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的透支、超额透支与恶意透支/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05:05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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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的透支、超额透支与恶意透支

龙城飞将


  whm1958在我的博上转贴给何长明律师的谏言,对涉及到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关于透支的几个概念作了辨析:他的解释是:
  透支指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提款。超额透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提款。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提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此,我想对这几个概念辨析一下:
  透支:规定限额内的透支。
  在公司使用支票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正常透支和恶意透支。
  正常透支是银行给用户一个额度,在此额度内透支,实质上是银行给企业的授信,当收款人收到付款人透支的支票来转款时,银行承认并从付款人的帐户上划出此笔款项。付款人再有新的资金进来此帐户,先偿还透支的款项,即银行允许的透支的款项。
  与此对应的是非正常透支,实质上都是恶意透支。通常的情况是银行并没有授予透支额度,或有透支额度但已经使用完毕,此时付款人不应再开出支票付款。支票本身并非货币,它只是存款人给银行的付款命令书,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银行将自己帐户的相应数目的款项划给持票人。没有透支额度时付款人仍开出支票付给收款人并提走货物,待收款人拿支票去转款时才能发现付款人帐户是空的。此时的超限额透支和无权限透支实质上涉嫌诈骗行为,即构造了不存在的银行存款,并开出支票这种存款的主人给银行的付款命令书去欺骗了卖出商品要收回资金的人。
  在个人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信用卡和贷记卡是可以透支的,银行借记卡不能透支。这不但体现在发卡的章程,实质上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约定上面,而且体现在电脑网络的系统管理上。一旦借记卡的持卡人透支或信用卡与贷记卡的持卡人超限额透支,银行系统会止付,因为他超出了权限。
  在许霆案件中,许霆所持有的银行卡并不具备透支功能,不是信用卡和贷记卡,不能透支。此时,许霆通过柜员机向银行发出请求,不是透支的请求,而是正常提款的请求。机器响应了这种请求,在机器不出错的情况下,就会拒绝,不会超额吐钱出来。在机器系统有问题的情况下,就多给了钱。所以,许霆案件的本质不是透支,恶意透支,而是银行给错了。
  既然许霆的行为是“银行给错了”,不是“恶意透支”,那么以“恶意透支”给许霆定罪就是有问题。
  其一,在公司使用支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只能定为“诈骗罪”,不能定为“盗窃罪”,个人同样操作却定为“盗窃罪”,就是逻辑上说不通。
  其二,个人持卡不存在“恶意透支”,因为这种行为与公司使用支票不同,公司使用支票可以任意赶写金额,个人超限额提款就会被机器拒绝。
  其三,许霆案件的本质是“取款时银行给错了,给多了”。这种情况下,法无明文规定,理应依照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判无罪,此时判有罪实质上就是审判系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其四,既然是银行给错了,给多了,就是民事行为,不是刑事行为,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应轻率地对许霆刑罚加身。
  其五,银行给错了钱,给多了钱,是民事行为。此时,若经银行催促仍不还,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问题。若法院判决银行的“钱钞当面点清,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的约定对银行与顾客双方都成立,就应当承认银行对许霆的追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银行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已经有了规定。此时,银行不应当追究许霆的民事责任,因为顾客离开柜台银行不负责任。银行不能是少给了顾客钱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银行少了钱就要顾客负刑事责任。
  其六,即使法院不承认银行的格式合同,最多只能是判决许霆的取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对此,仍应当是银行与许霆之间的民事纠纷及诉讼行为的判决,不应进入刑事判决程序。
  其七,只有法院否决了银行的格式合同,作出许霆应当还钱的民事判决后许霆仍不还钱,银行才有可以就许霆的行为作侵占罪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若经过上述程序许霆仍不还款,就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了,此种情况下他是将因机器出错多给从而他代为保管的钱据为已有,拒不归还。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从许霆的行为和我国刑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看,把许霆案件定性为盗窃罪,从头到尾都是一个错误。

