派慰问团、发慰问电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4、视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情况、发布有关临时政令。
  (三)指挥部办公地点:指挥部设在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第十三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凉山军分区、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州广播电视局。
  办公室主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秘书长。
  办公地点: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迅速了解、收集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
  3、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颁发的各项政令并督促落实。
  4、负责协调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调运和安排。
  5、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统一宣传口径,平息谣传误传。
  第十四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处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震情监测处
  成员单位:州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
  处 长:州地震局局长
  副处长: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站长
  办公地点:州地震局(必要时改设在西昌地震中心站)
  主要职责:
  1、进入临震应急期,进行强化震情跟踪监视,根据震情地发展变化,及时提出震情趋势意见,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进行督导,为州政府当好参谋。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30分钟内将地震参数(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州领导,特大地震可直接报告州委书记、州政府州长,通报州级相关部门,凉山军分区、通知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3、震后进行紧急会商,对震情趋势作出初步估计。在震后应急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动态,加强分析研究震情发展趋势,将趋势意见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4、震后2小时左右,按照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要求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并为省地震局现场工作先遣组)赶赴地震灾区进行地震现场监测,速报震情和灾情情况。
  5、协助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做好地震现场工作。
  6、地震后运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初评估(理论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初步灾情数据。
  (二)抢险救灾处
  成员单位: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成都军区合成战术区。
  处 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
  副处长:63790部队参谋长
  办公地点:凉山军分区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驻州部队、武警、民兵迅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2、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在危险建筑物中的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运送紧急救援物资和伤病员。
  3、负责地震造成的火灾、水灾、爆炸及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灾。
  4、其他急、难、险、重任务。
  (三)医疗救护处
  成员单位:州卫生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处 长:州卫生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卫生局
  主要职责:
  1、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派遣医疗救护队伍,组建临时医院(医疗所),抢救伤病员。
  2、负责监测、检查灾区的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四)灾情调查处
  成员单位: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处 长:州建设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地震灾区人员伤亡,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各类建(构)筑物、国家和公民家庭财产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汇总、上报。
  2、对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基础设施、民房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协助、配合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抢险救灾、保障生活用水(自来水公司属建设部门主管)。
  (五)救灾物资、资金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粮食局、州物价局、西昌电力股伤有限公司、西昌电力局、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西昌青山机场公司。
  处 长: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副处长: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州粮食局、州物价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经贸委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储备、拨付。
  2、负责协调组织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生存性物品的采购、管理、调拨。
  3、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品器械等医疗用品采购。
  4、负责协调电力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供电。
  5、负责协调铁路、青山机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6、负责承办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申报救灾经费、物资计划、请求援助,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通信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
  处 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处长:由州无线管理处处长、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等经理担任。
  办公地点:凉山电信公司
  主要职责:
  1、负责通信设施的紧急抢险救灾,迅速恢复通信。
  2、布设临时通信网、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3、设置地震应急通信网,并地震后迅速开通,确保地震后州委、州政府、凉山军分区领导,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灾区通信正常。
  4、在通信设施遭地震破坏时,用卫星电话与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和上级通信部门沟通。
  (七)交通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交通局、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
  处 长:州交通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交通局
  主要职责:
  1、尽快组织抢修遭受地震破坏的公路、桥梁,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和通往灾区的公路。
  2、路政要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外地旅游人员的疏散。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必要时对陆路、水路交通实施特别管制。
  4、在危险路段要派人和推土机值守,保证道路畅通。
  (八)灾民转移安置处
  成员单位: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处 长:州民政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
  1、调配救灾物资,发放救济款和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转移、安置无家可归灾民。
  3、转移、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学校上课。
  4、做好在地震中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九)治安保卫处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
  处 长:州公安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公安局
  主要职责:
  1、确保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的安全,确保到地震灾区视察、慰问和组织抗震救灾的中央、省、州各级领导和国内外救援人员的安全。
  2、强化社会治安,防御和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和平息灾区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障抗震救灾秩序和安全。
  3、维护机场、车站、通往灾区的交通要道的秩序。
  4、对灾区金融、救灾物资仓库等重要目标实施重点保卫,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5、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次生灾害 源实施重点防卫。
  (十)宣传报道处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
  处 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处长:由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3、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有关信息。
  4、负责抗震救灾的录像、摄影等工作。
  (十一)涉外事务和接收援助处
  成员单位: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
  处 长:州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领导、州红十字会秘书长担任。
  办公地点:州外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按照《四川省严重破坏性地震涉外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各项涉外工作,处理好涉外事务。
  2、地震灾情特别严重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3、依法募集和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
  4、州外侨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救灾捐赠活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5、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各类救援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安排、管理和监督。
  6、州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安排国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红十字会提供的救灾捐赠。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与抢险处
  成员单位:由州水利局、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处 长:州水利局局长
  副处长: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水利局
  主要职责:
  1、对地震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地质灾害、水利设施受损、矿井坍塌、剧毒泄漏等次生灾害采取紧急措施抢险救灾。
  2、平时加强次生灾害源预防、建立灾害预警机制,减轻或消除隐患。

第五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队伍准备。凉山军分区统一协调组织驻州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民兵做好紧急抢险准备、按平震结合原则,可进行必要的抢险训练,必要时,经批准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 平时组织好救灾医疗救护队伍,灾情发生后能迅速赶赴灾区投入抢救伤病员工作。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装备和救助物资两大类。
  抢险装备主要是抢救伤病员所需药品、器械、防疫药品,抢救被埋压人员所需装备和工具,抢修通信设施、道路桥梁、电力设施、供水设施、水利设施等所需物资装备,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储备。
  救助物资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物资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筹集、采购、调运、储备。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准备。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伤病员转运、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军队派直升飞机援助。机场、铁路优先保障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
  第十九条 通信部门应做好地震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和技术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现场监测设备,震情灾情速报通信设备、灾害损失评估设备的准备和技术力量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都要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其评估结果报省地震灾害评审委员会审定。造成轻度破坏的4.9级以下地震应急工作由震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损失评估工作由州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由四川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修定或制定本县市、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地震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州、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未设地震工作机构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临震预报后和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1日州人民政府1号令《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