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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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科学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的顺利实现,依照《洛阳市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以下简称“创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对承担“创森”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予以奖惩。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措施



第三条 奖励内容依据“创森” 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一)《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所确定的相关指标;

(二)市政府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的《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8〕99号)所确定的任务;

(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完成的任务;

(四)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领导交办事项要求完成的任务;

(五)其他“创森”工作要求完成的任务。

第四条 “创森”工作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包括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对集体和个人荣誉奖励主要有记功奖励和嘉奖。

(一)对于在“创森”工作中成绩优异,符合以下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记功:

1.超额完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贡献又特别突出的;

2.创造的经验在全国或全省以会议或文件形式推广的;

3.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4.其他确需表彰的。

(二)对于在“创森”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嘉奖:

1.圆满完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出贡献的;

2.创造的经验在全市范围以会议或文件形式推广的;

3.成绩突出,受到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三次以上通报表彰的;

4.承办市委、市政府有关“创森”工作事项被评为“最好办理事项”的;

5.其他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荣誉的。

(三)对于在其他“创森”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表彰奖励:

1.单项工作经验在我市“创森”工作中推广的;

2.综合考评对我市“创森”工作有贡献的;

3.承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工作任务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

第五条 奖励的认定。

对于 “创森”工作集体和个人的表彰,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参与“创森”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对“创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驻洛省、部协管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和措施



第八条 对于在“创森”工作中工作不力,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创森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对创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事项不力的;

(四)承办“创森督查周报”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在国家森林城市考核中出现问题的,除追究所在县(市、区)直接责任以外,同时追究主管部门以及承担分包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对驻洛省、部属协管单位,凡不积极配合支持“创森”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创森办”参照本《办法》,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意见,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十一条 对集体责任过错追究方式分为:

(一)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二条 对个人责任的过错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年度考核奖;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

(四)责令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市组织人事部门、市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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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5〕30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保险公司: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以来,对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经营过程中也暴露了车贷险业务在保险责任界定、条款设计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一直十分重视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2004年1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对车贷险市场进行全面规范与整顿。各保险公司切实落实通知要求,采取各种措施防范与化解车贷险经营风险,各地保监局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化解车贷险风险作了大量工作。目前车贷险风险化解工作已取得明显效果。但应注意到,车贷险业务仍累积着较大风险,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行业尚有未了责任419.56亿元,逾期三个月本息额26.69亿元。一部分公司还存在准备金提取不足,逾期贷款中长期拖欠比例增长等问题。

  2005年是防范与化解车贷险经营风险的关键一年,催收的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更加艰巨复杂。各公司、各保监局应对此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车贷险经营损失、加强车贷险业务的核算与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各保监局应认真总结车贷险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工作,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沟通,强化车贷险赔款的清收与追缴。车贷险逾期金额较大的公司应加强催收机构的力量,制定车贷险清收的专项考核机制与奖惩办法。

  二、各公司、各保监局应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对车贷险的现存风险点进行认真分析,关注重点地区的局部风险。对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等车贷险风险较为集中的地区,应集中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攻坚措施;对逾期一年以上长期拖欠的客户,应保持追缴力度,降低拖欠导致的损失。

  三、各公司应对车贷险的经营数据进行严格的精算分析与会计核算,应根据有关规定足额计提各项车贷险准备金。

  四、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于2005年7月20日前,向我会提交化解车贷险风险半年工作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上半年化解风险的具体情况;2、在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好的做法与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果;3、车贷险风险状况分析表;4、预测2005年底车贷险存量风险。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1月25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港口实行地方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原则和“以港养港、以收抵支、财务包干”的编列办法,经研究,现对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预算管理体制
下放港口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内企业,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下放港口企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按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决算和月份企业财务快报,及时足额地向地方财政缴纳应上解中央的款项,接受地方财政监督。
二、关于预算编列办法
下放港口企业在每年年度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下年度“以港养港”收支计划,(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时,应按“以支定收”的原则,将下放港口收支计划中“当年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和“当年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支出”(两数相等)以及“下放港口定额上解中央款”3个数字汇入地方财政总预算报财政部汇入国家预算(部分支大于收的港口,以港养港支出中应扣除由中央补助的基本建设拨改贷数)。
三、关于定额上解中央款的缴纳
在预算执行中,下放港口企业应按核定的上解中央收入计划(包括所得税、调节税、能交基金、建筑税),每月按月平均数及时足额地缴入地方国库,收缴国库同时通过“上解中央支出”科目,将此款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四、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决算
下放港口企业,应定期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企业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年终应编报年度决算,港口以港养港收入不缴入地方金库,地方财政部门平时的财政月报中,只列报下放港口定额上解中央收入数字,免报以港养港收入数字,年度地方财政总决算应按照预算编列口径和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决算编审通知》要求,编报下放港口企业的收入、支出和定额上解决算数。
五、下放港口企业向地方财政部门编报的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及定额上解中央收入的缴款办法等,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自定,报财政部备案后,通知下放港口企业执行。
有关下放港口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港口下放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