2008-9-11

附:whm1958转贴给何长明律师的谏言
  我来说说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
  一;透支--指在规定限额内的透支提款。
  二;超额透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提款。
  三;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提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云南何鹏、宁波唐氏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已归还全部钱款,广州许霆,发卡银行至今也未来催收钱款。故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不能定性为“恶意透支”,只能定性为“超额透支”。
  唐风军明知手中的借记卡没有合法透支功能,但因银行电脑系统出错,发现竟可以透支,进而多次大额转账后提现,应属恶意透支行为。而“另一账户欠了银行200多万元的债”,则更可以说明唐氏兄弟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前提方式要件。
  此话说的不妥,要注意辨护技巧。应这样说;唐风军明知手中的借记卡透支限额为零,但因银行电脑系统出错,发现竟可以超额透支,进而多次大额转账后提现,应属超额透支行为。而“另一账户欠了银行200多万元的债”,则更可以说明唐氏兄弟的行为符合“超额透支”要件。
  说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与说借记卡透支限额为零,意思表达是一样的,可辨护效果确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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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3〕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切实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制订本细则。
  (二)凡杭州市市区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市区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包括车辆统缴通行费和车辆通行次(年)费。
  (三)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收费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征收范围与征收办法
  (四)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
  1、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统缴通行费。
  2、非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市区时征收车辆通行次(年)费。
  (五)车辆统缴通行费的征收办法:
  1、车辆统缴通行费由市建委委托市收费管理处负责征收或由市建委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为征收;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车辆,由市建委委托两区政府负责征收。
  2、车辆统缴通行费按机动车辆的年检周期征收。
  3、市区机动车辆在上牌或年检时,向有关收费点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
  经批准免(减)缴车辆统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凭市收费管理处核发的免(减)凭证,到有关收费点办理免(减)缴手续。
  4、新购的市区机动车辆,应按车辆注册登记当月到下次年检的实际月份数,向有关收费点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
  5、非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经批准换取市区牌照的,按前一项规定办理。
  6、市区“浙O黑牌”、“浙O黄牌学”牌照的机动车辆,可以自主选择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或车辆通行次费。
  (六)车辆通行次(年)费的征收办法:
  1、车辆通行次(年)费由市建委委托市收费管理处负责征收或由市建委委托有关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
  2、非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市区时,应缴纳车辆通行次费。车辆通行次费实行单向按次征收,进入一次征收一次。在市区范围内凭当日缴费凭证,不再缴纳车辆通行次费。
  3、市属各县(市)和市区周边县(市)牌照的机动车辆,可以自主选择缴纳车辆通行次费或缴纳车辆通行年费。
  4、选择缴纳车辆通行年费的非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凭车辆行驶证或行驶证复印件到市收费管理处或有关收费站点办理手续,领取市收费管理处统一印制的通行凭证。
  三、免、减、退范围及规定
  (七)属于下列范围的机动车辆可免缴或减缴车辆通行费:
  1、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1)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2)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3)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或者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
  (4)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车辆。
  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的机动车辆,由车主向市收费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市收费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建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到市收费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2、市区牌照的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客运车辆、出租车辆可向市收费管理处提出减缴车辆统缴通行费的书面申请,由市收费管理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建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缴车辆统缴通行费。
  (八)属于下列范围的机动车辆可办理车辆通行费退费手续:
  1、市区机动车辆已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后报停、报废、过户到市区外的以及重复缴纳统缴通行费的,可分别凭以下有效资料到市收费管理处办理退费手续,退回次月起剩余期限的车辆统缴通行费。
  (1)报停机动车辆凭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原始缴费凭证;
  (2)报废机动车辆凭市公安车管部门的报废证明、原始缴费凭证;
  (3)过户到市区外的机动车辆凭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发票、原始缴费凭证。
  (4)重复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凭原始缴费凭证。
  2、非市区机动车辆已缴纳车辆通行年费后报停、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可分别凭以下有效资料到市收费管理处办理退费手续,退回次月起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年费。
  (1)报停机动车辆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原始缴费收据、通行凭证;
  (2)报废机动车辆凭当地公安车管部门的报废证明、原始缴费收据、通行凭证;
  (3)过户到市区以外的机动车辆凭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发票、原始缴费收据、通行凭证。
  3、缴纳车辆通行次费当日在市区范围内又重复缴费的机动车辆,可以凭当日缴费凭证,到就近(地)的收费站点或市收费管理处办理退费手续。
  四、计征标准
  (九)车辆统缴通行费按以下标准计征:
  1、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按每月每辆20元计征;
  2、其余机动车辆按每月每吨55元计征;
  3、减缴的机动车辆按下列标准计征:2004年按480元?年·吨计征,2005年按600元/年·吨计征,2006年按660元/年·吨计征。自2007年起不再减缴车辆统缴通行费。
  (十)车辆通行年费按660元/年·吨计证。
  (十一)以吨位计征的按下列标准核定:
  1、载货汽车按核定装载吨位计征;
  2、客车按核定载客座位数〔每10座以上(含10座)折合1吨〕计征;
  3、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定装载吨位折半计征;
  4、重型和超重型半挂车,载重吨位10吨以下(含10吨)的全额计征,1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5、不能载客、载货的机动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机动车辆(不含简三轮),从1吨起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1吨以上部分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的,按1吨计征。
  (十二)车辆通行次费按以下标准计征:
  1、20元/小车·车次;
  2、40元/大车·车次(货车2吨以上、客车20座以上,不含2吨、20座)。
  五、征收管理
  (十三)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规定:
  1、市收费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与各车辆通行费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代征单位应严格按代征协议足额征收车辆通行费,不得挪用、挤占或截留。
