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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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201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第三条 失业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做到“五个统一”:统一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费率



第四条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第五条 缴费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待遇



第六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标准实行社会化发放,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以后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作相应调整,但应高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依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算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八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次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需由同级人社和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人社和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失业保险费由同级地税部门征收,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失业保险费上划到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市本级失业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月从市国库拨付到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拨付。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并将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送市人社部门,经其复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每年年初给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留足1个月的支出周转资金。年末,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额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决算。每年年终,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社部门复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省财政厅、人社厅。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市人社、财政会同市审计部门对各县(市、区)统筹前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认后,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在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县(市、区)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纳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弥补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有缺口的,由当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齐。经审计后各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地税部门负责追缴。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当年完成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统筹前的结余弥补;统筹前结余用完后仍有赤字的,赤字部分由市、县(市、区)按7:3比例分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从市级统筹后结余的资金中支出,县级承担部分由该县(市、区)财政承担。

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章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缴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参保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六章 市级统筹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的重点包括失业保险扩面、失业保险当期征缴任务和征缴率、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指标,同时将组织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5‰增拨工作经费。



第七章 市级统筹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失业保险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人行滁州市中心支行,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天长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第二十条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人社局负责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市财政局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市地税局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市审计局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基金核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人行滁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基金在国库的收纳和拨付;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强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季度核查制度,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待遇的支出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市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二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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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并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单位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 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 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前三周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在考核前一周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政绩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以及政务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力度的逐年加快,国家相应加大了对于三农领域的资金扶持力度,这似一支强心剂极大程度推动着美好乡村建设的快速发展。然而,与之伴随的是,在国家的巨额资金投向广大农村的同时,贪污贿赂等涉农职务犯罪行为也相应在广大农村地区滋生、蔓延,呈现出高发频发的发展态势。如何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并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迫切问题。鉴于此,笔者尝试通过安徽寿县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立案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案件入手,分析涉农惠民领域贪贿案件的的特点、原因、对策,以便为今后更好地查处及预防此类犯罪提供借鉴。

  一、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特点分析

  近两年来,安徽省寿县检察院共计立案查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8件47人,分析这些案件,笔者发现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的成案特点:

  1、贪污贿赂案件仍是涉农职务犯罪的主流。经统计,两年来,在该院查处的38件47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合计为33件39人(其中贿赂类犯罪8件8人),案件数占86.8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案件5件8人,案件数仅占13.16%。以上数据反映出,贪污和贿赂犯罪仍是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因此打击涉农贪污、贿赂认为当前及以后的检察工作重点。

  2、犯罪职业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去年,我院查出的涉农贪贿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村干部,然而今年在我院查处的涉农惠民贪贿犯罪案件中,除村级干部外,还有供电、交通领域、运管领域、计划生育领域等从业人员;犯罪人员构成中,除村干部外,既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有乡(镇)会计等经济负责人,但总体上以资金直接经手人居多。数据表明,今后检察的对象仍以财务直接经手人为主。

  3、窝案、串明显。两年来,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中,截止目前,我院共查处窝案犯罪5件9人,其中有3件均涉及村书记与村文书共同贪污,1件涉及土地承包领域职务犯罪,1件涉及招投标领域滥用职权犯罪。

  4、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科级以上干部3件4人,其中正科级干部2人。我们知道,县及乡镇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这些犯罪分子在国家实施的涉农惠民工程建设领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远大于村级干部,为当地百姓所痛恨。

  二、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成因分析

  分析这些犯罪的成因,不难发现,此类犯罪不是偶然行为,而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言之:

  1、权利过于集中于一人。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等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权限不断增大,特别是村一级干部自治所带来的是权力过于集中于村书记一人手中,很多重要生产要素如土地开发、开办村集体企业、资金申报、计划生育罚款、兴建村福利公益设施等权力全都掌握在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有效监督的缺乏致使腐败分子乘机为其本人或亲属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发横财。

