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民工侵权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郭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1:56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涉农民工侵权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郭军

  
  近年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爱辉区法院地处市区,此类案件相对集中。2008年至今年2月,我院共受理涉农民工侵权民事案件135件。为此,我院对涉农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相应举措,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案件特点
  一是案件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受理涉农民工侵权案件68件,2008年为89件,2009年至2010年2月已达135件。
  二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多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述135起案件中86件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49件为人身损害赔偿致伤案件。
  三是案件标的不大,少则千余元,多则近万元,一般以调解方式解决。
  四是被告人多为外来人员,居无定所,难以查找。原告以数人群体诉讼居多,少则3-5人,多则10-20余人。
  五是此类矛盾因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易引发群体恶性事件,如有的农民工采取自杀相威胁;有的到市政府机关集体上访,严重影响到辖区的和谐与稳定。
  二、形成原因
  一是因为我院地处边境,辖区大多数地处城乡结合部,煤矿、农场众多,又有多个工业园陆续建成,商贸经济趋于活跃,大批农民工涌入上述场所打工谋生。
  二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上自身经营管理存在问题,有些小型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出现了个体老板“人间蒸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逃逸事件,造成一批农民工的工资没有着落。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有的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裁员减薪。有的企业对劳动时间、劳动程度的安排随意性大,经常存在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现象,从而引发各种劳务债务纠纷。
  三是多数农民工和私营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够,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差。劳资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定劳务关系;
  四是劳动保障监察薄弱,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软弱,对违法用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三、方法措施
  我院根据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原因,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设立“三农”案件合议庭。开辟了涉农维权绿色通道,并采取了一系列便民诉讼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实效。年初以来,已为86名农民工追回拖欠的工资30万余元,为49名农民工讨回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款58万元,受到农民工的好评。
  二是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凡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在立案环节,指派专人指导农民工填写诉状,做到及时立案。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条件的农民工,一律适用缓、减、免诉讼费,并由“三农”案件合议庭及时审理,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平均审结周期不到10天,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是多元调解。凡涉农纠纷,着重调解,因为对于农民工而言,这笔钱是他们的养命钱,调解可以促使案件及时审结,让债务人即时结清债务,利用村、街、庭三级调解网络,充分依靠地方党委,加强与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派出所、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整合各种力量参与调解。年初以来,共调解涉农债务案件120件,105件当庭给付,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提前介入。凡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我院尽力采取提前介入方式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人员转移财产,躲避债务。2008年至今已对23起涉农案件采取诉前保全,使这一批案件未起诉就和解解决。
  五是平等对待。在处理个案中,引导当事人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念,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进城务工人员凡有证明其已在城内住满一年,都按城市居民享有的赔偿标准赔付,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是加强前期普法教育。今年初,对外来务工多的重点地区,采取送法上门开展法制宣传,重点宣传《劳动法》,教育广大雇主依法用工,防止违法用工及拖欠薪金的事件发生。
  七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在办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中,发现有的企业存在违法用工情形,即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建议劳动监察部门给予监管和处罚;二是建议对不规范用工企业依法整改;三是建议区劳动主管部门引导用工密集地区成立保障用工协会,共同应对因个别企业老板弃企业不顾,躲避债务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四、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监管用工行为,限制、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依法严厉处罚非法用工行为。
  二是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要加强对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没有达到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暂停一段时间进行整改,对检查严重不附合要求的,应责令其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等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商资字〔2008〕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事、公安、司法主管部门: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我们制订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与外事、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一、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具体可参阅:http://www.fmprc.gov.cn/chn/gjwt/tyfl/default.htm),上述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三、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六、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蚌埠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2001〕48号

印发蚌埠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使信息考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蚌埠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七日


蚌埠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完善考核标准,提高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突出信息质量。
三、考评范围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考评项目
1.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2.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者;
3.优秀信息。
五、考评内容
1.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被采用的信息;
2.上报国办、省办被采用的信息。
六、考评条件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将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总体目标,
信息采用量、被批示件较多,得分名列全市政府系统前列;
2.信息工作制度健全,有完善的信息网络并正常开展活动,
信息工作人员落实,“三个服务”(为上级、本级和基层)工作做得比较突出;
3.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全面,无重大信息迟、错、漏报现象,认真督办领导批示的信息,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4.信息处理手段先进,传递迅速,信息工作人员有较好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1.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热爱信息工作,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及相关技能;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主动服务意识强,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及时有效,能圆满完成全年信息报送任务,信息采用率较高。
(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优秀组织者
1.重视关心本部门信息工作,对工作有布置、提要求、常督查、抓落实;
2.能够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市领导对重要信息批示的办理情况;
3.能正常组织开展信息网络活动,为信息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所在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四)优秀信息
1.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局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产生较好的效用;
2.政策性、时效性、针对性强,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七、计分办法
1.被市政府信息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2分;
2.被省办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3.被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同条信息被不同级别信息载体采用,取最高得分值);
4.被评上优秀信息的,每条加10分;
5.被市、省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分别加5分、10分和15分;
6.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信息课题的,每条加5分;
7.完不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信息课题的,每条扣5分;
8.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错、漏报和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条扣20分。
八、评比办法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实行县区和部门分类考评,以各单位报送信息采用得分减去扣除分作为先进集体评选的分值依据。县区确定前5名、部门确定前17名为先进集体。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三项规定标准,对获得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的,原则上分配1名先进个人名额;对未获得先进集体, 但在信息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的个人,也可依据条件适当分配先进个人名额;连续两年获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可推荐1 名政务信息工作优秀组织者。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者先由所在单位推荐,再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予以确定。
(三)每年从所采用信息中评选出优秀信息8条。
(四)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获得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者,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