  2、市收费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验审。各收费站点应悬挂《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3、市收费管理处应在各收费站点的收费区域内设置统一的收费站牌和“四公开、一监督”(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投诉电话)标牌。
  4、各收费站点应对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车辆通行次(年)费的机动车辆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缴费凭证,并发给与车型、车牌号码一致的统缴卡或通行凭证。
  5、统缴卡与通行凭证应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凭卡(证)通行,以便查验。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借统缴卡与通行凭证。
  6、通行凭证发出后不予退换,遗失不补。统缴卡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应提出补领申请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和原始缴费凭证到市收费管理处补办。
  (十四)车辆通行费征收票(据)证的管理规定:
  1、市收费管理处应建立健全票(据)证管理制度。
  2、各公路收费站点应将车辆通行次费缴费凭证与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合二为一,并分别标明收费名称和收费金额。
  3、车辆通行费的缴费凭证由财税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的领发、核销由市收费管理处和各代征单位分别向交通部门、财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统缴卡和通行凭证由市收费管理处负责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十五)车辆通行费征收的财务管理规定:
  1、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除由市财政部门核定用于征收管理经费外,车辆通行费全部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或截留。
  2、市收费管理处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制度,及时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
  3、各收费站点应于次月5日前向市收费管理处报送上月车辆通行费征收报表。市收费管理处应按票款相符原则对上月车辆通行费收取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后上报市建委,并抄报市财政局、物价局。
  4、各代征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解缴到市收费管理处指定的银行帐户。
  5、市收费管理处应在季末次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车辆通行费收支报表分别报送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
  6、有关车辆通行费解缴财政专户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十六)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
  1、市建委应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市建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定期通报车辆通行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及贷款偿还情况。
  2、市收费管理处和各代征单位应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坚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依法征收车辆通行费。
  3、市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4、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等手续时,应核实车辆统缴通行费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应及时告知其办理补缴手续。
  5、对公路范围内违反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建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市公路路政支队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委托市公路路政部门进行查处。
  6、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六、附则
  (十七)萧山、余杭区内的道路(公路)业主单位(不包括高速公路、绕城公路)因收费方式调整而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补偿协议,由两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签订;其他道路(公路)业主单位因收费方式调整而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补偿协议,由市建委委托市收费管理处签订。
  (十八)本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13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口付汇使用许可证、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等凭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口付汇使用许可证、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等凭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更好地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须在付汇时提供的许可证、进口证明和进口登记表等的有效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一、许可证
1.对于4月1日后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一),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许可证第二联“银行办理付汇时凭以核查”联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许可证其他联不得作兑付凭证。
2.对于4月1日前签发的许可证,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许可证第二联、并确认该联第5项“贸易方式”栏填写的是“一般贸易”,且第6项“外汇来源”栏填写的不是“贷款”(含国内外贷款)的,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许可证其他联及不满足第5项、第6项填写内容的均不得作兑付凭证。
二、进口证明
1.对于4月1日后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进口证明,样式见附件二),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证明第三联“交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拨汇”联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证明其他联不得作兑付凭证。
2.对于4月1日前签发的进口证明,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证明第三联、并确认该联第7项“贸易方式”栏填写的是“一般贸易”,且第9项、第11项“外汇来源”栏填写的不是“贷款”(含国内外贷款)的,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证明其他联及不满足第7项、第9项、第11项填写内容的均不得作兑付凭证。
三、进口登记表及进口登记证明
1.对于4月1日后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下简称进口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三)及“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进口登记证明,样式见附件四),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登记表第三联“交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拨汇”联或进口登记证明第一联“交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联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登记表及进口登记证明其他联不得作兑付凭证。
2.对于4月1日前签发的进口登记表,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登记表第三联、并确认该联第7项“贸易方式”栏填写的是“一般贸易”,且第9项、第11项“外汇来源”栏填写的不是“贷款”(含国内外贷款)的,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登记表其他联及不满足第7项、第9项及第11项填写内容的均不得作兑付凭证。
关于国经贸(1993)564号文“关于印发《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含需“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商品目录)以及国经贸(1993)565号文“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请各银行速洽当地经贸委领取。关于国经贸(1993)564、565号文及该电传附件本身的内容由国家计委、经贸委(机电办)、经贸部负责解释。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速将该电传通知所属分支行。

附件:需“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的九种商品目录
一、钢材
二、钢坯
三、废钢
四、废船
五、有色金属(铜、铝)
六、纸张
七、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ABS除外的聚
苯乙烯)
八、水果
九、化妆品