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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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教育局


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运城市教育局
   (2008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与科技普及应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乡、县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8号)、《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晋政办发[2008]1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要求,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运政办发[2008]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进行评估验收工作。人员为省市督学、教育、科技、农业、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行政干部和有关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全面考评,科学易行,客观公正,以评促建。
  第四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申报由市统筹安排,由县、市逐级申报。
  1、市对实施科教兴县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全市各县(市、区)的申报工作;
  2、申报评估验收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县工作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市政府提交申请评估验收报告。
  第五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时间为每县四个工作日。
  第六条 评估验收组对申报县(市、区)评估验收的程序是:
  l、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县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核实县(市、区)提供的有关实施科教兴县的资料信息;
  3、考察县职成教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和高科技企业;考察占全县(市区)乡镇总数25%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初级中学、科技示范基地及乡镇企业,并随机抽查一个乡镇;在考察的每个乡镇随机抽查l—2所村级学校和科技示范户;
  4、召开各类学校校长、乡村领导及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并走访部分农户,了解科教兴县实施情况;
  5、经过上述程序形成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验收结论,并向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
  6、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验收结束后,向市政府全面汇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七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对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的检查范围:
  1、实施科教兴县工程方案、规划、目标责任制和相关政策、制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整体情况,教育为当地经济服务的情况;
  2、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扫盲工作情况;
  3、职成教中心、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情况;
  4、实施三教统筹、推广前元庄办学经验情况,学习型村镇建设情况,成人教育、科技队伍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5、教育、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基金筹集、提留及使用情况;
  6、绿色证书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科技示范与推广工作的情况,农村劳动力文化、技术、从业结构情况;
  7、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情况(含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GDP中科技贡献率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八条 对受评估县(市、区)的要求: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
  2、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围绕《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修订试行),整理、复印能够说明指标体系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按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4项、评估要素44项顺序将整理、复印的有关文件、报表、单据、协议等资料装订成册,供评估验收组查阅。
  3、县(市、区)要组织安排好考察单位和座谈会。
  4、县(市、区)应于验收组到达时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工作汇报;
  (2)县(市、区)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写出的自评报告。
  以上材料统计数据以上年底报表为准。
  5、县(市、区)要针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的工作职责是:
  1、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受评估县(市、区)提供的主要信息和自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复核,准确掌握实际情况;
  2、通过全面检查、综合评估、科学分析和民主讨论,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赋分,并提出评估结论;
  3、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提出问题与改进意见,最后形成评估反馈意见,并与县(市、区)政府交换意见;
  4、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评估验收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1、对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总体印象,简要描述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现状;
  2、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的主要成绩和创新特色,并有主要事实的依据和数据说明;
  3、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4、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结论;
  5、报告经评估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组长签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验收组意见确定实施科教兴县工程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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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企业粮食仓储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企业粮食仓储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四川汶川地震给部分地区的粮食仓储设施带来严重损坏,为尽量降低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确保受灾企业库存粮食安全,增加灾区粮食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抢救受灾的库存粮食。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迅速行动起来,把抢救受灾库存粮食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抓紧恢复生产,一手抓救灾,一手抓仓储,尽量减少受灾粮食损失,增加灾区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库存粮食安全。抢救粮食所发生的费用要单独核算。要抓紧清理倒塌仓房内的粮食,并转运到周边条件较好的粮食企业内。受灾地区周边粮食企业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从人员、设备、资金和材料等方面支援灾区企业生产自救,并做好抢救粮食的接收工作。

  二、尽快修复受损仓房和设施。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抓紧查清灾情,多渠道筹措维修资金和材料,制订维修方案,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抓紧仓房、设施和设备维修工作,尽快恢复仓储能力。要优先维修维护正在存储粮食的仓房,防止粮食淋雨、返潮。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代农储粮业务,为受灾农户分忧。要积极开展夏粮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力所能及地帮助灾民生产自救。

  三、重点加强粮情监测工作。地震可能对粮食仓库的屋面防水、地面防潮等造成隐性损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粮食仓储企业要加强检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大粮情检测频率,及时掌握粮食储藏状态,防止出现储粮安全事故。要重点关注粮堆的温度和水分变化趋势,对于已经出现储粮安全隐患的粮食,要及时采取通风、倒仓或优先安排出仓加工等措施进行处理,减少粮食损失。