  2、财务制度不严,有漏洞可寻。涉农贪贿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也是一大顽疾,村普遍存在出纳、会计一人兼,有的是村书记直接管钱管财务或者是管财务的是书记亲属或者村文书唯村书记一人之命是从,绝大多数村财务监督组形同虚设,导致了腐败现象大量出现。有的是县、乡、镇领导手中握有大量公款,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现象较为普遍,去年查出的供电公司贪污、挪用公款案和交管站贪污案就是典型。

  3、廉政教育不深入。尽管我们党为了保证干部廉洁从政,廉政教育年年抓,并已经形成了长期教育机制。但是我国幅员辽阔,村级组织点多、面广,加之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有些农村干部在学习制度的落实上相对较差,自身素质跟不上,长期不读书、不看报,自身免疫力又不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最终一旦案发,害人、害己危害社会。

  4、监管机制缺乏,监督不力。这一现象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由于乡村群众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监督力度薄弱。多数农民历来对乡村干部有敬畏感,有畏官意识,加之他们不懂得、不明白村级财务如何运行及使用,不知道村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或违纪,即便当其自身利益受到了侵害,也往往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或者是能私了的则私了的处事方法,导致不敢检举、揭发、举报。而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软弱心理,恣意犯案。

  三、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的预防对策

  我们知道打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不是根本目的,怎样保障国家补助资金真正落到实处,保障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预防犯罪的潜在发生才是根本所在。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我们必须综合运用政治、宣传、教育和监督等多种手段,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刑事打击方针,使农村职务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还民生建设以健康发展。为此笔者建议:

  1、选好干部,分散权力,加强权力监管。好的事业需要好的领头羊带领,新农村建设更是离不开好的村级领导班子。为此,笔者建议:严把选举关,真正让那些备受村民拥护、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头脑、有主见的村民担任村领路人;同时严格按照村民自治法及选举法的相关规定选举村委会班子,上级党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委会干部进行监督或诫勉谈话,保障其将全部精力用在发展农村建设上。同时,注重鼓励、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秀大学生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便做到更新思想、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形势需要,进一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2、严格村级财务管理,不给腐败留下制度漏洞是制度性保证。这是防止犯罪现象发生的根源所在,为此必须高度予以重视,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一是要全面落实“村财镇管”制度。作为村集体的直接负责单位,乡镇财政部门理当切实负起责任,全面加强对村级账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和处理办法;特别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跟踪,防止专项资金被侵吞或挪用。二是要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乡镇财务管理人员要对村级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开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岗位培训,充分发挥镇级财务人员对村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作用,及时查纠不合理开支,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证财务活动规范化、合理化。三是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俗语道:阳光是惩治腐败的最好武器,要让村级财务收入支出情况定期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广大村民监督,让村民及时知晓财务收支状况,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发生,对于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研究投票决定。三是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应全面在村级铺开,建议镇一级可以专门设立离任审计办公室,专门针对此事加以负责,真正做到防微杜渐,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财务工作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3、大力培养群众监督意识,着力构建农村预防贪贿犯罪体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其检察职能,深入乡镇、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助推美好乡村建设。笔者认为当前要做好如下工作:一要多渠道鼓励群众积极提供职务犯罪线索,做到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通过严打以儆效尤,让村干部们感到害怕,从而不敢挺身试法;二要对村主要干部进行专题培训教育,特别是针对村一把手,开展预防教育,以近期出货的典型事例,以算经济账、政治账、家庭账的方式,引导他们常诵“廉政经”、常敲“警示钟”,着力提高村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使广大农村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起勤政廉政的思想防线,一心一意谋发展,一心一意干事业;三要与乡镇建立纪委及时沟通协作机制,特别是与财政部门及离任审查办公室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在不影响乡镇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工作。

  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高检院在去年年初就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重点打击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打击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以及时扭转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态势,进一步为国家涉农资金的落实、为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保驾护航。为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关注当前及今后民众利益之关切,以打击此类犯罪为手段,反贪部门应充分结合涉农贪贿案件发案特点,在重点打击涉农贪贿犯罪的同时,结合高发原因辅助预防部门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切实将此项惠民、利国工程做好,最终实现国家各项惠农补助资金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惠民的目标。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