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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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9〕78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
第三条 盟财政局是全盟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盟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盟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旗(开发区、示范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旗(开发区、示范区)财政局负责旗(开发区、示范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计划;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四)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组织专家组对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审定意见;
(六)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七)根据投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最终投资额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相应调整投资计划;
(八)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九)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规程和考核指标体系,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评审费用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专项列入财政事务支出预算。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评审。
第七条 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支出进度评审。会同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跟踪评审,并作为财政拨付进度款的依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二)根据下达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七)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重大评审项目及专业性较强评审项目应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机构负责建立专家库;
(四)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和相关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除按要求呈送有关单位外,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
第十三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盟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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