  四、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前全国正处于支援灾区做好灾后重建的关键时期,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督促粮食仓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粮食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用火、安全用电管理。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生产,预防发生生产事故。地震灾区的企业还要加强受损仓房的裂缝、沉降观测,为科学鉴定提供数据。要全面客观鉴定设施受损情况,科学组织恢复生产,防止在粮食出仓、维修过程和恢复生产中发生次生事故。对于被鉴定为危房的仓房,在加固处理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4]176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
现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02月19日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二)组织和协调型号研制有关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型号研制中共性的标准化问题;
(四)监督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五)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间的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产品“三化”工作;
(七)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七条各级标准化职能机构在型号标准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研制、生产所需的标准;
(二)对型号研制、生产提供标准化服务和技术指导;
(三)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各型号之间的标准化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五)承担生产定型和批量生产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研制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型号研制各阶段,按系统、分系统、设备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参加立项论证的科研生产单位在论证阶段应配合论证单位提出标准化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针对招标书中的标准化要求提出实施方案。
第十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方案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评审产品标准化大纲;
(二)编制标准选用范围和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三)组织提出产品“三化”方案;
(四)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的建议。
第十一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工程研制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包括编制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
(二)组织实施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三)组织有关人员实施设计规范、工艺规范和试验规范;
(四)组织开展产品“三化”设计工作;
(五)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第十二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应在设计定型(鉴定)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全面检查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进行设计定型(鉴定)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三)编制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对型号研制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工艺)定型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一)组织编制工艺标准化大纲;
(二)编制工艺标准及工装标准选用范围;
(三)组织实施工艺、工装标准,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工装“三化”设计工作;
(五)进行生产(工艺)定型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六)全面检查工艺、工装标准实施情况,编制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对生产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在生产阶段开展以下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实施定型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研究解决标准版本更新代替有关问题;
(三)简化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品种规格;
(四)解决和协调生产中有关标准化问题。
第十五条产品改进时,应根据改进的内容和要求,参照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内容开展必要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第十六条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由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及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等构成。
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和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应履行与同级设计文件相同的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型号标准化管理文件是指为组织开展和管理型号标准化工作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包括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过程管理、工作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第十八条型号标准化技术文件是指针对型号研制、生产需要对各类技术要求和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而编制的标准化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产品标准化大纲和工艺标准化大纲;
(二)标准选用范围;
(三)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
(四)标准实施指导文件;
(五)技术要素的统一化规定;
(六)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型号标准化评审文件是指研制各阶段标准化评审和图样及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所产生的各种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一)标准化评审申请报告、评审结论;
(二)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检查纪录;
(三)标准化工作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条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是指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总结、记录与反馈各种标准化信息产生的资料。主要包括标准化工作总结、标准化问题处理记录、标准实施信息等。型号标准化信息资料应保证其记实性、准确性和反馈的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型号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产品“三化”要求,接口互换性要求;
(四)建立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要求;
(五)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六)各阶段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七)系统、分系统、设备等单位间标准化工作协调的原则、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工艺标准化大纲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工艺、工装标准化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实施标准要求;
(三)工装的“三化”要求;
(四)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要求;
(五)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
第二十三条设计定型(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产品“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生产(工艺)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
(二)工艺文件、工装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统一性评价;
(三)工装“三化”水平评价,标准化系数计算;
(四)标准化效益分析评估;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意见;
(六)审查结论。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标准应由研制单位产品设计、制造、试验及管理人员选用并剪裁后,将实施要求及标准编号纳入型号文件,在研制、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不需要剪裁的标准选用后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研制生产单位必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及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各类标准。
第二十七条型号研制过程中,一般应在标准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标准,在标准件、原材料、元器件选用范围内选用相应的成品。超出标准选用范围的,应按照该型号对技术要求偏离所作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引用的标准或标准条款,应予实施;被引用标准中所引用的标准(间接引用标准),其中需要执行的要求应在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中直接写明,未直接写明的要求仅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当型号文件规定实施的标准有新版标准时,应结合型号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综合权衡,尽可能采用和实施新版标准。
采用新版标准代替原规定的标准时,应提出相应的实施要求和措施,解决新旧标准过渡期间的互换性与协调问题。
第三十条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标准化工作系统或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应加强标准实施的内部监督,进行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组织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和定型阶段的标准化评审,将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纳入质量保证系统。
第三十一条研制生产过程中,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对标准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影响产品效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的实施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型号研制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型号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列入型号科研试制费;实施标准所需设备、仪器及其他技术改造的费用列入技术改造相应科目。
生产阶段实施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摊入产品成本。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品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