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8:45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政办函〔201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为目标,以方便人民群众为主线,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基层政务公开等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为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营造良好环境。  
  一、工作任务

  (一)继续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

  认真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常政办函〔2011〕56号)文件精神,把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在统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网站、政府公报、公开栏(墙、橱窗)、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公开载体进行规范,网站必须单独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并按照要求设立子栏目,及时更新充实栏目内容;政府公报要定期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栏(墙、橱窗)必须集中设置在醒目位置,不能零散分布和设置在办公楼内,版面要在6个版块以上,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工作时间内必须开启并滚动公示群众关注的政务(居务)信息;触摸屏工作时间内必须开启,每个栏目内容要充实且及时更新。各区县市要加强区县市直单位、乡镇、村(社区)等三个层面的政务公开规范化示范点建设,每个层面的示范点必须达到4个以上。

  (二)全面公开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信息,都要及时准确地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

  1.加大经济政策信息的公开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做好“三农”工作、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场价格调控、房地产调控、节能减排、控制和节约用地等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公布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

  2.及时公开民生信息。公开教育事业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事关民生改善的政策措施,让群众及时了解关心关注的信息。进一步畅通群众表达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提高处理问题透明度,稳妥化解社会矛盾。

  3.推进重要领域的信息公开。突出抓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电力等单位有关资质审批、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建设实施、资金管理、物资采购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规范有序地推进重要领域信息公开共享。

  4.积极稳妥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基本建设支出、转移支付支出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报告,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特别是各部门的出国出境、出差、接待、用车、会议等行政经费支出情况,都要详细公开。明确基层财政专项支出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切实落实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各项要求。研究制定实施各类预算、决算公开的时间表,将各级政府“三公”经费支出的预算和决算向社会公开。

  5.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答复机制。进一步完善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明确答复责任。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事项,要在法定时限内主动与申请人沟通,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答复申请人申请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在决策中要广泛听取、合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决策执行情况,最大限度地防止因决策不当而产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程序化机制,完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增强公共政策制度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2.增强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推进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评议制、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适时公开省市政府各项下放、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办事服务项目,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3.积极推进内部公开。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础上,把外部监督与内部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内部公开,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继续做好对干部选拔任用、政府采购、基建工程、“四费”支出等情况的公开,既要公开结果,又要公开过程。

  (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

  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村(居)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居民关心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农村低保五保等事项。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全面推行办事公开。

  (五)加强公开载体建设

  1.发展电子政务。以“数字常德”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深化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搞好政务网与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增加在线审批事项,推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完善市民网上诉求平台,倾听群众呼声,实行网络问政。

  2.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努力构建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在继续巩固联合审批四项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市场准入领域、外商投资领域、建设用地规划领域的联合审批机制,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一表申请、一网流转、同步预审”的网上并联审批模式。各级政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进驻政务中心的政府部门要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务中心建设,推动乡镇政务中心向大厅式集中办公转变,年内各区县市大厅式乡镇(街道)政务中心要达到50%以上。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各区县市要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一定比例的便民服务中心,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

  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探索建立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探索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逐步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项目网上交易。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首长是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协助政府抓好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务公开办牵头,纪检监察、政务中心、总工会、电子政务办、民政等单位协调配合的联席工作机制。

  (二)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每年至少形成1篇调研报告,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在年底组织开展调研成果评选。要加强工作总结与宣传,召开政务公开工作流动现场会,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要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各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报送工作动态和工作经验等信息,便于交流推介。

  (三)抓好调度。各级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总结,认真查找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迎接全省两年一度政务公开检查的准备工作,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落实。市政务公开办将在第三季度对各地区、各单位政务公开落实情况及迎省检准备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严格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或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细化考核评估标准,严格进行考核。根据年底考核情况确定评优评先的等次,对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不力并影响我市在全省考核排名的单位,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22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是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明确指出:“《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管理,有利于优化投融资方式,防范投融资风险,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大力支持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的规范管理,优化投融资方式,防范投融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城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支持市城投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市城投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市城投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管理。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是本市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融资平台和建设实体,按照“背靠政府、面向市场、政企分开、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土地房产增值、建设工程收益、经营城市收益和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按规定负责向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的任免按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由市城投公司推荐二名人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和市农村合作银行各推荐一名副职为人选,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设副总经理一至二名,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一名。




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市国资委考察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员工实行聘用制,公司所需员工数额根据业务需要,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分级报告制度。




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市城投公司报市政府审批。




经营性项目和产权交易、合资合作、对外担保、国有资本重组、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市城投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城投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负责对公司投融资、项目建设等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法律顾问列席公司涉及重要法律事务的决策会议。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应正确处理决策管理层与公司党组织、工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向市城投公司派出财务总监(人选从市财政局择定),对市城投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城投公司的财务监督。




必要时,市国资委应向市城投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并对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项目完成后,经市财政局对项目决算审核批复(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联合审批),由市政府以资金或其他项目资产等形式进行回购,以支持公司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经营性项目按照科学决策,突出效益的原则,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必须依法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市城投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与市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挂钩,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未完成当年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组织对市城投公司进行整改。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任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市城投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城投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市城投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对市城投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并重点选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法律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办法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的规范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国资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支持市国资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市国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市国资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按规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的任免按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由市国资公司推荐三名人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农村合作银行各推荐一名副职为人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法人代表为人选,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设副总经理一至二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市国资委考察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市国资公司员工实行聘用制,公司所需员工数额根据业务需要,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原国有改制企业领导干部经市委研究同意调入市国资公司的,人事关系、待遇不变。




第八条 市国资公司应正确处理决策管理层与公司党委、工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国资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负责对公司投融资等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法律顾问列席公司涉及主要法律事务的决策会议。




第十条 市国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产权交易、合资合作、重大对外融资、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资本重组、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市国资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实施。




重大事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意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市国资公司兴办新的经济实体。未经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公司不得参股或独资兴办企业。




第十二条 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授权,并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按照《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采取底价确认、进场竞租、合同审核等措施,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国资公司负责监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在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公开对外竞租,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竞租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市国资公司负责监督各经营管理单位督促承租户将租金按合同及时缴交市财政专户,保障经营收益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六条 市国资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完善租赁信用档案和资产管理档案,掌握经营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应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融资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做大做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应加强对市担保中心的管理,不断规范市担保中心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为规避担保风险提供人才支持。




第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单笔信用担保业务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审批;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市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和市国资委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国资公司的财务监督。




必要时,市国资委应向市国资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公司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并对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市国资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与市国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挂钩,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未完成当年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组织对市国资公司进行整改。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任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市国资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市国资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法律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